
保定利远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1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5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
【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保定利远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保定利远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保定利远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许荣敏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任立成北京京卫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荣敏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任立成北京京卫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荣敏任立成
【代理律所】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卫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保定利远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贴面板;纤维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石膏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渠道、
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同一类似群组,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经典龙”,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汉字部分“龙牌”、引证商标二至八“龙牌”“龙”“经典龙”“绿色龙”,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此外,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在此基础上,即便不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将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故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利远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利远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评述。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利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保定利远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8:48:0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利远公司。 2.注册号:21430146。 3.申请日期:2016年9月27日。 4.专用期限至:2027年11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类似群1901-1903、1905-1907、1909-1910、1912):贴面板;纤维板;石制品;石膏板;水泥板等。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北新公司。 2.注册号:3125653。 3.申请日期:2002年3月26日。 4.专用期限至:2023年5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19类,类似群1903、1905、1907、1912):石膏板;石膏;水泥板等。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北新公司。 2.注册号:5443946。 3.申请日期:2006年6月26日。 4.专用期限至:2030年5月20日。 5.标志:龙牌。 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19类,类似群1903、1905、1909、1912):非金属建筑材料;岩棉制品(建筑用);混凝土建筑构件等。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北新公司。 2.注册号:13070543。 3.申请日期:2013年8月12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3月27日。 5.标志:龙牌。 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19类,类似群1902、1904、1906-1908、1910-1911、1915):建筑灰浆;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 (四)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北新公司。 2.注册号:19873302A。 3.申请日期:2016年5月6日。 4.专用期限至:2027年8月20日。 5.标志:龙牌。 6.核定使
用的商品(第19类,类似群1902-1903、1905-1907、1909-1913、1915):建筑石料;石板;建筑用石粉;熟石膏;石膏等。 (五)引证商标五 1.注册人:北新公司。 2.注册号:16794082。 3.申请日期:2015年4月24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1月20日。 5.标志:龙。 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19类,类似群1902-1903、1905-1907、1909-1910、1912-1913):建筑用石粉;石膏板;石膏;水泥板等。 (六)引证商标六 1.注册人:北新公司。 2.注册号:3057647。 3.申请日期:2001年12月30日。 4.专用期限至:2024年2月20日。 5.标志:龙。 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19类,类似群1905、1911、1913、1915):非金属混凝土遮板;混凝土非金属模板;建筑用玻璃等。 (七)引证商标七 1.注册人:北新公司。 2.注册号:14005175。 3.申请日期:2014年2月8日。 4.专用期限至:2025年9月20日。 5.标志:经典龙。 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19类,类似群1901-1903、1905-1907、1909、1910、1912):石膏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水泥板;岩棉制品(建筑用)等。 (八)引证商标八 1.注册人:北新公司。 2.注册号:14005173。 3.申请日期:2014年2月8日。 4.专用期限至:2025年9月20日。 5.标志:绿色龙。 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19类,类似群1901-1903、1905-1907、1909-1910、1912):涂层(建筑材料);可移动的非金属温室;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等。 三、
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 北新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2.北新公司的大事记、所获荣誉及重大服务案例;3.北新公司国内商标注册情况;4.北新公司驰名商标证据;5.“龙牌”商标市场占有率证明;6.北新公司“龙”系列商标所获荣誉;7.2013年-2015年北新公司的“龙牌”石膏板、矿棉板产品图及销售合同、发票;8.2013年-2015年北新公司“龙牌”产品广告实样及广告宣传合同、发票;9.利远公司恶意抄袭知名商标的商标档案;10.相关裁定书;11.北新公司维权成功部分案例、工商打假证据;12.部分侵权产品照片。 四、被诉裁定:商评字[2019]第285131号关于第21430146号“绿典龙GREENCODEDRAGONLVDIANL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9年11月2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利远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构成2013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利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利远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诉争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三、“龙”为固有词汇,是中华民族的象征,不能由北新公司一家企业所独占使用。四、北新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没有显示引证商标二至八的使用情况。
保定利远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行终5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利远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赵亚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荣敏,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成,北京京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保定利远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利远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新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原审法院)(2020)京73行初506号行政判决,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更多推荐
商标,公司,诉争,原审,建材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