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5.13
∙【字 号】京建法〔2015〕7号
∙【施行日期】2015.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京建法〔2015〕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和《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请和受理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的企业,可以在本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以下简称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出具层级管理关系和现有资质证明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
3.其他企业,向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
(二)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人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及网上申请。申请人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v.cn)网上办事大厅,按规定填报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并提交后,打印生成带编码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信息与带编码的书面材料相符,方可受理。
(三)申请人填报网上信息时,应如实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上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网上进行变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资质审查情况、资质到期提示及动态核查等有关信息。
二、资质审查与许可
(四)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合格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五)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公路、水利、通信、铁路、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公路、水利、铁路、电力方面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4.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除第(四)条以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及资质证书日常变更;
5.涉及到申请电力方面资质的,委托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出行业专家审查意见。
(六)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公路、水利、通信、铁路、电力方面的施工总承包
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公路、水利、铁路、电力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模板脚手架、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日常变更(不含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资质证书日常变更)。
(七)申请本通知第(四)、(五)条所涉及资质的,企业申报的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材料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审核(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报的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材料由市属集团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负责审核);企业申报的综合资料、注册执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材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核。
申请本通知第(六)条所涉及资质的,企业申报材料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审核。
(八)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许可机关将申请材料转市相关专业部门会同审查,相关专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转许可机关,逾期未返回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转市相关专业部门会同审查,相关专业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逾期未返回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合格的,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
更多推荐
资质,住房,企业,建筑业,专业,企业资质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