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7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7.1 建筑入口
7.1.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7.1.1)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7.1.3 入口平台宽度
 
入口平台最小宽度(m
1 大、中型公共建筑
2.00
2 小型公共建筑
1.50
3 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
2.00
4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
1.50
5 无障碍宿舍建筑
1.50
7.1.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7.1.5-1, 7.1.5-2)
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
门扇开启后最小间距(m
1 大、中型公共建筑
1.50
2 小型公共建筑
1.20
3 中、高层建筑、公共建筑
1.50
4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建筑
1.20
7.2 坡道
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 (7.2.1-1, 7.2.1-2)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 mm的坡道安全挡台 (7.2.3)
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7.2.4 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
最小宽度(m
1 有台阶的建筑入口
2 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
3 室内走道
4 室外通路
5 困难地段
1:12
1:20
1:12
1:20
1:10~1:8
1.20
1.50
1.00
1.50
1.20
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7.2.5)
表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7.2.6 1:10~1: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 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7.2.8)
7.3 通路、走道和地面
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7.3.1)
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m)
1 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2 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3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4 居住建筑走廊
5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1.80
1.50
0.90
1.20
1.50
7.3.2 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
7.3.3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 mm,并应以斜面过度。
7.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7.3.5 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0.90m (7.3.5)
7.3.6 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 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 m
7.3.7 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 m
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 m护墙板;
4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 Lx
7.3.8 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7.4
7.4.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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