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间使用功能岂能随意更改
作者: 黄友健
本人在《上海法制报》上,就目前普遍存在着的房屋装修不当特别是卫生间、灶间隐蔽管道施工质量问题引起渗漏水导致相邻纠纷案件骤然增多问题,发表了有关案例的分析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思考的文章。此后,不少读者通过报社来电询问,其中一对退休老夫妻的遭遇令人十分同情。
[案例] 他们居住在本市柳营路某弄号101室,居住同号201室的业主对其室内进行装修时,擅自将厨房间和卫生间的功能对调,并将原厨房与卫生间的隔墙拆除朝北移位,被告又在原厨房间的地面上铺设长约3米的粪管和长约4米的淋浴水管,将大量的建筑垃圾、碎砖倒在地上,再浇上水泥贴上地砖,形成了一个高约18厘米的地坪。楼上业主的不当装修,造成他们家厨房和卫生间墙顶两年多来多次发生渗漏水,现墙面顶橱等满是水迹斑斑、霉变发黑、财物被损坏,给他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了困难,精神上带来了烦恼。
两年多来,他们多次反复的交涉沟通、物业公司的干预、走访房屋有关管理部门都无济于事。在他们的再三恳求我帮助他们整理了诉讼材料有他们自诉。2004年9月,闸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法官独任审判,面对对方代理律师的否认并提出要他们先行鉴定答辩意见,法院宣布休庭。明明是对方装修改变房间的使用功能,造成自己房间渗漏水遭了灾,却要自己垫付高额的检测鉴定费,老夫妻实在
想不通又无力支付。
面对他们的窘境,我决定义务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同年10月诉讼由简易庭独任审判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再行审理,为此我又根据对方的答辩,更有针对性的对原先的诉请提出变更意见,精心准备了代理词。我们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请三项:(1)恢复本市柳营路某弄号201室厨房间和卫生间设计交付使用功能原状,排除对相邻即原告的妨碍;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1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我们在代理词中强调《物业管理条例》第56条,《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37条,《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小区《业主公约》对此都有明确的约束性规定,特别是建设部99年3月颁布的《房屋规划设计规范》中明确规定,在异产毗连房屋中,一套房屋楼上的卫生间不能设置在楼下另一套房屋的灶间、厅和卧室之上。而被告无视生活常识和法规、公约的规定,任意改变房间使用功能,改变公用管道走向和距离,破坏房屋的防水功能等,从而造成了原告楼板的渗漏水。依据证据收集的规定,我们认为,被告的装修不当的事实就是最直接的证据,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渗漏
水的举证责任应当有被告承担。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对原告陈述的房屋结构变动情况及原告家中三次渗漏水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装修并不违反有关规定,三次漏水是公用管道等其他原因造成的,且经物业公司对管道都已修复,至
今,原告家中未再发生漏水现象,故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如果原告认为漏水是被告造成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如果不申请司法鉴定勘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只同意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庭上。我与被告律师围绕:1、房间改变使用是否违反规定;2、是否构成对相邻的妨碍;3、渗漏水的举证责任三个问题,开展了激烈的争论。
经法院审理查明确认,被告在对其自家房屋进行装修时,将原厨房间改建成卫生间,将原卫生间改建成厨房,并在抬高的地平内辅设粪管及冷热水管,将原厨房与卫生间之间的隔墙向北平移70—80厘米。原告厨房顶面漏水,经物业公司派人察看,将被告的浴缸逆水管修复后,漏水现象停止。原告卫生间浴缸上的顶面发生滴水,物业公司将被告厨房间的下水管道修复后,漏水情况未再发生。不久,原告厨房顶灯处发生渗漏水现象,但该次漏水原因,因被告不同意敲开其卫生间台盆,故物业公司只是疏通了下水管道,漏水情况得以制止。
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厨房及卫生间的墙顶曾发生三次渗漏水,对于造成原告室内渗漏水的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原告主张,应由原告举证,然而由于本案的被告在擅自严重破坏房屋结构、改变厨房与卫生间的使用功能,并在抬高的地坪内增设多根管道的情况下,原告家中发生渗水现象仍多达三次,这就不能排除是被告装修不当造成的。现被告仍认为并非
被告原因造成原告渗水,应当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由于被告在审理中未能充分举证原告家中的渗漏水不是被告装修不当造成的,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认定,被告的行为对相邻方原告造成了侵害。故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厨房和卫生门原来的使用功能,并无不妥,应予准许。
法院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56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各方
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于同年12月底判决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恢复本市柳营路某弄号20l室厨房和卫生间的原状即使用功能、排除妨碍;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口超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 被告对这一判决不服,于2005年1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请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别是在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二中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2月开庭审理,经过双方陈述、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认定被上诉
人(即一审原告)答辩的举证责任分配意见不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于2005年2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面对来之不易,几经周折的公正判决,两夫妻紧紧握住我的手眼泪直流。
[正评析]:
装修居室虽然不可能象造房子那样要求百年大计,但至少也要有五年十年的质量保证。在装修时不能光顾眼前的富丽堂皇,更要注重室内的隐蔽工程的装修如上下排水管道,电器线路的敷设等。一些业主为了贪图便宜,请了无执照、无资质、技术差的“马路游击队”“操盘”,结果往往偷工减料,给日后埋下事故的隐患。业主即使请正规军装修也要加强监理,对隐蔽工程特别关注,尤其防止擅自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在安装下水道连接头(如浴缸、水漕面池、马桶)等时,应规范操作,做到管路合理、连接紧密、无跑冒滴漏、无违章拆移,而且在施工中要考虑好便于日后的维修。避免渗漏水,造成对相邻业主的侵害,引起。纠纷。一旦发生事故时要肇事业主要积极配合物业公司进行勘察,及早发现,及时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在业主进户时,物业公司要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在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同时,签定居室装修协议书,明确居室装修的禁止行为,特别是对隐蔽工程装修作出特别警示,要做好这方面的言传工作,力口强装修期间的巡查和指导。对已经发生渗漏水问题,要积极主动做好业主间的协调查验工
作,并及时解决问题,努力化干戈为玉帛,避免业主间矛盾激化。
相关法规、规章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56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
十七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报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直接按照业主公约的约定,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物业管理诉讼的解答中认为,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对部分业主实施了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违反业主公约为由,对特定的业主提起民事诉讼。
/alshow.asp?newsi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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