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1月13日发(作者:)

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韩晓曦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31

【案件字号】(2021)02民终3495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文琦付平平李亚

【审理法官】吴文琦付平平李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韩晓曦

【当事人】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韩晓曦

【当事人-个人】韩晓曦

【当事人-公司】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刘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广林天津

同文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刘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广林天津同

文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斑刘笛李广林

1 / 8

【代理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韩晓曦

【本院观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解除

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解除,但结合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上诉人并未提供足以反驳

的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亦应

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关于奖金是否欠付问题,被上诉人自20189月的实际收入与申报

收入之间存在差额,对此上诉人未能给予合理解释,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项主张,故

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奖金并无不

当。关于笔迹鉴定费问题,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申请笔迹鉴定,是为查明本案事实所支出的

合理费用,鉴定结论为“韩晓曦”签名并非被上诉人本人所签,故上诉人应承担该鉴定费

用。 综上所述,智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智方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21:45:28

2 / 8

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韩晓曦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2民终349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紫云大道268楼。

法定代表人:张西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韩晓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林,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晓曦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0102民初11503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5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

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智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无须

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839.76元、奖金29949.66元、鉴定费2200

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前提下,无故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在此情况下上诉人通知被上诉人

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赔偿金。2.依据《电网咨询设计项目核算办法》及

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奖金。3.上诉人确实不知《员工手册》

3 / 8

上签字是被上诉人伪造,上诉人不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也不应承担鉴定费用。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韩晓曦辩称,不同意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韩晓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智方公司向韩晓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

合同赔偿金61559.75元;2.智方公司向韩晓曦支付20187月至20191月欠发的

奖金42149.66元;3.因智方公司的原因导致韩晓曦无法申领生育津贴,要求智方公司

支付生育生活补助费34631.57元;4.智方公司向韩晓曦支付鉴定费2200元;5.诉讼

费由智方公司承担。

智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智方公司合法解除与韩晓曦之间的劳动

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金;2.确认智方公司无需承担韩晓曦垫付的鉴定费;3.韩晓曦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815日,智方公司(甲方)与韩晓曦

(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合同期限自2017815日至

2020814日。约定乙方的基本工资为5500(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

),甲方承诺在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后,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的技能工资为800

元,效能工资为800元。乙方的技能工资、效能工资或其他奖金按公司或分公司制定的

考核核算办法发放。

韩晓曦自2019116日起未再到岗工作,201932日,韩晓曦生育一

女。

201955日,智方公司向韩晓曦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

您从201921日起至今未至公司上班,且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期间我们也多次通

过电话等形式与你联系,但未收到任何回复。对你这种无故缺勤的行为,公司已做旷工

处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现通知你,公司于20195

4 / 8

5日起和你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201973日,韩晓曦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

裁审理过程中,韩晓曦申请对《员工手册》确认书中确认人签字申请笔迹鉴定,鉴定意

见为《员工手册》确认书上的“韩晓曦”签名笔迹不是韩晓曦本人书写。鉴定费用2200

元由韩晓曦垫付。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智方公司与韩晓曦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合法。智方公司以旷工为由与韩晓曦解除劳动合同,韩晓曦称其自2019116

日起休婚假,2019128日起休产假,并履行了请假手续。韩晓曦提供的证据显示,

其通过微信、QQ等方式向智方公司相关人员请假并填写《员工请假单》,即便韩晓曦的

请假方式不符合公司规定的流程,智方公司亦应通知韩晓曦按流程履行请假手续,而不

是放任此种状态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于智方公司所称的无法联系韩晓曦,根据韩晓曦

提供的证据显示,20193月,韩晓曦仍与智方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沟通工作事宜,

故一审法院对智方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此外韩晓曦作为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韩晓

曦在此之前曾请假进行产检,智方公司应当知道韩晓曦处于产假期间内,仍以旷工为由

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本案的争议焦点二:智方公司是否欠付

韩晓曦奖金,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认可韩晓曦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5500元+技能工资

800元+效能工资800元+奖金。韩晓曦提供个税查询明细、银行流水证明智方公司欠付

奖金,经比对20181月至8月智方公司在税务系统申报韩晓曦的收入额与韩晓曦实际

收入一致,而自20189月申报收入额与实际收入产生差额,其中20189月差额为

6359.62元、201810月差额为7264.93元、201811月差额为5468.08元、2018

12月差额为5467.03元、20191月差额为5390元、20192月无差额,20193

之后未申报收入,智方公司对此未能合理解释,且上述差额与之前奖金金额大体一致,

故智方公司应支付韩晓曦奖金29949.66元。至于韩晓曦按奖金平均值计算的20192

5 / 8

月及20193月奖金数额各6100元,没有证据支持,且此时韩晓曦已休假,一审法院

不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三:智方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数额,

智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经计算韩晓曦离职前正常工作月份12个月

的平均应发工资为15209.94元,智方公司应支付赔偿金60839.76元。本案争议焦点

四:智方公司是否应支付生育生活补助费,根据相关规定,本市参保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按照本市生育登记制度办理生育登记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单位应于女职工生

育次月起12个月内,为女职工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韩晓曦在境外生育,需提供住院

病历等材料及翻译件,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智方公司提供上述材料用于申报。且韩晓

曦于201932日生育,其社会保险信息单显示自20196月起韩晓曦的参保单位

变更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即便智方公司未配合办理生育保险申报手续,在2019

6月之后亦可由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申报。故韩晓曦以因智方公司原因未能

申领生育津贴为由主张生育生活补助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焦点五:智方公

司是否应支付仲裁期间鉴定费用,智方公司在仲裁期间提交的《员工手册》确认书用以

证明韩晓曦知晓《员工手册》内容,而经鉴定该确认书中“韩晓曦”签名非本人签署,

所产生的鉴定费用应由智方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韩晓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839.76元;二、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韩晓曦奖金29949.66元;三、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给付韩晓曦鉴定费2200元;四、驳回韩晓曦

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

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

6 / 8

司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

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

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解除,但结合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上诉人并未提

供足以反驳的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

持,上诉人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关于奖金是否欠付问题,被上诉人自20189

月的实际收入与申报收入之间存在差额,对此上诉人未能给予合理解释,且未能提交充

分证据证明该项主张,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

向被上诉人支付奖金并无不当。关于笔迹鉴定费问题,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申请笔迹鉴

定,是为查明本案事实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鉴定结论为“韩晓曦”签名并非被上诉人本

人所签,故上诉人应承担该鉴定费用。

综上所述,智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

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吴文琦

审判员 付平平

审判员

7 / 8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回桂月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

更多推荐

设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