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4日发(作者:)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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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静,*,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田甜,总经理。
原告马静与被告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府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华府公司退还剩余购房款124887元。诉讼过程中,马静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华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马静于2019年3月22日认购济南恒大翡翠华庭(项目)济南恒大翡翠华庭公寓一期D2地块1号楼***室,共交款264080元,后因无力付款,被华府公司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32040元及案件受理费7153元,因前期交房款多,现申请退还剩余房款124887元。
华府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2日,马静(买受人)与华府公司(出卖人)签订《恒大翡翠华庭商品房认购书》[编号:0011***],马静向华府公司认购济南恒大翡翠华庭楼盘D2地块*号楼*单元****室。
2019年6月24日,马静(买受人)与华府公司(出卖人)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约定马静购买华府公司开发的恒大翡翠华庭1号楼及裙房*单元****室,总价款1056321元。付款方式约定为分期付款,马静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6月22日向华府公司支付房款105632元、158448元,后未再支付剩余购房款。
因马静逾期支付第三期及第四期房款超过180天,华府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马静承担违约金、协助办理撤销网签注销备案的相关手续,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静签订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合同编号:销售(字)2**************〕于2020年10月19日解除;二、被告马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2040元;三、被告马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恒大翡翠华庭*楼及裙房*单元****室房屋〔合同编号:销售(字)2***********187〕的撤销网签注销备案的相关手续…案件受理费14306元,减半收取7153元,由被告马静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马静与华府公司签订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并由马静承担合同解除违约金132040元及案件受理费715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现马静要求华府公司退还扣除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后的剩余购房款12488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静退还剩余购房款1248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计1399元,由被告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莹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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