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
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董楚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
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
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9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36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慧
【审理法官】郑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楚天
【当事人】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楚天
【当事人-个人】董楚天
【当事人-公司】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史吉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张官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史吉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张官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代理律师】史吉昌张官烨
【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1 / 17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董楚天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
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民事权利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
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富力公司就案涉房屋向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报《商品房预
售方案》,其中载明幢号56幢的装修类型为装修房,装修单价为4500元/平方米。该方案在
“南京市网上房地产"网向社会进行公示。2014年6月24日,南京市规划局向富力公司下发
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同年6月27日,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工程局对涉案房屋楼盘
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为142.5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16.53平方
米,共有共用分摊建筑面积26.06平方米。 再查明,富力城其他业主童克亚(62幢504
室)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要求判令富力公司赔偿实际装修价值与合同约定装修价值
(4500元/平方米)的差价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述业主的该项诉讼请求。
上述业主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南
京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业主不服二审判决,向南京中院申请再审,南京
中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及南京中院二审判决,支持上述业主关于赔偿装修差价款的
主张。 再审诉讼过程中,南京中院依法委托江苏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童克亚购买
的富力城62幢504室房屋装修造价进行鉴定(鉴定范围包括室内装修总造价和每平方米造
价,以及装修公司依法应缴纳的税费和适当的利润;如果按照每平方米4500元装修造价计
2 / 17
更多推荐
南京,富力,装修,判决,法院,当事人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