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申请执行人:罗建兵,*,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
湖南省宁乡市。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亮,湖南楚知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执行人:长沙惠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
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商贸城D区015栋014缝。
法定代表人:姚光。
被执行人:姚光,*,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
市望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罗建兵与被执行人长沙惠得装饰工程有限公
司、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
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
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
索,并于2022年9月6日起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
行、保险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湘AT××**
奥迪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因本案属于轮候查封,暂无处置
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先后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宁乡市管理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
情况、住房公积金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
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姚光、长沙惠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了限
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
人,将前述执行情况悉数告知,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
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暂未支付任何支付款项。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
额为100000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
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
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
财产线索,可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
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
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 曦
审判员 谢寅斌
审判员 周命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
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
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
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
间的限制。
更多推荐
执行,被执行人,申请,财产,本院,长沙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