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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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罗建兵,*,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

湖南省宁乡市。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亮,湖南楚知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执行人:长沙惠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

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商贸城D区015栋014缝。

法定代表人:姚光。

被执行人:姚光,*,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

市望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罗建兵与被执行人长沙惠得装饰工程有限公

司、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

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

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

索,并于2022年9月6日起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

行、保险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湘AT××**

奥迪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因本案属于轮候查封,暂无处置

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先后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宁乡市管理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

情况、住房公积金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

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姚光、长沙惠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了限

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

人,将前述执行情况悉数告知,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

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暂未支付任何支付款项。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

额为100000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

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

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

财产线索,可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

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

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 曦

审判员 谢寅斌

审判员 周命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

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

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

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

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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