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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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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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才,*,1981年3月3日出生,汉

族,现住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通顺法律服务

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亮,*,1970年3月1日出生,汉

族,现住固安县固安温泉休闲商务产业园区林城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洁玫,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霞,*,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

族,系李宝亮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博峰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

地:固安县固安温泉休闲商务产业园区林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131022MA07KB94G。

法定代表人:李宝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洁玫,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金才、李宝亮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博峰过滤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博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

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

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金才上诉请求:1、撤销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2、依法判令被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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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给付上诉人增项工程款一层增高50公分33252.59元,四

层地面371732.57元,四层两个木门1000元,共计405984.59

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宝亮在2017年5月21日

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由上诉人承建被上诉人廊坊博

峰过滤技术有限公司,总面积东西长54.75米南北宽14米高三层

=2299.5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040元,工程总造价款2391480

元,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给付上诉人工程款,在施工期间被上

诉人李宝亮又要求合同外增项其中包括加盖一层增高50公分、四

层地面、四层两个木门。上诉人按照协议约定及被上诉人李宝亮

合同外增项的要求按质按量施工完成了工程及增项部分。在2019

年12月25日河北圆福元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2019固

安)第00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在场确认的合同外增项工程,虽然双方对合同外增项部分未重新

约定,但是被上诉人认可实际涉案工程量,在2017年12月使用

至今。基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未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结论确

定的增项部分金额给付上诉人工程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判决

错误。

李宝亮、博峰公司答辩称,张金才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

律依据,其上诉的诉请均涵盖在工程承包协议中,我方不应另行

支付,因此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

李宝亮上诉请求:l、撤销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反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

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

由:一、《工程承包协议》系“工程量清单总价包干合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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