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5日发(作者:)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677号

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677号

1.引言

1.1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

1.2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

1.3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

1.3.1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

1.3.2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税金时;

1.3.3当用户自愿投资时。

1.4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它措施:

1.4.1当房屋租金过低时;

1.4.2当房屋座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 1.5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

1.5.1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

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

1.5.2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对,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

危房屋的更新改造。

2.修缮工程分类

2.1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翻修工程

2.2.1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

2.2.4.1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2.3大修工程

2.3.1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3.2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2.3.3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3.4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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