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6日发(作者:)
出口退税“四自三不见”业务,只为创汇不为骗税,企业抗辩能否成立?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
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外贸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不见出口商品、不见供货货
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或者放任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业
务是骗取出口退税常用的手段,亦是被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本文以一则骗取出口退税的
税案,探讨外贸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抗辩只为创汇不为骗税的行为,是否构成骗
取出口退税罪。
一、案情简介
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成立于1996年,系国有进出口贸
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经营范围有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
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商品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开展“三来一
补”、进料加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服装纺织、五金矿产、包装物料、土畜、
工艺品、化工(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除外)、机电设备的批发零售。
1998年2月,时任包装公司总经理的侯某经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某介绍,认识了广东
骏业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林某(在逃),双方商定由林某以包装公司名义实施出口贸易,包
装公司提供货物出口的手续和所需单证,从中收取每收汇一美元不低于三分人民币的利润,
其余款项由林某自行支配。3月,侯某应林某要求,指派刘某以包装公司的名义在中国银
行深圳分行文锦渡支行开设结汇账户。4月,将公司财务章、法人印章交给林某。同时安排
刘某和公司员工刘某某、吴某等人将公司印鉴齐全的内外销合同、报关单、外汇核销单、
商业发票等空白单证交给林某。随后,侯某将林某返回的单证作成自营出口业务,本案所
涉出口购货金额为7071万元,获取国家出口退税款8537068.35元。后案发,陕西省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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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人民检察院将包装公司与侯某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包装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8517068.42元;法定代表人侯某犯骗取出口退税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包装公司及其法人代表侯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原判。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
(一)争议焦点
包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买单”行为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二)各方观点
检察机关认为,林某以包装公司的名义实施出口贸易,由包装公司提供货物出口的所
需单证,从中收取每收汇一美元不低于三分人民币的利润,侯某指使公司职员多次向林某
提供包装公司印鉴齐全的空白单证和公司财务章、法人印章,虚构与潮汕部分企业购货合
同,金额7071万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8517068.35元。包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侯
某的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包装公司认为,供货方给他们公司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等,所有单证
均经外汇管理局核销,退税分局审核确认后办理退税的,公司没有权力和能力去核实供货
方是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林某骗了他们公司,而且退税款全部被林某拿走,故其公
司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侯某辩称,其行为只是为了完成出口创汇任务,主观
上不具有骗税的故意,向退税局申请退税的各种单证均经有关部门审查,可证明被告单位
的出口业务是真实的,客观上也未实施骗税行为。因林某在逃,没有证据证明包装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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