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7日发(作者:)
丁绍轩与纪太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30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12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贵邓青菁张清波
【审理法官】高贵邓青菁张清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丁绍轩;纪太有
【当事人】丁绍轩纪太有
【当事人-个人】丁绍轩纪太有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丁绍轩
【被告】纪太有
【本院观点】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纪太有是否
应当向丁绍轩偿还借款及利息。《保证书》中已载明“丁绍轩给合伙人和李天顺的借条全部
作废”,丁绍轩虽主张作废指其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10万元借条以及和李天顺之间的借条,
与本案无关,但首先,其一审主张该《保证书》所载“合伙人”为李天顺,二审中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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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为李天顺、栗瑞有、关清云、郑德山、丁邵轩、李连山、纪太有,陈述前后存在
矛盾;其次,从《保证书》内容来看,“合伙人和李天顺”均指“李天顺”一人不符合常
理;再次,丁绍轩一审认可除了与李天顺和纪太有之外,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并无经济往来,
其亦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与其他合伙人之。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
纪太有是否应当向丁绍轩偿还借款及利息。 本案中,虽然丁绍轩已向纪太有支付了3万
元,纪太有亦认可应当偿还上述款项,但双方对涉案借款是否已经结清存在争议。本院认
为,《保证书》中已载明“丁绍轩给合伙人和李天顺的借条全部作废”,丁绍轩虽主张作废
指其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10万元借条以及和李天顺之间的借条,与本案无关,但首先,其一
审主张该《保证书》所载“合伙人”为李天顺,二审中又主张“合伙人”为李天顺、栗瑞
有、关清云、郑德山、丁邵轩、李连山、纪太有,陈述前后存在矛盾;其次,从《保证书》
内容来看,“合伙人和李天顺”均指“李天顺”一人不符合常理;再次,丁绍轩一审认可除
了与李天顺和纪太有之外,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并无经济往来,其亦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
主张的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十万元借条真实存在;最后,丁绍轩并未就其曾向纪太有催款提
交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故综合上述情形,本院难以认定清算行为未包括丁绍轩、纪太有之
间的案涉债务,一审法院据此判令驳回丁绍轩要求纪太有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丁绍轩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丁绍轩的上诉请求均不
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丁绍轩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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