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包括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门面、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装修、改建,改变建筑物和围墙外檐、造型、装饰、色调,设置各类标志设施。
第四条 凡本市中心城区150条主干道路、快速路、14条放射线、15片繁华地区等范围内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的,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前款规定以外范围的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由区(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第五条 申请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 房屋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须提供租赁合同);
(二) 改变原建筑物结构的,须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
(三) 建筑物原貌实景彩色照片(5吋 四张);
(四) 计算机绘制的彩色效果图(A4纸型,昼夜景各四张);
(五)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施工保证书;
(六) 涉及到法定相邻关系的,应提交相邻人同意装修的书面协议。
第六条 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二)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六)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七)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容貌标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决定。
作出不予装修改建决定的,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即时书面告知城市管理执法机构。
第九条 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的申请被准予后,被许可人应当在90日内竣工。逾期未竣工的,该项行政许可自行废止。
被许可人应该在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竣工之日起5日内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验。
第十条 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对装修改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接到被许可人的报验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由验收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进行查处。执法机构应将查处结果书面及时告知市容环境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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