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建筑物清洁保养验收规范
前言
为加强上海市建筑物(不含特殊用途建筑物、构筑物)清洁保养的管理工作,促进清洁保养工作规范化,提高清洁保养水平,为统一清洁保养的质量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上海市建筑物清洁保养验收标准。本标准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清洁保养合同的质量标准及验收依据。
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标准的适用范围;
——标准的基本原则;
——清洁保养质量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规范性附录包括:
——建筑物清洁保养操作规程;
——建筑物清洁保养基本装备及清洁剂。
本规范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提出。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市至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本规范的主要起草人:董依文、顾家振、贺政明、邱江。
本规范于2003年月日首次发布。
本规范委托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物清洁保养的基本原则,室内外的清洁保养、外墙清洗保养、.专项清洗保养等的质量基本要求,清洁保养质量验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附属物清洁保养后的质量验收,不适用于《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附属物清洁保养后的质量验收。
2 基本原则
2.1 清洁保养不得破坏建筑物原有材质,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原貌。
2.2 清洁保养质量指的是建筑物清洁保养后应达到的效果。
2.3 对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和建筑物中的附属设施的清洁保养应按有关规
定或双方商定的特殊要求处理。
2.4 在清洁保养建筑物的过程中,使用的清洁剂,不应对建筑物造成外观和内在的损伤。
2.5 建筑物的清洁保养施工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安全,不应对对周围环境保护和市民生活造成影响。
2.6 建筑物在建筑、装璜施工中遗留的缺陷不属于清洁保养质量验收范围。
2.9 建筑物清洁保养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室内
3.1 地面
3.1.1基本要求:
表面、接缝、角落、边线处应洁净,无杂物、尘灰、印迹、污垢、污渍等现象。
1 地面清洁保养材质分类和质量验收要求见表.
表1 地面清洁保养材质分类和质量验收要求
材质
质量验收要求
花岗岩、大理石
无杂物、尘灰、印迹、污垢、污渍,表面光亮、色泽均一。
地砖
无杂物、尘灰、印迹、污垢、污渍,点、线、面线条清晰。
PVC地板
无杂物、尘灰、印迹、污垢、污渍
木地板
无杂物、尘灰、印迹、污垢、污渍,打蜡后表面光亮,蜡面均匀。
水磨石、水泥地面
无杂物、尘灰、印迹、污垢、污渍,打蜡后蜡面要防水、防滑。
3.1.2验收方法
3.1.2.1地面清洁
直观地面、角落、边线等处应洁净,无杂物、尘灰、印迹、污垢、污渍。
3.1.2.2地面打蜡抛光
直观蜡面下无明显的污垢留存。3.1.2.2.1.
3.1.2.2.2直观腊面涂抹应均匀覆盖,光滑饱满。
3.1.2.2.3侧视蜡面无局部的蜡层脱落,无漏涂的地方。
3.1.2.2.4侧视打蜡的均匀度,应无漏涂及气泡存在现象。
3.1.2.2.5按规定的蜡液容积和地板面积之比例检查涂蜡的厚度。
3.1.2.2.6直观蜡面无污垢、污渍、灰尘。
3.1.2.2.7直观蜡层表面无擦痕。
3.1.2.2.8直观蜡面细腻、光泽及均匀。
3.1.2.2.9检查建筑物入口的打蜡地面保养,应同整体效果一致。
3.1.2.3大理石晶面处理
3.1.2.3.1仔细观察晶面处理地面上无污渍、污垢留存。
3.1.2.3.2侧观晶面处理后的局部地面的亮度、光洁度与整体的亮度、光洁度一致。
3.1.2.3.3直观地面经晶面处理后,效果明显,亮度均匀。
3.2 墙面
3.2.1基本要求:
表面、接缝、顶角、边线处应洁净,无杂物、灰尘、印迹、污垢、污渍。
墙面清洁保养材质分类和质量验收要求见表2。
表2 墙面清洁保养材质分类和质量验收要求
材质
质量验收要求
花岗岩、大理石.
无杂物、尘灰、印迹、污垢、污渍,表面光亮、色泽均一。
玻璃、金属结构框
无杂物、灰尘、印迹、污垢、污渍,明亮、透光性好,无因水渍而产生折光现象。
彩钢板等金属饰面板
无杂物、灰尘、印迹、污垢、污渍,光亮、无印迹。
木质墙面、墙裙
无杂物、灰尘、印迹、污垢、污渍,表面光洁、色泽均匀。
墙纸
无杂物、灰尘、印迹、污垢、污渍,没霉点,色泽均匀。
涂料
无杂物、灰尘、印迹、污垢、污渍。
水泥、面砖
无杂物、灰尘、印迹、污垢、污渍,表面色泽均匀,无色斑,接缝处洁净,点、线、面线条清晰。
3.2.2验收方法
3.2.2.1 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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