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市霖和家具有限公司与杨贵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22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唐铭焕
【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唐铭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佛山市霖和家具有限公司;杨贵书
【当事人】佛山市霖和家具有限公司杨贵书
【当事人-个人】杨贵书
【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霖和家具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峰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曾小健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熊新德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宋红石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峰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曾小健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熊新德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宋红石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峰曾小健熊新德宋红石
【代理律所】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佛山市霖和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杨贵书
【本院观点】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杨贵书于2019年3月2日入职霖和公司做清洁工。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过错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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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
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霖和公司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系霖和公司在本案事故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杨贵书起诉主张其在为霖和公司提供劳务期间受伤,霖和公司应对杨贵书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霖和公司则上诉认为,在杨贵书受伤前双方已就工作报酬达成一致意见,在杨贵书受伤时双方已不存在雇佣关系,霖和公司不应对杨贵书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杨贵书于2019年3月2日入职霖和公司做清洁工。截止至杨贵书受伤之日,双方均没有结清工资报酬。杨贵书于2019年4月3日受伤之日上班,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仍是雇佣关系的存续期间,并无不当。杨贵书在霖和公司负责清洁工作,根据证人万先禄的证言,杨贵书系自己擅自参与接料工作,因疏忽大意受伤。虽杨贵书并非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却系在向霖和公司提供劳务期间因劳务受伤,故霖和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杨贵书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根据事发经过、各方的法律关系及过错程度等各种因素,一审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酌定杨贵书自行承担30%的责任,霖和公司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霖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霖和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9:59:59
【一审法院查明】二、一审法院认定杨贵书于2019年4月3日在霖和公司厂区参与接料工作,霖和公司未予拒绝,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杨贵书当日擅自进入接料工作区,并没有参与接料工作。且根据证人万先禄的证言,其清楚杨贵书此前的工作为打杂,并已辞职。当时杨贵书主动帮万先禄接料,万先禄已明确拒绝,表示不需要杨贵书帮忙。霖和公司对杨贵书参与接料工作的行为并不知情,也从未要求杨贵书提供劳务。 三、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酌定杨贵书自负30%的责任,霖和公司承担70%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上述法律规定约束的是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而本案双方并非个人之间。此外,杨贵书受伤系因其自身重大过错引起,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与霖和公司无关,霖和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支持霖和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护霖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杨贵书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杨贵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霖和公司赔偿杨贵书59279.63元(医疗费42979.63元、伙食补
助费1700元、护理费1700元、误工费10900元、交通费500元、工资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霖和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佛山市霖和家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0090.74元予杨贵书;二、佛山市霖和家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1400元予杨贵书;三、驳回杨贵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6.4元,由杨贵书负担121.4元,佛山市霖和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75元。佛山市霖和家具有限公司负担的份额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杨贵书,不另收退。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霖和公司上诉请求判令:l.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杨贵书承担。 综上所述,霖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佛山市霖和家具有限公司与杨贵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民终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霖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真龙物流园F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61QU0N。
法定代表人:肖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健,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贵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新德,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石,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佛山市霖和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霖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贵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霖和公司上诉请求判令:l.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杨贵书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一审法院认定霖和公司与杨贵书未就工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霖和公司允许杨贵书继续上班,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双方已于2019年4月2日就工作报酬达成一致意见,且杨贵书已在2019年4月3日在霖和公司处领取报酬。杨贵书在霖和公司处从事打杂工作,已约定固定报酬计算方式,不存在意见分歧。双方自2019年4月3日起不存在雇佣关系,霖和公司未允许杨贵书继续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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