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互联网法院张雯院长解读《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其他
∙【公布日期】2020.02.21
∙【分 类】地方司法文件解读
正文
北京互联网法院张雯院长解读《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
1.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基本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7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11种特定类型的涉网案件。可以说,互联网法院是在线
诉讼改革的“试验田”和“样板间”。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在线诉讼运行顺畅,初步形成了在线诉讼模式。
一是在线诉讼平台成功搭建。我们建设了电脑端诉讼平台,开发了手机端小程序“北京互联网法院移动微法院”,当事人足不出户可以完成全部诉讼环节,形成了诉讼从网下到网上的基础框架;我们开发了“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运用区块链技术,解决在线诉讼电子证据的痛点、堵点、难点;我们建设了线上“智慧诉讼服务中心”,形成了以诉讼平台、“移动微法院”、“天平链”、“AI虚拟法官”、淘宝微淘账号等组成的多维度、一站式线上诉讼服务体系。特别是我们法官端审判系统与当事人端电子诉讼平台内外网实时交互的技术设计,兼顾使用便利与数据安全,可以说,走出了一套在线诉讼技术发展的“北互模式”。我们的诉讼平台获得了2019年度中国创新型政法网站,“天平链”证据平台获得2019年度中国智慧政法十佳典型案例。
二是在线诉讼机制初步形成。我们通过大量涉网案件的审判,不断完善在线诉讼流程。在身份认证、电子送达、网络庭审、电子证据以及配套的审判管理机制方面,逐步形成了一系列规范。
自2018年9月9日成立到2020年2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立案51794件,审结43995件。其中,当事人立案申请100%网上提交,在线缴费率90.7%,在线庭审率99.6%,裁判文书电子送达率95%,上诉案件电子卷宗线上移转率100%、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率100% 。
三是在线诉讼文化逐步推广。当事人、诉讼参与人通过在线诉讼,切实体验到了互联网审判方式的便捷,也为我们不断优化司法服务提出了非常多的宝贵意见;人民群众通过网上旁听公开庭审、关注互联网司法宣传报道等,日益关注和认可互联网审判模式。除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我们基本做到了全部在网上进行庭审直播,诉讼平台成为促进阳光司法、公众了解互联网法治的重要窗口和课堂。
2.《规范》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第一,《规范》是我院在线庭审实践经验的鲜活体现。如我之前所介绍,经过一年多的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13509次、总时长7792小时的在线庭审,积累了丰富的在线庭审经验。在线庭审改变了线下的传统审判方式,呈现出全新的面貌;庭审环境、交互方式的变化,也带来了新情况、暴露了新问题。这都促使我们从平台建设、环境设置、庭审流程乃至技术细节等各方面,不断积累经验、打磨机制,探索规则。
第二,《规范》是在线庭审研究成果和工作要求的最新体现。此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也出台了相应规范。我院在2018年即承接了最高法院关于网上审判的重点调研课题,在2019年年底结题,庭审规则是其中重要的研究内容。去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就健全电子诉讼规则开展试点工作,最高法院就此制定了《实施办法》;今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的在线诉讼,并提出互联网法院要充分利用先发优势,加大在线诉讼规则等方面的探索力度。我院今天发布的《规范》,正是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体现最新要求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三,《规范》是对强化在线诉讼、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有力保障。最高法院通过颁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在线诉讼吹响了动员令和集结号。通知要求,各地法院要坚持实事求是,根据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当事人需求等推进在线诉讼,强调互联网法院要加速提升审判执行工作智能化水平,加强技术研究应用,探索形成智慧司法的实践样本,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我院的《规范》中,不仅包括流程规范、纪律规范,也体现出我们在不断探索技术创
新的过程中,对在线诉讼进一步发展的开放态度。希望我们的《规范》,能对全国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及今后在线诉讼的探索提供“北京经验”。
3.《规范》的主要内容
第一,强调“以在线为原则、以线下为例外”的庭审原则。
《规范》第一条规定:电子诉讼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申请线下庭审,或存在确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开庭。当事人申请线下开庭的,应提交书面申请。
在最高人民法院本周刚刚公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于在线审理,要求以当事人同意为原则。而我院的《规范》,是以在线方式为原则、以线下审理为例外。这是因为,互联网法院的在线审理方式,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规定的。这一方面考虑到互联网法院在在线诉讼规则方面先试先行的作用,另一方面,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都是涉网案件,纠纷发生在网络,证据大多产生在网络,纠纷当事人具备用网能力。所以,我
们以在线审理为原则。一年多的实践,也证明互联网法院以线上审理为原则已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所以,我们仍然坚持以在线审理为原则。
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规范》里所说的在线庭审,是“在线视频方式”,即我们认为,正式庭审必须是视频方式,在线文字、在线语音不应作为庭审方式,可以在调解、谈话中使用。
第二,对在线诉讼身份认证、账号使用予以规范。
网上进行庭审,法官与当事人不直接见面,当事人的身份认证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司法解释的要求,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通过生物识别技术,对接公安部身份信息数据库、北京律协律师信息库进行身份认证,用户注册成功后将获得专用账号和密码。
《规范》第四条和第五条,确立了专用账号及密码的身份标识原则。即,在网络庭审的情况下,获得了专用账号和密码,就相当于获得了在平台上的一把“私人钥匙”,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应该妥善保管,不得授意他人使用,不得让他人冒充自己参加诉讼。持有这一把“钥匙”使用平台,就视为本人行为。当然,我们也规定了例外条件,即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本人能够证明专用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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