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小设等与上海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30
【案件字号】(2019)沪01民终132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毛焱蒋庆琨钱文珍
【审理法官】毛焱蒋庆琨钱文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小设;刘华建;上海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杨小设刘华建上海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小设刘华建
【当事人-公司】上海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天天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童秉彬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高雪菲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李爱欣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天天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童秉彬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高雪菲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李爱欣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天天童秉彬高雪菲李爱欣
【代理律所】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小设;刘华建
【被告】上海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杨小设、刘华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反诉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小设、刘华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杨小设、刘华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
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上诉人杨小设、刘华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2:31:00
杨小设等与上海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终132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小设。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华建。
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天,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秉彬,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南路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董子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菲,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欣,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小设、刘华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0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小设、刘华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小设、刘华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小设、刘华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上诉人杨小设、刘华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毛 焱
审判员 蒋庆琨
审判员 钱文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晶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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