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21
∙【字 号】六政办[2011]34号
∙【施行日期】2011.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六政办〔201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属机构:
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 〕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工作总体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
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我市太阳能、浅层地能等资源丰富,在建筑中应用的前景广阔、潜力巨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主要包括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利用地源、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及提供生活热水等。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实现我市节能减排总体目标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可再生能源应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社会需求机制,加快技术推广,抓好示范带动,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节能减排。
(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基本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集成和研发,推动成果的工程化和产业化。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到2015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新增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40%以上;培育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市场,带动产业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产值达9亿元。
三、建立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住建委、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
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质监局等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的技术支撑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整体工作。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
(二)重点发展领域。重点支持以下技术领域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工程、技术集成及标准制定: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空调、光电转换、照明;
2、利用土壤源、污水源、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3、农村地区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进行供热、炊事、照明等;
4、先进适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产业化;
5、培育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建立能效标识、产品认证制度及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6、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
(三)建立完善激励机制。
1、太阳能技术。新建、改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采用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12层以上建筑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可采取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的草坪、庭院、住宅建筑楼梯间及地下车库等公共照明部位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光伏、LED(节能灯)等绿色照明系统;有条件的项目可推行太阳能采暖及其它太阳能利用技术;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使用太阳能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应用技术水平、与建筑结合程度等因素认定补助范围,进行奖励补贴。
2、热泵技术。新建、改建及既有建筑空调采暖系统改造工程项目,选择使用热泵技术系统(土壤源、污水源、淡水源等)进行采暖、制冷、提供生活热水等,根据使用热泵技术的不同,给予地下(表)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和土壤源热泵等应用技术奖励补贴。
3、其它可再生能源技术利用。使用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工程项目,经市住建委认定,参照太阳能、热泵技术有关政策给予奖励补贴。
4、组织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争取项目资金扶持。
对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金管理和奖励补贴政策:
(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奖励补贴的资金由市住建委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计划,报市财政核定后,提交市人大批准,列入当年财政资金预算。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奖励补贴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优先用于应用技术高、管理模式新、推广价值大和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
(3)市财政根据确定的项目补贴资金,项目开工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奖励补贴总额50%的资金;项目完成后,进行项目验收,评估合格、达到预期效果的,拨付剩余奖励补贴资金。
(四)高能耗重点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在新建、改建、扩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学校、医院、高档住宅小区建设过程中,应优先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
(五)建立健全科研技术产品支撑体系。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及应用研究,建立自主
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及高新技术产业体系,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六)培育和规范能源服务市场。建立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能改造与融资等多层次、多元化的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以市场化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
(七)积极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意义,积极推广具有示范效应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管理
(一)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1、根据地域、气候、资源等情况,制定《六安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研究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的适用性,形成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的可持续维护管理模式,建立技术标准及规范体系,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及应用水平。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阶段均应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规模等内容予以明确;可再生能源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执行相应标准、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纳入建筑节能专项审查;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纳入建筑节能分部验收。使用水源热泵系统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单位须在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地下水开采、回灌手续。
3、建设单位在选用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时,应执行国家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和本省的推广使用补充目录及市住建委备案目录,严禁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设备。
4、市住建委应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5、建设单位委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检测机构对完成项目进行检测,市住建委根据检测报告和其它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
6、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典型示范,重点推进。
(二)强化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
1、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耗统计报表分析制度,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向市住建委上报建筑能耗统计报告。
2、建设单位在可再生能源系统投入使用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系统进行整体运转调试,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须经技术培训合格。
3、可再生能源系统建筑应用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监理、使用等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市住建委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三)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示范质量。
1、加强对奖励补贴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在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市住建委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项目达到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效益目标的要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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