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建筑可售面积的划分
建筑面积、产证面积、可售面积区分图示
建筑面积 | 套内建筑面积 | 套内使用面积 | 房产证面积 | 住宅 | 可售面积 | |||
商铺 | ||||||||
套内墙体面积 | 公共配套设施 | 营利性 | ||||||
阳台建筑面积 | 非营利性 产 | 产权归开发商 | ||||||
公共建筑面积 | 参加公摊公共建筑面积 | 幢内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等 | 产权不明 | |||||
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 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共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 | |||||||
无偿移交地方政府、公共事业单位 | 不可售面积 | |||||||
产权属业主共有 | ||||||||
本幢值班警卫室、物业房 | 公共配套设施(非营利) | 公共配套设施1 | ||||||
不参加公摊公共建筑面积 | 为多幢服务的警卫房、管理用房、发电配电设备房。 | 无产证面积 | 公共配套设施2 | |||||
地下人防工程及过道 | ||||||||
地上架空层 | 次品 | |||||||
1、 建筑面积-不参加公摊公共建筑面积=产证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公共面积
2、 产证面积-有产证不可售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可售面积
3、 不可售面积=不参加公摊公共建筑面积+有产证不可售公共配套设施面积
附:配套设施可售、不可售面积划分
营利性划分 | 初始产权划分 | 可售面积 | 不可售面积 |
营利性 | 开发商 | √ | |
非营利性 | 产权归开发商 | √ | |
产权不明 | √ | ||
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共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 | √ | ||
无偿移交地方政府、公共事业单位 | √ | ||
产权属业主共有 | √ | ||
人防国有 | √ | ||
商品房面积测算名词
知识点一:销售面积的测算标准
在我国大部分城市,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商品房销售仍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格。
所谓建筑面积,是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即:
商品房销售面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即公摊面积)
为了减少纠纷,也有一些城市的开发商采取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的办法。此时,商品房销售面积=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
知识点二:建筑面积的测算原则
一般规定
(1) 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米(含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 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
上述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 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 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 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 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
(9)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层高在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 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 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 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 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雨篷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 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 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 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篷、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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