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材料价格发⽣变化,风险该由谁承担?年底结算⾼峰期到来,合同纠纷较多,由材料价格上涨所引发的价格争议更是不胜枚举。
我们知道,11-12⽉份本是建筑⾏业需求由旺季转为淡季的转折点,但⾃11⽉份建材来产品,⽔泥、玻璃、钢筋都涨疯了,特别是⽔泥加价都买不到。
⿅C及其⼩伙伴们所在的北上⼴和三四线城市也同样出现了⽔泥供不应求的情况,因混凝⼟的短缺,⼯地市场吃不饱。混凝⼟供应总是跟不上,早就是⾏业现状。实际上,涨价的不仅仅是⽔泥,⾮⾦属建材中的玻璃价格也上涨已经超过半年时间,11⽉份⾦属建材价格也迎头赶上。12⽉份各种基础建材价格也仍然是居⾼不下,在维稳中观望。
那么问题来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程建设费⽤上涨,风险该由谁来承担?
我们知道,随着建筑经济市场的⾼速发展,业主在选择施⼯企业时多数实⾏了招标投标制。曾经的“08规范”实施,进⼀步加强了⼯程招投标阶段的执⾏⼒度,推动我国⼯程造价进⼊了“企业⾃主报价、市场竞争定价”的新阶段。“13规范”进⼀步适⽤了建设市场的发展,借鉴国外经验,总结我国各地⼯程量清单计价实践经验,其中明确了合同价款调整的15种情形,除了发承包双⽅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其余常见14种可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参考下图。
本专题是基于物价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度出发,重点论述建筑材料涨价风险给⼯程造价各⽅带来的影响,以便于如何有效地预测、控制、防范由此带来的风险,以保障承发包各⽅切⾝利益,并推动建筑⾏业有序健康发展。
01
建筑材料涨价可能会带来哪些影响?
1.1 建设⼯程造价总投资上涨
众所周知,我国建筑⾏业建筑材料费⽤占⼯程造价⽐重在60%左右,⽽针某些装饰装修⼯程建筑材料价格占建筑⼯程造价⽐重甚⾄更超75%。因此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影响建安⼯程直接费的上涨,进⽽导致建设⼯程造价总投资额度上涨。
1.2 加⼤建筑⼯程施⼯风险系数
对于施⼯单位来说,项⽬最⼤的风险是盈亏风险,⽽材料价格调差是否合理是盈亏风险的⼀部分,实践中,施⼯单位为了扩⼤市场占有率,在承接项⽬时有时会存在对投标项⽬没有⾼标准的盈利要求。若项⽬遇到价格风险分摊机制对施⼯单位不利,导致涨价风险由施⼯单位全部承担或者承担主要部分,如固定价格不调整;施⼯单位承担不固定风险等,导致施⼯费项⽬承接时亏损,就会增加项⽬风
险,⾸先加⼤了建筑⼯程施⼯风险系数,⽐如⼯程延期,影响建筑⼯程施⼯质量问题等。
1.3 产⽣建筑⼯程施⼯合同纠纷
在施⼯过程中,若施⼯单位因合同约定不合理、材料价格⼤幅度上升、⼯期延长等原因遭受较
⼤损失时,往往会停⽌施⼯,要求解除合同或者重新计价,施⼯合同纠纷,频频出现。。对于业主来说,此时需要考虑解除合同与重新计价之间的利弊得失,很可能因为解除合同后需要重新招标确定性的施⼯单位、⼯期⽆法确定等损失。
02
建筑材料涨价风险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因为建设施⼯合同的特点是先确定计价⽅式后具体施⼯,但⽆论是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通常由于施⼯周期长,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在施⼯期内因为材料涨价导致成本增加。且建筑材料在⼯程造价中占⽐⾼,所以对应材料涨价带来的风险分摊问题,是施⼯合同和建设⼯程计价必须考虑的问题。
1、《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有关规定:
按住建部制定实施的《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建筑⼯程发承包时,必须在招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及其范围,不能采⽤⽆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语句,且有“由于市场特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合理分摊”条款。
其中对于计价风险分摊有原则性规定,可以理解为:
明确指出了建设⼯程计价不得采⽤⽆限风险;
因市场原因导致物价波动的,由承发包双⽅协商分摊;
若⾮因施⼯单位原因导致⼯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期后续⼯程的价格,应采⽤计划进度⽈期与实际进度⽇期两者的较⾼者;
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由业主承担。
以下为“13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
3.4.1 建设⼯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变化;(2)省级或⾏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费调整,但施⼯单位对⼈⼯费或⼈⼯单价的报价⾼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了调整。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合理分摊;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发⽣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 9.8.1 ~ 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8.1 合同履⾏期间,因⼈⼯⼈⼯、材料、⼯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法之⼀调整合同价款。
9.8.2 施⼯单位采购材料和⼯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 的⽅法计算调整材料、⼯程设备费。
9.8.3 发⽣合同⼯程⼯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期的价格调整:因⾮施⼯单位原因导致⼯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期后续⼯程的价格,应采⽤计划进度⽈期与实际进度⽈期两者的较⾼者。
2、建市规【2019】1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近⽇,住建部、国家发展改⾰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
市规【2019】12号)。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程材料、设备、⼈⼯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3、《合同法》相关条⽂参考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效后,当事⼈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确定了约定优先,交易习惯次之的顺序。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因为⼯程项⽬⼀次性决定了交易习惯常常不能作为施⼯合同的定价依据。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下列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合同时履⾏地的市场价格履⾏;依法应当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该条确定了市场价是施⼯合同造价争议价款漏洞填补的第三种⽅法。
4、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相关指导性意见
省/市发⽂时间/⽂件名称
上海★2008年3⽉11⽇沪建市管〔2008〕12号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四川★2008年1⽉2⽇川建价发〔2008〕2号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材料价格风险处理意见的通知》
吉林★2017年11⽉1⽇吉建造〔2017〕13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程材料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东★2018年1⽉30⽇济建标字〔2018〕2号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2018年8⽉30⽇粤建市函〔2018〕2058号⼴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海南★2018年9⽉13⽇琼建定〔2018〕22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陕西★2018年9⽉3⽇陕建发〔2018〕284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西★2018年10⽉22⽇晋建标字〔2018〕292号⼭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贵州★2019年4⽉15⽇黔建建字〔2019〕150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湖北★2019年6⽉14⽇湖北省住建厅发⽂《关于建设⼯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湖南
★2019年7⽉25⽇湘建价函〔2019〕149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作的通知湘建价函〔2019〕149号
宁夏★2019年7⽉25⽇宁建(科)发〔2019〕10号宁夏回族⾃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件《关于发布全区⼯程材料及⼈⼯价格信息的通知》
★2019年9⽉16⽇鲁建标字〔2019〕21号⼭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程建设
⼭东★2019年9⽉16⽇鲁建标字〔2019〕21号⼭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河南★2019年9⽉21⽇豫建科〔2019〕28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云南★2019年10⽉25⽇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5、其它《建设⼯程施⼯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等
综合上述政策法规及各地政府指导性意见,在承发包双⽅对材料涨价风险分摊出现争议时,⾸先以合同约定为主,或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处理。若⽆法协商处理,⼤概率会以合同约定的精神为准,相对⽽⾔施⼯单位会承担较⼤的风险。合同⽆相关约定时,也可能会需要维持利益的平衡,使得任何⼀⽅的利益不⾄于受到较⼤伤害。
03
施⼯单位如何进⾏风险防范与化解?
1、正确认识风险是防范风险的前提
施⼯单位应对风险有清醒准确的认识,并做好以下策划,以降低风险:
1)是抓住项⽬中标后的合同谈判环节,要求材料涨价风险合理分摊,在项⽬正式施⼯前降低项⽬风险;
2)是减少施⼯⼯程量以降低风险,在⽆法合理分摊材料涨价风险时,对于施⼯单位来说,若施⼯过程中材料价格上涨,施⼯单位就会陷⼊'⼲的越多,号损越多'的境地。所以施⼯单位应从风险防控的⾓度,预先考虑此种情况的应对措施,尽可能的降低施⼯投⼊。
3)是项⽬施⼯部分的亏损应控制在⼀定范围内,换⾔之,⼀旦实际施⼯部分号损超过⼀定⾦额(如1000万元),那么项⽬应想⽅设法停⽌施⼯,与业主进⾏谈判,要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为此,施⼯单位对于⾼亏损风险项⽬,应提前做好⼯期延长、⼯程停⼯、合同解除的商务策划,⼀旦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施⼯单位⽆法承受时,可以⽤⼯期延长的办法和业主协商停窝⼯损失补偿、赶⼯费,甚⾄拿⼯期与业主交换,如果⽆法与业主达成⼀致的可以采⽤停⼯、解约的⽅式⽌损。
因此,施⼯单位在承接项⽬时就需要对项⽬盈亏、项⽬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只有施⼯单位和项⽬部认识风险才会重视风险,才会在第⼀时间策划规避风险、减少损失的措施。
2、通过合同谈判变更计价⽅式
承包商应充分认识施⼯合同在⼯程计价⽅⾯的基础性、决定性作⽤,需要抓住⼀切时机和条件提升合
同品质、优化合同条件。实践中,很多业主在招标时往往把定标时间压在最后,业主寄希望中标后马上签约、签约后马上备案、备案后马上预售或开⼯,因此承包商如果认为材料涨价风险分摊约定不合理或者因材料涨价对⾃⾝造成了极⼤损失的,⼀⽅⾯利⽤“13清单计价规范”、当地政策性⽂件、询标时间过长等有利点与业主协商变更计价,另⼀⽅⾯利⽤业主急于开⼯的⼼理与业主进⾏交换,最终实现变更原招标⽂件计价⽅式的⽬的,甚⾄制定新的计价⽅式。
3、通过⼯期变化向业主申请重新计价
根据合同约定,施⼯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期内完成施⼯,也即施⼯单位只承担在⼯期内的材料涨价风险,⼯期外的风险不应由施⼯单位承担。
按住建部制定实施的《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9.8.3 发⽣合同⼯程⼯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期的价格调整:因⾮施⼯单位原因导致⼯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期后续⼯程的价格,应采⽤计划进度⽈期与实际进度⽈期两者的较⾼者”。
所以施⼯单位在⼯程出现⾮因施⼯单位原因导致⼯程⼯期变长的情况时,应向业主单位提出申请要求改变原合同中对施⼯单位不利的材料计价⽅式,重新计价。
4、通过⼯期索赔与业主重新协商计价
根据建设⼯程⽰范合同⽂本的约定,当因业主原因导致延期开⼯达90天的,施⼯的单位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当业主违约时,施⼯单位有权要求⼯期顺延,弥补损失以及⽀付合理的费⽤。所以施⼯单位在合同履⾏过程中,若业主违约,施⼯单位应通过⼯期索赔向业主提出要求重新计价,避免⾃⾝损失。
5、通过解除合同迫使业主重新计价
在施⼯过程中,若施⼯单位因合同约定不合理、材料价格⼤幅度上升、⼯期延长等原因遭受较⼤损失时,施⼯单位应及时停⽌施⼯,要求解除合同或者重新计价。对于业主来说,此时需要考虑解除合同与重新计价之间的利弊得失,很可能因为解除合同后需要重新招标确定性的施⼯单位、⼯期⽆法确定等原因答应施⼯单位重新计价的要求。
04
其他相关对策建议
1、⼯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发布⼯作
⼯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情况进⾏跟踪、监测分析、预警和预测,及时公布主要材料价格的变动信息,为家按照市场提供信息指导。
2、发包⼈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编制建设项⽬概算时,应充分考虑⼯程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列⼊价差预备费。具有编制能⼒的发包⼈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程造价咨询公司,在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时,应考虑物价上涨对⼯程造价的影响。
3、⼯程造价计价中推⾏风险公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
发承包双⽅应进⼀步增强⼯程承包风险意识,发包⼈应在招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程质量、施⼯安全和⼯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不得采取⽆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承包⼈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不得盲⽬压价,确保⼯程质量和施⼯安全,保证⼯程按期交付使⽤。
4、加强对招投标合同的正确引导和管理
增强建设项⽬的风险意识,参照国际惯例,政府应明确规定建设合同必须增加有关风险条款的内容,保障甲⼄双⽅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建设⼯程的施⼯质量和正常建设。对于投资额巨⼤,建筑周期长的重⼤⼯程,应当在清单报价的基础上明确⼀定时期后,需随市场信息价进⾏调整。同时在合同⽰范⽂本中要对不可抗⼒、不可预见因素给予明确解释和说明。
5、明确约定材料调整范围和调整⽅式
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应按照⼯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具体调整⽅法可参照国家标准《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有关条款。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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