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9日发(作者:)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
理等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0〕523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
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经济适 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
〔2007〕27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和《北
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
[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核管理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
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具体材料如下:
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
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
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
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
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附件1)。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的,按照瞒
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三)家庭成员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前已经正式办理退(离)休手续,
通过资格审核后,因职工退(离)休养老金统一上调而超出收入准入标准的,经街道(乡
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后,可继续保留申请轮候资格。
(四)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后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和限价商品住房时,申请家庭出售或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须满三年,起始
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
(五)家庭成员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定向安置协议中已明确作为安置对象予以安置
的,安置住房面积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对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
更多推荐
住房,申请,管理,商品,经济,限价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