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1日发(作者:厂房装修厂家)

袁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

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0

【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26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毛学龙朱珠吕元华

【审理法官】毛学龙朱珠吕元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袁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袁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袁蓓

【当事人-公司】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刘佳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佳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佳

【代理律所】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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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蓓

【被告】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袁蓓起诉要求确认武侯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证明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袁蓓起诉要求确认武侯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根据一

审法院及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袁蓓的房屋系由武侯区城市建设和更新局举办的组织实施成

都市武侯区旧城改造规划、参与有关旧城改造所涉及拆迁安置等有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成

都市武侯区危旧房改造中心安排拆迁公司实施的拆除,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武侯区政府参与

或委托实施了案涉房屋的拆除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武侯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经一审法院当庭释明,袁蓓仍坚持将武侯区

政府列为本案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

被告且拒绝变更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袁蓓的起诉并无不当。袁蓓要求撤销一审裁定

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4:31:22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

告”。本案中,袁蓓诉请确认武侯区政府、成都市武侯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以下简

称武侯区城市建设和更新局)、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但

根据武侯区政府、武侯区城市建设和更新局提交的《房屋拆除合同》《旧房移交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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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能够证明成都市武侯区危旧房改造中心安排拆迁公司对案涉房屋

实施了拆除行为,而成都市武侯区危旧房改造中心是武侯区城市建设和更新局举办的组织实

施武侯区旧城改造规划、参与有关旧城改造所涉及拆迁安置等有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本案中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武侯区政府参与或委托实施了拆除行为,因此,袁蓓起诉武侯区政府实施

了拆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武侯区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经该院当庭释明后,袁蓓坚持将

武侯区政府列为本案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

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袁蓓对武侯区政

府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袁蓓不服,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

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将武侯区政府列为被告继续审理。

袁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川行终26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蓓。

委托代理人刘佳,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

祠大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林丽,区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蓓因诉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侯区政府)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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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行初2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本案中,袁蓓诉请确认武侯区政府、成都市武侯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

局(以下简称武侯区城市建设和更新局)、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行拆除其房屋

的行为违法。但根据武侯区政府、武侯区城市建设和更新局提交的《房屋拆除合同》

《旧房移交单》等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能够证明成都市武侯区危旧房改造中

心安排拆迁公司对案涉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而成都市武侯区危旧房改造中心是武侯区

城市建设和更新局举办的组织实施武侯区旧城改造规划、参与有关旧城改造所涉及拆迁

安置等有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武侯区政府参与或委托实施了拆

除行为,因此,袁蓓起诉武侯区政府实施了拆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武侯区政府并非本

案适格被告。经该院当庭释明后,袁蓓坚持将武侯区政府列为本案被告,不符合法律规

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袁蓓对武侯区政府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袁蓓不服,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

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将武侯区政府列为被告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袁蓓起诉要求确认武侯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根据一审法院及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袁蓓的房屋系由武侯区城市建设和更新局举办的

组织实施成都市武侯区旧城改造规划、参与有关旧城改造所涉及拆迁安置等有关工作的

事业单位——成都市武侯区危旧房改造中心安排拆迁公司实施的拆除,且在案证据不能

证明武侯区政府参与或委托实施了案涉房屋的拆除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武侯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经一审法院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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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释明,袁蓓仍坚持将武侯区政府列为本案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

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袁

蓓的起诉并无不当。袁蓓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毛学龙

审 判 员 朱 珠

审 判 员 吕元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晴雯

书 记 员 周建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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