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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7日发(作者:普通实木地板一般价格)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14.11.12
• 【字 号】闽价商〔2014〕349号
• 【施行日期】2014.11.1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商〔2014〕349号
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物价局,厦
门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厦门
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漳州安然燃气
有限公司:
根据我省LNG一期工程项目运营和上游气源价格调整等情况,按照省政府办公
厅有关批复精神,并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
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经研究,现就城市用户气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气价格
(一)全省联网的管道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授权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
理。
(二)推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并结合我
省实际,对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为第一档气量,价格维持现
行水平不变;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即覆盖率80%-95%之间
的气量)为第二档用气量,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左右的比价;超
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为第三档用气量,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5倍左右
的比价。具体事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的指导意见》执行。
(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抓紧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后争取在2014年年
底前调整到位。
二、非居民用气价格
全省联网的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销售价格维持
现行的4.2元/立方米,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在不超过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鉴于此次城市门站价格调整幅度不大,影响较小,因此,城市燃气公司应尽量保持
非居民气价的相对稳定。未跨县(市、区)联网的管道天然气和其他管道燃气非居
民用气价格按《福建省定价目录》由各地负责管理。车用燃气价格可根据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
号)要求执行。
三、几点要求
(一)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以上游提价为
借口随意提高终端用户销售价格或变相收取各种费用。
(二)因时间紧迫,各地价格部门应抓紧推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出
台实施。各地价格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在制定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方案的过程中,
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方案形成后,应按《政府制定价格听
证办法》的规定进行价格听证后实施,并妥善处理好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
题。(三)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反馈并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
遇问题,要及时向价格等相关部门反映,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办法。
(四)本次价格调整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后,各地价格部门应组
织力量跟踪了解价格执行情况,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密切关注经营者和用户的反
映,及时纠正和处理好相关问题,争取群众支持和理解。对违反价格政策和借机随
意抬高价格或变相收取价格之外各种费用的行为坚决给予严肃查处。同时,我局将
在省物价局门户网站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举报反映问题。
四、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6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4〕467号)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1月12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4〕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
革决策部署,现就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必要性
天然气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清洁能源,我国天然气人均资源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
水平的10%。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天然气消费持续快速增长,国内天然气
产量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但长期以来,我国对
居民用气实行低价政策,一方面,由于居民气价明显低于工商业等其他用户价格,
交叉补贴现象严重,导致用气量越大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没有体现公平负担
的原则;另一方面,造成部分居民用户过度消费天然气,特别是加大了冬季用气高
峰时调峰保供的压力。
近年来,部分城市率先实施了阶梯气价政策,在保障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
节约用气、缓解供气压力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政策效果。为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
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
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
缺程度相结合。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
用气需求的部分,要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二是补偿成本与
公平负担相结合。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
同时,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三是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国
家制定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政策的总体框架和指导性意见,各地结合当地自然地
理环境、经济发展和居民用气特点,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1、分档气量的确定。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其
中:
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
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
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
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
2、分档气价的安排。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
第一档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
定;
第二档气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
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左右的比价;
第三档气价,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制定,
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5倍左右的比价。
3、关于独立采暖。各地可结合当地气候、采暖用气需求等实际情况,单独制
定独立采暖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也可综合考虑采暖用气和非采暖用气情况,将独立
采暖用气纳入统一阶梯价格制度。确定分档气量和气价时,应统筹考虑不同住房面
积用气数量差异,以及天然气独立采暖与集中供热等不同方式(以煤炭为燃料集中
供热的,应考虑煤炭的环境成本)、天然气与电力等不同能源的采暖成本衔接,着
重保障基本住房面积的采暖需求。
4、实施范围。居民生活用气为通过城市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所有燃
气。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
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
庭居民人数较多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妥善研究解决办法。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
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5、计价周期。阶梯气价可以月为周期执行,也可以季度或年为周期,具体由
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6、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
居民生活用气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档气量和气价。
7、收入用途。实行阶梯气价后供气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一户一表”
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减少与工商业交叉补贴等
方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组
成部分,关系居民切身利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快工作步伐,2015年底前所
有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今后凡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
用气销售价格的城市,要同步建立起阶梯价格制度;已实行阶梯气价的城市,要根
据本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权限已下放至市县的
省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方案平稳实施。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组织专门力
量,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用气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档气量、分档气价、计价
周期等,尽快制定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方案,妥善处理方案实施过程
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三)做好价格论证和听证。各地在制定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方案的过程中,要
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阶梯气价的实施范围、档次划分、价格安排等方面进行认
真研究论证。方案形成后,应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进行价格听证后
实施。
(四)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各地在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工作中,要充
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家庭,要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
或设定减免优惠气量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降低。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国
天然气资源现状、实行阶梯气价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
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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