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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0日发(作者:全屋定制样板间)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推进投资项目审批
“一窗受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3.01
•【字号】漯政[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一窗受
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
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日
漯河市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稳增长促转型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
度改革,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切实解决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流程繁锁、办理不
便、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投资建设
项目行政审批实行“一窗受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坚持依法行政、高效便民、
信息共享,对现有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涉及投资项目审批的部门窗口进行整合,
按照“重统筹、优流程、提效能、强服务”的要求,对全市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
实行“一窗受理”。打造“前台综合进件、后台并联审批、流程提速优化、统一窗
口出件”的行政审批新模式,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由多窗受理向一窗受理、单一部门
独立收件向跨部门综合收件转变,使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流程显著优化,办事效率显
著提高,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一窗受理。打破部门窗口各自受理审批,实行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一窗
受理”,以市行政服务中心为基础设立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统一开展所有
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的受理工作。
(二)并联审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分阶段按照“一窗受理、分派相关、
分头审批、限时办结、集中回复”的审批流程同步开展并联审批。
(三)全程代办。对投资项目审批开展全程免费代办。项目业主与综合窗口代
办人员直接对接,通过提前介入、咨询辅导、协助申报材料准备、跟踪审批进度等
形式开展工作。
(四)在线监管。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投资项目审批
全部入网运行、申报材料信息化传递、审批过程信息化监管、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
的信息资源共享。
三、主要任务
(一)实行“一窗受理”。完成投资项目审批相关部门的窗口集中整合,设立
投资项目“综合进件”窗口,窗口人员由行政服务中心、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
源、住建、人防、消防、水利、地震等部门人员担任,负责投资项目审批和竣工验
收的受理、流转、反馈等工作,对投资项目办理各个环节实行实时监督、到期提
醒、全程督办,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各类问题。审批部门对纳入审批的事项实时
审批,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按承诺时间办结;需要修改补充资料的,在规定时间
内反馈给综合窗口。不断完善投资项目批文资料共享库,实现审批信息资源共享。
(二)探索“容缺受理”。依托在线平台,在其基本审批条件具备、申报要件
材料齐全,而其他条件和申报材料尚欠缺(要件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见附件2-
3)的情况下,审批部门先予以受理审批,出具容缺审查意见,待申请人在容缺期
限内补齐材料后,再发放正式审批结果。容缺后补制度适用于从项目立项至施工许
可证核发之前的整个项目前期审批阶段。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所有容缺材料
需全部补齐,并取得施工前期审批的所有审批结果。
(三)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
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新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框架和模式,率先在漯河经济
技术开发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探索以标准替代审批和“先建后验”企
业投资项目管理模式。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落实“一窗受理”,是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
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这一举措对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服务型政府
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改革的紧迫性,敢于负责,勇于担当,认真抓好各项工
作任务,切实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密切协作、相
互促进,尽快完成所有窗口设置、人员调整和流程改造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
实承担起本领域改革的牵头抓总和实施责任,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积极配合,形成
工作合力,在推进窗口改革和流程再造的过程中,推进标准化建设,制定标准化规
范化的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考核监督。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投资项目“一
窗受理”改革组织保障机制,认真落实工作部署。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跟踪分析
和服务指导,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适时组织评估考核,对未按要求
推进改革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举措取得实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市
行政服务中心、发展改革、规划、环保、国土、建委、水利、消防、地震等部门主
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领导任办
公室主任。重点保证“一窗受理”联办审批工作机制的执行,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过
程中出现的各类重大问题,推进“一窗受理”联办审批工作的落实。
(二)设立综合窗口。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申
请人一次性向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综合窗口预受理后,将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
和纸质材料分发各部门窗口,并在规定时限内将部门受理决定反馈至项目业主。
(三)严格督查问责。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将“一窗受
理”工作任务纳入各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对违规操作、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
为、慢作为造成工作延误的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漯河市投资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实施细则
2.漯河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办法
3.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
附件1
漯河市投资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打造良好的
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
知》(国发〔201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
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完善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工作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14〕92号)等文件要
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审批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
除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外,均进入漯河市投资项目“互联网+政务服务”在线
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按照“一窗进件、一表申报、资料共享、网
上审批、全程监管”要求,结合审批制度改革同步调整审批事项,及时梳理办事指
南对外公布。
第三章工作机制及职责
第三条在巩固、深化行政审批职能归并和改革的基础上,依托市行政服务
中心,按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作基本流程,以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
资源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林
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地震局等与投资项目审批相关的部门,按照“一次性告知,
一套申报材料,一窗统一收件,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机制,采用联审会等形式集
中协调解决市级投资项目事项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会议原则上在市行政服务中
心进行。
第四条市行政服务中心职责: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投资项目“一窗受
理”窗口,负责市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受理、流转、反馈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审
批中的有关问题,按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实施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审批、
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办理和竣工验收等五个阶段进行“一窗受理”;投资
项目所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按标准化材料受理,项目受理材料、部门审核意见、办结
材料由“一窗受理”窗口扫描后上传至平台对应的项目库中以便相关部门调用,并
通过平台分发给相应的审批部门进行并联审批。牵头组织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有关事
项。项目推进中如遇“一窗受理”窗口无法协调解决,则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召开
协调会,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主持协调会。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办理项目立项、节能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实施方案
批复和工程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审批有关事项。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办理用地批准有关事项。
市规划局牵头办理规划许可阶段有关事项。
市建委牵头办理施工许可证有关事项。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林
业局、市公路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消
防支队、市地震局、漯河供电公司等部门,及时出具相关联审会审查意见,负责及
时办理相关事项和办结结果移交综合受理窗口。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一窗受理”工作流程
第五条项目登记。项目业主可委托“一窗受理”窗口填写项目基本信息
表。
第六条项目赋码。市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基本信息后,依托河南省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上申报系统,对项目实行统一赋码,作为唯一身份标识,贯
穿项目各个环节和每个事项,项目信息统一汇集到平台,每个阶段项目申请表均需
填写编码,未取得统一编码的项目,“一窗受理”窗口不得受理。
第七条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审批阶段。
(一)项目立项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审批实施方
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
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
计;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业主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提出书面申请,
“一窗受理”窗口受理后通过平台发送给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3个工作日
内批复项目建议书,并通过“一窗受理”窗口反馈至项目业主。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审批。“一窗受理”窗口将项目建议书批复
文件(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项目基本信息通过平台发送至发展改革、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发展改革(节能评估)、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根据要求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出具意见,意见通过平
台发送至“一窗受理”窗口并反馈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依据意见编制可行性研究
报告或实施方案并提出书面申请,“一窗受理”窗口受理后通过平台发送给发展改
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进行评估,
项目业主按评估报告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修改后,发展改革部门3个工
作日内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并反馈给“一窗受理”窗口。
第八条初步设计审批阶段。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一窗受理”窗口受
理后通过平台发送至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初步
设计审查会,并形成审查意见,项目业主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修改初步设计文
本,经发展改革部门确认后作出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决定,并反馈至“一窗受理”窗
口,本环节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含初步设计修改完善时间)。
项目业主提出申请,“一窗受理”窗口受理后通过平台发送至地震部门,地震
部门1个工作日内出具抗震设防意见书,并反馈至“一窗受理”窗口。
项目业主提出申请,“一窗受理”窗口受理后通过平台发送至规划部门,规划
部门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等时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反馈
至“一窗受理”窗口。
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一窗受理”窗口受
理相关材料后通过平台发送至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市政府研究,经市
政府批准后,下发批准文件,出具划拨决定书,待项目单位相关手续及税费缴纳完
毕后4个工作日反馈至“一窗受理”窗口。
第九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项目业主提出申
请,“一窗受理”窗口受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通过平台发送给规划部门,规划部
门委托第三方审查、组织技术评审会、提交市规划联席会、分别形成修改意见、项
目业主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规划部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设计
方案批准文件。
项目业主提出申请,“一窗受理”窗口受理相关材料后通过平台发送给规划部
门,规划部门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公示等时间)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并反馈至“一窗受理”窗口。
第十条施工图联审阶段。项目业主提出申请,“一窗受理”窗口受理相关
材料后通过平台发送至规划、建委、消防、气象、人防、地震等部门,由建委、规
划、气象、人防、地震等部门对施工图进行预审,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并通过综合受理窗口反馈至项目业主,项目业主修改施工图后(如需要相关专业审
查,须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由建委于1个工作日内牵头对相应修改情况进行确
认,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由建委出具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消防部门出具消防
设计审核意见书、人防部门出具人防工程建设(易地)许可证、气象部门出具防雷
设计核准书,地震部门出具抗震设防确定书,并通过“一窗受理”窗口反馈给项目
业主。
第十一条环评、文物勘探和水保事项审批。须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办理,项
目业主提出申请,“一窗受理”窗口受理后通过平台发送至环保、文化和水利部
门,环保、文化和水利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通过“一窗受理”窗口反馈给项目业
主,项目业主根据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环保、文化和水利部门对修改情况
进行确认,完成环评意见书、文物勘探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审批结果通过“一窗
受理”窗口反馈给项目业主。
第十二条施工许可证办理阶段。项目业主提出申请,“一窗受理”窗口受
理后通过平台发送至建委和人防部门,建委和人防部门3个工作日内各自办理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对手续齐全的项目核发施工许可证,项目业主通过“一窗
受理”窗口领取施工许可证(含人防工程部分施工许可)。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阶段。
(一)联合测量。项目业主提出申请,“一窗受理”窗口受理后通过平台发送
至规划部门,规划部门根据政府有关要求实施。
(二)专项验收。建委、环保、消防、水利、规划、人防等部门根据项目业主
提出的申请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行联合验收。
(三)联合验收。项目业主提出申请,“一窗受理”窗口受理后,市行政服务
中心3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联合验收会议,由规划、建委、国土、消防、水利、环
保、气象、人防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通过验收后,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出具
会议纪要文件,并通过“一窗受理”窗口反馈至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凭文件办理竣
工备案手续。
第五章企业投资项目“一窗受理”工作流程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全程免费代办制度,由项目业主委托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受
理”窗口负责办理。包括项目立项、土地报批、规划审批、环评、能评、安评、施
工许可等。
第十四条项目登记。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或通过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平台转送在线平台)将项目基本信息告知“一
窗受理”窗口。
第十五条项目赋码。“一窗受理”窗口收到项目基本信息后,由市发展改
革委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项目实行统一赋码,作为唯一身份标
识,贯穿项目各个环节和每个事项,项目信息统一汇集到平台,每个阶段项目申请
表均需填写编码,未取得统一编码的项目,“一窗受理”窗口不得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核准类项目,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一窗
受理”窗口受理后通过平台发送至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国土资源(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根据要求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出具意见,意见通过平台发送至“一
窗受理”窗口并反馈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依据意见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提出书面
申请,“一窗受理”窗口受理后通过平台发送给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组织
召开联审会议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项目业主按评估报告完成项目申请报告修
改后,发展改革部门3个工作日内作出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并反馈给“一窗受
理”窗口。备案类项目,“一窗受理”窗口收到企业告知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
的信息不齐全的,“一窗受理”窗口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提醒和指导
企业补正,补正后即完成备案,拒不补正的,不予备案。企业申请备案时,无需提
供任何证明和材料。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
印。企业要求出具备案证明的,应在备案证明上加盖备案机关公章或备案专用章;
条件成熟后,在线平台启用备案机关电子签章,企业可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七条土地出让阶段。项目代办员凭相关资料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
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出让公告(20天后)进行土地招拍
挂,企业摘牌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项目业主提出申请,“一窗受理”窗口受理后
通过平台发送至规划部门,规划部门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等时间)内核
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反馈至“一窗受理”窗口。代办员凭土地出让合同、土
地交付记录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到国土窗口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项目业主提出
申请,“一窗受理”窗口受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通过平台发送给规划部门,规划
部门委托第三方审查、组织技术评审会、提交市规划联席会、分别形成修改意见,
项目业主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规划部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设
计方案批准文件。
项目业主提出申请,“一窗受理”窗口受理相关材料后通过平台发送给规划部
门,规划部门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公示等时间)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并反馈至“一窗受理”窗口。
第十九条施工图联审阶段。项目代办员凭相关材料向“一窗受理”窗口提
出申请,“一窗受理”窗口受理相关材料后通过平台发送至规划、住建、消防、气
象、安监、环保、人防、地震、电力等部门,2个工作日内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
召开联审会议,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意见。
项目代办员凭相关资料向“一窗受理”提出申请,“一窗受理”受理相关材料
后通过平台发送至规划、住建、消防、气象、安监、环保、人防、地震、电力、林
业等部门,2个工作日内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召开联审会议。10个工作日内由建委
出具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消防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人防部门出具
人防工程建设(易地)许可证、气象部门出具防雷设计核准书,地震部门出具抗震
设防确定书,并通过“一窗受理”窗口反馈给项目业主。
第二十条环评、文物勘探、能评、安评和水保事项审批(备案)。须在项
目开工前完成办理,项目代办员凭相关材料向“一窗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一窗
受理”窗口受理后通过平台发送至环保部门、建委部门、文物勘探、安监部门和水
利部门,由各相关部门分别召开评审会,修改完善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20个工
作日内出具相关批文(公示时间除外),审批结果通过“一窗受理”窗口反馈给项
目代办员。
第二十一条施工许可证办理阶段。项目代办员凭相关材料向“一窗受理”
窗口提出申请,“一窗受理”窗口受理后通过平台发送至人防和建委部门,人防和
建委部门3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对手续齐全的项目核发施
工许可证(含人防工程部门施工许可),项目代办员通过“一窗受理”窗口领取施
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阶段。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行联合验收。“一窗受
理”窗口受理联合验收申请表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2个工作日内组织规
划、建设、国土资源、消防、水利、环保、气象、人防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验
收,通过验收后,出具验收相关纪要文件,并通过“一窗受理”窗口反馈至项目代
办员和业主,由项目代办员凭文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投资项目由“一窗受理”窗口接收审批材料,按“前台受理、
限时办结、全程监管”的模式实施。“一窗受理”窗口要针对设定的每个阶段及相
关审批事项,网上网下结合,注重横向联动、纵向互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
将办结结果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审批单位要按限时办理承诺制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
办结相关事项或在明确的时间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反馈给“一窗受理”窗口。
第二十四条对审批报件实行递减管理,凡属无法律法规依据、重复提供、
本部门批件、与审批事项无关的材料,一律取消;同一报件在前置审批环节已经提
供的,后续审批环节不再要求项目业主提供,可通过项目审批信息库、电子证照库
等方式自行下载补齐。
第二十五条平台采用模拟审批模式,受理材料采用容缺受理方式,平台相
关审批部门出现互为前置条件情况时,在材料收取上先行打通环节,视为审批事项
的前置条件全部成立,先行完成本部门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各审批部门按“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
件”的模式,健全相关审批工作机制,改革内部审批程序,整合内部业务分工和工
作流程,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业务科长作为市级平台审批责任人,做到审批有
人联络、有人办事、有人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审批部门在平台的应用情况列入中心日常考核,对平台审批
的受理、办理和办结进行全程实时监察,严肃查处违规审批、超时审批、相互推诿
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漯河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我市稳定经济增长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完善
项目审批流程,加快投资项目审批进度,现制定漯河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容缺受理
制度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级审批的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二、适用审批阶段
容缺受理制度适用于从项目立项至施工许可证核发之前的整个项目前期审批阶
段。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所有前置审批服务事项须全部获得相关部门的批
文。
三、运行流程
(一)提出申请。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项目,申请人向并联审批综合窗口提出
容缺受理申请,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容缺条件和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并指导申请人
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见附表1),要求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容缺材料,
并书面说明逾期后果。
(二)承诺确认。申请人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并提交综合窗口,经双方签
字(盖章)确认后,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审批窗口存档备查,一份用于内部
流转。承诺内容包括申请事项、容缺材料名称、承诺补正时限、逾期未补齐补正的
后果及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等,申请人应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
性负责,因拒绝承诺或不履行承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相关损失由其自负。
(三)容缺审查。各审批部门和中介机构根据《容缺受理承诺书》实行容缺受
理,只对申请事项的必需要件进行容缺审查,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在承诺时限内
出具《容缺审查意见书》(见附表2)提交综合窗口,作为其他审批部门和中介机
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凭据。
(四)材料补正。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容缺受理时限要求,明确专人负责重
点项目审批,建立容缺受理档案和材料追补。申请人未在《容缺受理承诺书》规定
时间内补齐欠缺材料的,相关部门有权终止容缺受理程序。对连续两次未能在承诺
期限内补全容缺材料的,相关审批部门一年内不再为其提供容缺受理服务。
(五)发放批文。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容缺材料的,除受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调整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影响外,各审批部门应及时向申请人
提供正式审批结果。除项目审查办理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外,原则上各审批部门和
中介机构出具的正式批准文件与初步审查意见应一致。所有容缺期限内出具的审批
结果由综合窗口保留,待业主补齐相关欠缺材料后再一并发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
可证时,所有审批部门和中介机构须出具正式批准文件或意见,所有行政事业性和
经营服务性收费事项须全部缴纳,否则不予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客观制定标准。各审批部门要认真研究本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逐项明
确可以容缺的非关键性材料目录内容,细化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操作流程,明确
容缺受理执行标准,包括容缺受理范围、可容缺材料、容缺承诺时限等。对暂缺的
申请材料,只要不属于本部门必须通过审查才能作出预审意见的,一般可先予以容
缺审查,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即可。要认真梳理项目审批流程的每个环节和时
限,在优化内部审批流程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容缺时限,并将容缺受理执行标准对外
公示。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容缺受理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对
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申请材料及要求一律取消。
(二)加强前期指导。对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
主动了解项目审批情况,强化政策业务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审批材料,主动告知
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
(三)强化协调跟踪。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容缺受理项目
的跟踪服务,开展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
难。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审批项目实际,研究细化操作程序,明确专人负
责容缺受理的材料补齐、全程跟踪、资料归档和协调联络工作,确保容缺受理流程
运转顺畅。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容缺受理制度执行
情况,并将容缺受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执行
容缺受理制度或者滥用容缺受理权限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实行问责。
附件:2—1.容缺受理承诺书漯政(2018)1号附件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一
窗受理”工作实施意见
2—2.容缺审查意见书(同上)
2—3.漯河市投资项目审批容缺受理材料清单(同上)
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河南省深
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创新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模式,营造务实高
效的政务服务环境和优良的投资环境,决定在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
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突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
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遵循“宽审批严监管”原则,通过创新企业投资项
目行政审批工作机制,持续优化审批服务流程,缩减投资项目落地时限,提升投资
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和水平,建立便捷高效、责任明确的新型审批制度,尽快形成可
复制、可推广的管理服务模式,逐步在全市推广,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
服务改革向纵深推进。
二、实施范围
在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先期选择已取得用地的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
工业和现代物流业等备案类项目,率先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工作完善后
逐步推广至全部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
三、实施内容
承诺制管理服务方式以企业自愿提出申请为前提,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
用承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实施惩戒为主要内容,探索建立投资项目管理新
模式。
(一)政策性条件引导。开发区相关审批机构向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交区域
详细规划、产业准入、投资、环境、规划、节能、安全、消防、人防、防雷、地
震、施工图设计等标准和要求,以法律、法规设定的标准作为基准标准,并可根据
实际制定高于基准标准的优先承诺标准。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制定涵盖各领域标准
和要求的企业承诺书,在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和现场对外公布。开发区管委会
要将水土保持方案、文物调查报告、交通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气候可
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前置技术中介事项由政府统一购买并实施完成,减
轻企业前期负担。
(二)企业信用承诺。企业在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针对开发区审批
机构公布的标准和要求,一次性作出承诺,递交经企业法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的
企业承诺书。承诺内容除严格依照相关标准和要求依规组织开展项目论证、设计、
施工外,同时承诺重要节点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向审批机
构报备,自觉接受审批机构有关部门监管和竣工验收,违反承诺接受惩戒或处罚等
内容。全部承诺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按照承诺的标准和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施
工图编制完成后,提交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联合审查,审查通
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承诺标准和要求施
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投资控制和进度管理。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通过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
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
按承诺的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企业按承诺书的标准和要求提交验收
报告,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及时组织竣工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依法实施惩戒。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和“一处失信、处处受
限”的要求,对违反承诺的企业,依法通过“信用中国(河南漯河)”网站向社会
公开披露,性质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对违反承诺的投资项目作出限期整
改、全面整顿、停产的处理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发区管委会是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工作的责
任主体,要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工作,要加
快成立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并设立综合窗口,制定管理办法,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推
进承诺制试点相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开发区相关审批机构要对审批事项进行细致梳理,创新
工作方法,优化服务流程,完善相关制度,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有关审批
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区审批机构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充分授权,提高企业投资
项目承诺制的实践性和操作性。
(三)积极宣传引导。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审批机构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相关政策的解读工作,积极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
舆论引导,为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机制,加强试
点工作监测评估。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及
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把试点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3—1.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办事流程(略)
3—2.企业投资项目承诺书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书
(参考样本)
编号:
我单位于年月日申报的项目,申请启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审批程序,承诺符
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备案标准
1.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3)项目总投资额;
(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2.已告知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3.企业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上述承诺事项的情况,自愿接受《企业投
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处罚,无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符合能评标准
1.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且符合地方产业政策,符
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2.项目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上级下达给自贸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五年规划期末
预期控制目标。
3.项目自行或委托相应等级、资质条件能评咨询机构已编制项目能评报告或专
篇。
4.项目单位产品能耗、电耗等单耗数据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行业准入条
件、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要求(有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
5.无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上述承诺事项的情况,自愿接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处
罚,无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符合环保标准
1.符合生态功能区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具备污水纳管条件。
2.涉及水污染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排放的,符合排污权交易要
求;涉及探伤仪等设备的,符合辐射管理要求。
3.符合加热工序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要求。
4.妥善处置建筑垃圾。
5.符合建筑施工排污申报要求。
6.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纳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
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氮、磷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
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标准。
7.挥发性有机废气、粉尘等废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标准。
8.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
3类标准。
9.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
标准。
10.企业工业固料、生活垃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
标准(GB18599-2001)》,危险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
标准(GB18597-2001)》。
1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上述承诺事项的情况,自愿接受《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处罚,无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项目不使用液氨制氢、制氮和空分制氧、制氮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
3.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按规定组织演
练。
6.从业人员经“三级”安全教育等相关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
7.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上述承诺事项的情况,自愿接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有关处罚,无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符合使用林地标准
1.项目使用林地符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2.项目业主单位使用林地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
(LY/T2492-2015)》要求。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上述承诺事项的情况,自愿接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
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处罚,无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符合防雷标准
1.企业建设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2010)》的一、二、三类防雷建设标准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2012)》等有关防雷规范设计。
2.项目属于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
的,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3.选择有评价技术能力的服务机构,对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技术
评价。
4.选择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建筑物防雷装置隐蔽工程进行跟踪监测。
5.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和涉及气候资源开发(如风
能、太阳能等)的,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上述承诺事项的情况,自愿接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气象设施和气象观
测环境保护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处
罚,无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符合消防标准
1.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
规范(GB50974-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016-2013)》等消防
技术规范的要求。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上述承诺事项的情况,自愿接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处罚,无条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符合人防标准
1.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
室。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单
位、施工图审查单位、监理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2.防空地下室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检测等活
动遵守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符合人防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
范、标准的规定。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上述承诺事项的情况,自愿接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空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防空法〉办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处
罚,无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符合文物保护标准
1.项目单位建设工程选址,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
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并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
史风貌。
3.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上述承诺事项的情况,自愿接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有关处罚,无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符合施工图审查标准
1.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后退要求、建筑间距、建筑高度控
制、停车位设计、防洪标高、市政管线设计等满足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书要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项目涉及地块的城市(镇)规划要求(包括城市总规、控规、
城市设计等)。
2.施工图设计按照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气、暖通空调等设计标准规范设
计,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要求;勘察
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图章和签字。
3.依法依规选择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符合设计单位承接业务范围和规划部门要
求。不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单位。
4.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
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达到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相关要求。
5.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使用未经审查
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法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其业务范围应
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要
求。
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上述承诺事项的情况,自愿接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处罚,无条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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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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