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3日发(作者:)

木质家具检验要点

木家具质量检验要点

对木家具质量检验应着重如下几方面: 1: 包括主要的功能尺寸和位置公差,检查它们是否到达规定的要求和规定的范围。比方,家具的长、宽、高度,邻边的垂直度、部件的下垂度、摆动度、分缝大小、位度差、家具底部平稳性等等。

2: 要求木家具同一单位产品采用的树种的质地应相似,粘拼接件应无明显差异。木材的含水率应正常,不得高于所在地区木材年平均含水率。如使用虫蛀材料,那么必须要经过杀虫处理,外表及存放物品部位的用材不得有树脂囊。如材质上有节子,那么节子不能超过材宽的1/3。 3: 凡使用人造板制成的部件,必须要进行封边处理。框架结构的榫接合部位应施胶,且接合应牢固。家具外表用簿木或其他材料贴面的,要求拼贴平整、严密,不得有脱胶、鼓泡、凹陷及外表划伤、裂痕等缺陷。贴面的纹理、图案、颜色应对称相似。家具上的各种配件应安装端正、牢固。不许有少件、透钉、漏钉现象。启闭零件和配件应使用灵活。 4: 整件产品和配套产品色泽应无明显色差,分色处色线应整齐、不涂饰的部位应保持清洁。面板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其他部位外表涂层应手感光滑、无明显粒子。涂层不得有皱皮、发粘,漏漆的现象。也不许有划痕、鼓泡、流挂、缩孔等缺陷。 家具质量的要求

标准家具质量的要求标准.是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和检验产品质量的主要技术依据,也是家具经销单位进行商品质量把关和消费者在选购家具时判别质量优劣的主要技术依据。木家具标准目前有国家标准 GB/T8324— 1995《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行业标准QB/T1951.1- 94《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主要质量要求有—— 1.用料要求。

是指实木家具和双包镶家具 使用材种的要求。实木家具用料要求:产品明示

标识为全花梨木家具的,产品中所有零部件必须是花梨木制成的实木家具,镜子反面托板除外;产品明示标识为花梨木家具的,产品外部的零部件必须是花梨木实木,产品内部、后背和隐蔽处等零部件可采用其他树种制成。双包镶框 架式家具用料要求:产品外表使用的树种质地应相似,同一胶拼件树种应无明显差异,针、阔 叶材不得混淆使用,外表使用胶合板树种应一 致,对内部使用树种不作 1 / 9

限制。刨花板、中密度 纤维板为基材及其外表装饰用料要求:在由假设干零件组成的一个部件中刨花板和中密度纤维板不得混淆使用,仿照木质纹理的人造装饰材料贴面的家具不得冒充名贵树种的木单板或微薄木贴面家具。材质要求:虫蛀材未经杀虫处理,昆虫尚在继续侵蚀的,虫孔未经修补的木材不得使用;腐朽材面积超过零件面积15%,深度超过材厚25%的木材不得使用;斜纹材料斜纹程度超过受力部位20%的木材不得使用;节子材节子宽度超过可见材宽的 1/3、节子直径 超过12 mm的木材不得使用;有贯穿裂缝的木材不得使用;有树脂囊的木材不得使用;有局部裂缝和钝棱等缺陷的木材未经修补不得使用。

2.木材含水率要求。

标准规定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十 W1%。木材含水率要求是木家具质量中至关重 要的指标。我国南方和北方,年平均木材平衡含 水率差距很大,南方一般为16%一 18%,北方一般为12%~ 14%,南、北方平均为 15%左右。就是在一个地区,雨季与旱季、冬季与夏季的变化也是很大的。用在家具上的木材,含水率过高或过低,随着空气中温度、相对湿度的变化,就会 引起木制件的收缩或膨胀、弯曲变形或开裂。 3.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技术要求。

GB4897— 85刨花板技术要求规定,每100g刨花板的甲醛释放量不超过

50mg。GB11718.2— 89中密度纤维板技术要求规定,其物理性能指标为出厂合水率应为4%一 18%;每张板的平均密度不得超过公称密度 的±1O%;吸水厚度膨胀率不得超过 12%;板内甲醛释放量,每100g重的总可抽出甲醛量不得超过70mg。 4.家具尺寸要求。

家具尺寸分设计尺寸、极 限偏差尺寸、形状和位置公差尺寸3种。 设计尺寸是指产品图样上标注的尺寸。如 产品高、宽。深的外形尺寸。主要尺寸亦称产品 的功能尺寸,是指产品某一个部位的设计尺寸, 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这个部位的尺寸要求。如 挂衣柜内标准规定这个部位净空深应≥ 530mm,设计尺寸必须符合此项要求。 极限偏差尺寸。是指产品实物经测量所得 的测量值减产品设计尺寸后的差值。标准规定的极限偏差非折叠式±5mm、折叠式±6mm。 形状和位置公差尺寸分翘曲度、平整度邻 边垂直度、位差度、抽屉摆动度、下垂度,产品底脚着地不平度和分缝等8项。翘曲度是指产品 〔部件〕外表上的整体平 2 / 9

整程度。 标准规定面板、 正视面板件,假设对角线长度L<700mm,允许差 值

<1 mm。平整度是指产品〔部件〕外表在 0~ 150mm范围内的局部的平整程度。

标准规定的不平度应≤0.2mm。邻边垂直度是指产品〔部件)外形为矩形时的不矩程度。标准规定对面板,测量两个对角线长度L允许差值≤ Zmm;框架对角线长度 L≥ 100Omm,允许差 值 ≤3mm;框架对角线长度< 10O0mm,允许差 值≤2mm。

位差度是指产品中门与框架、门与门、门与抽屉。抽屉与框架、抽屉与抽屉相邻两 外表间的距离。标准规定门与框架、门与门相邻 两外表间折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允许≤2mm,抽屉与框架、抽屉与、门、抽屉与抽屉相邻两外表间的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允许 ≤1 mm。抽屉摆动度、下垂度是指抽屉与框架的配合精度。标准规定将抽屉拉出深度的 2/3时,摆动度应≤

15mm,下垂度应≤20mm。

产品底脚着地不平度,是指产品底脚着地面时的平稳性。标准规定不平度应≤

2mm。分缝是指产品外部启闭部件与框架间的配合间隙。标准规定最大分缝不得超过 2mm和 1. smm。 5.产品外观要求。

产品外观要求是对木加工、涂饰加工、五金配件安装后的技术要求。木加工完成后的产品,不允许存在以下缺陷:人造板制成的部件应经封边处理而未经封边处理的;覆面材料胶贴后存在脱胶、鼓泡、拼接处离缝和明透胶的;零部件接合处、榫孔结合处,装板部件和各种支承件存在松动、离缝。断 裂的;产品外表倒楞、圆线。圆角存在不均匀不 对称的;雕刻、车木加工后存在花型线型不对称,铲底不平,有刀痕、破痕的;产品外表没有到达精光,内表没有到达细光,粗光部件存在锯毛, 和创痕的等 涂饰加工后的产品不允许存在以下缺陷: 整件产品或成套产品有明显色差的;产品外表 涂层存在漆膜皱皮。发黏的和漏漆的;漆膜涂层有明显雾光、白楞、白点、油白、流挂、缩孔、刷毛、 积粉、杂渣、划伤、鼓泡和脱皮的;软、硬质覆面材料外表存在凹陷。麻点划伤、裂痕、崩角和刃口的;产品不涂饰部位和产品内部不清洁的。 五金配件安装后的产品不允许存在以下缺陷:配件缺件,有安装孔缺安装件的;安装件漏钉、透钉的;活动部件起动不灵活的;配件安装不牢固有松动的;安装孔周边崩茬的。 6.涂膜层理化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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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膜涂层理化性能测定工程有:耐液、耐湿热、耐干热、附着力。 耐磨性、耐冷热温差、抗冲击和光泽庭等8项。 耐液测定是指对家具外表漆膜接触到各种可能液体时能起到抗化学反响的测定。标准规定允许有轻微的变色或明显的变泽印痕。耐湿热测定是指对家具外表漆膜触到85℃热水时所引起变化的测定。标准规定允许试区近乎完整的环痕或圈痕及轻微变色。耐干热测定是指对家具外表漆膜接触温度70℃时漆膜所引起变化的测定。标准规定允许试区近乎完整的环痕或圈痕及轻微变色。附着力测定是指漆膜与基材的结合强度测定。标准规定允许漆膜沿割痕有断续或连续剥落。耐磨性测定是指家具外表漆膜抗磨损的强

度测定。标准规定经2000转磨损后,允许漆膜局部明显露白。耐冷热温差测定是指家具外表漆膜在温度60℃和温度低于一40℃状态下,经过周期试验后漆膜所引起的变化。标准规定不允许有裂纹、鼓泡、明显失光和变色等缺陷。抗冲击测定是指家具外表漆膜抗外来物冲击能力的测定。标准规定允许漆膜外表有轻度的裂纹,通常有1—2圈环裂或弧裂。光泽度测定是指以漆膜外表的正反射光量与同一条件下标准板外表的正反射光量之比。标准规定漆膜外表原光为70%~79%,抛光为65%一74%,填孔亚光为≤14%,显孔亚光为25%一35%。深色名贵硬木家具外表漆膜理化性能要求另有规定。

7.产品力学性能要求。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工程有桌类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试验; 椅凳类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试验;柜类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试验;床类强度和耐久性试验。强度试验包括静载荷试验和冲击试验静载荷试验,是指产品在可能遇到重载荷条件下所具有的强度试验。冲击试验是指产品在偶然遇到的冲击载荷条件下所具有强度的模拟试验。稳定性试验是指椅、凳类家具在日常使用时享受载荷条件下和柜类家具在日常使用时承受载荷或空载的条件下所具有抗倾翻力能力的模拟试验。耐久性试验是指产品在重复使用、重复加 载条件下所具有疲劳强度的模拟试验。

8.产品标志。

是指出厂的产品应有持久性 的商标或厂标的铭牌。 根据上述8项技术要求,均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称产品经型式检验合格,有效期为一年,产品外观经检验合格的,有效期为6个月。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家具经型式检验的产品不多, 4 / 9

多数产品是经外观检验的,还有相当数量的产品既未经外观检验又未经型式检验。 红木家具产品标识规定

目 次 前 言

红木家具作为中国的传统工艺家具历史悠久,渊源流长。现代红木家具的范畴与传统观念有所区别,其特有的保值性和艺术性却依然存在,并深受消费者喜爱。国家标准《红木》的制定为标准红木家具市场奠定了根底,本标准的制定旨在此根底上标准我省范围内所生产、销售红木家具的标识标注方法,以利于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本标准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本标准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年年红实业、浙江舒丽雅红木家具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米加、金樟溪、汤定方。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木家具的产品分类、产品标志、销售标签、销售票据及相关凭证的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红木家具类产品。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3.1 红木

指紫檀属、黄檀属、柿属、崖豆属及铁刀木属树种木材的深色心材,其密度、结构、材色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见附录A〕。包括紫檀木、花梨木、黑酸枝木、香枝木、红酸枝木、乌木、条纹乌木和鸡翅木8类木材。 3.2 主要部件

坐具类、箱架类指可视部件。柜类、桌类、床类指可视部件、抽屉板件和隔板。

3.3 全红木家具

指所有木制零部件,除镜子托板及托板压线条外,都采用同一类红木的家具。

3.4 红木家具

指主要部件采用同一类红木,其余木制零部件(除镜子托板及托板压线条外)采用其它类红木的家具。 3.5 主要部件红木家具

指主要部件采用同一类红木,其余木制零部件采用非红木类木材的家具。 3.6

红木贴面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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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其它木材或人造板材为基材,用红木作表层贴面材料的家具。 3.7 红木装饰家具 指软体家具、金属家具或其它类家具中,用红木作局部木制零部件的家具。 4 产品分类

4.1 按用材比例可分为以下三类: ----全红木家具; ----红木家具; ----主要部件红木家具。

4.2 按主要用材名称可分为以下八类: ----紫檀木家具; ----花梨木家具;

----黑酸枝木家具; ----香枝木家具; ----红酸枝木家具; ----乌木家具;

----条纹乌木家具; ----鸡翅木家具。 4.3 按产品用途分类

餐桌餐椅、木沙发、床、矮柜、写字桌等等。 4.4 产品名称标识

产品名称组成:用材比例+木材名称+产品用途 例1:全部用紫檀木制作的木沙发: 全紫檀木木沙发或全红木木沙发(紫檀木)

例2:主要部件用紫檀木,其它木制零部件用花梨木制作的木沙发: 紫檀木木沙发(辅料:花梨木)或红木木沙发(主料:紫檀木;辅料:花梨木) 例3:主要部件用紫檀木,其它木制零部件用古夷苏木制作的木沙发:

主要部件紫檀木木沙发(辅料: 古夷苏木)或主要部件红木木沙发(主料:紫檀木;辅料: 古夷苏木)

5 产品标志

每件〔套〕产品出厂时应随产品标志。

产品标志应包括生产厂标志、主要用材样板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质量保证书〕。 5.1 生产厂标志

产品上应有持久性的中文标识的厂名、厂址。 5.2 主要用材样板 有和产品主要用材材质一致的样板。样板木料尺寸应不小于50mm×30mm ×10mm(长×宽×厚)。 5.3 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有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的说明,內容包括:

——产品名称(应符合本标准4.4条规定)及规格型号; ——产品主料和辅料的木材树种名称、产地和使用部位; ——涂层漆料名称及耐磨转数; ——产品出厂木材含水率及适用的环境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见附录B); ——质量等级及产品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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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保养方法及使用、搬运有关考前须知; ——有关质量保证事项。 6 销售标签

红木家具销售标签应包括以下工程和内容: ——产品名称(应符合本标准4.4规定); ——规格型号;

——产地(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组装地); ——生产厂厂名; ——主料(主要部件用木材树种名称和原产地); ——辅料(其余部件用木材树种名称和原产地); ——漆质(涂层漆料名称);

——质量等级(注明合格品、一等品或优等品)及产品标准编号; ——配套件数(成套家具所包含的件数); ——计价单位(“件〞或者“套〞); ——销售价格。

7 销售票据

销售票据应标明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应符合本标准4.4规定); ——规格型号;

——销售者和生产者名称; ——销售日期; ——质量等级; ——数量; ——单价; ——金额。 8 相关凭证 产品出售时,除提供销售票据外,还应提供与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产品标志内容相符合的销售凭证。

现在无论是真假皮包都有可能挂着皮样小牌,许多消费者不知道该如何去区分,更有消费者不清楚皮样小牌是否就是

“真皮标志〞。其实皮样小牌不等于“真皮标志〞。

真皮标志是中国皮革工业协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商标,是中、高档天然皮革制品的标志。真皮标志适用于天然皮革和天然毛皮制作的产品,包括皮鞋、旅游鞋、皮革〔毛皮〕服装、皮箱、皮包袋、其他皮件、皮具等产品。真皮标志向消费者证明以下三点:〔1〕该制品是用天然皮革制作;〔2〕该制品是优质的中高档产品;〔3〕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具有良好的售后效劳体系。综上所述,真皮标志是真皮优质产品的证明标志,因此,不是所有的用天然皮革制作的产品均具有资格佩挂真皮标志。 证明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用以证明产品的原料、制作方式、质量或其他特点的一种标志。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的主要区别在于证明商标不说明产品的来源,而只说明产品具有某种特定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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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皮标志〞是中国皮革工业协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向社会承诺,保证真皮产品质量的一种认证标志。“真皮标志〞于1994年10月14日已正式启用。佩挂该标志的产品必须是由天然皮革制作而成,产品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并到达真皮标志技术手册的有关规定,而且产品还必须有良好的售后效劳。每个佩挂真皮标志的产品生产企业有一个专用编号,编号为8位数,其中包括产品类型、生产企业、行政区域分布、商标、生产年度等参数,是真皮产品的凭证。

真皮标志的注册商标图案是由一只全羊、一对牛角、一张皮型组成的艺术变形图案。整体图案呈圆形鼓状。图案主体颜色为白底黑色,只有三个字母为红色。图案寓意:牛、羊、猪是皮革制品的三种主要天然皮革原料,图案呈圆形鼓状,一方面象征制革工业的主要加工

设备转动,另一方面象征着皮革工业滚滚向前开展。

真皮标志标牌分两种规格:A型3.5厘米×5厘米;B型7厘米×5厘米。皮鞋及小皮件采用A型,皮衣及大皮件〔具〕采用B型。两种规格的标牌正反面图案与颜色完全相同。

今年,中国皮革工业协会又推出了书页型两页四面的新版真皮标志标牌,其封面印有真皮标志注册图形,封面和封底均有蓝色防伪底纹,封二封三分别介绍了真皮标志防伪技术,消费者如何用真皮标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真皮标志管理办公室的电话。但凡购置佩挂真皮标志的皮革制品,您的合法权益将得到保证,中国皮革工业协会表示他们承诺如山。

为了防伪,真皮标志标牌在印刷中采用了如下几项防伪措施:同时采用荧光、激光两种防伪技术印刷;标牌分别由两个厂印刷,再复合成为真品;在标牌正面、反面共有六个保密措施。最简单的鉴别方法是:用紫外线灯〔票证识别器〕照射标牌正面,将出现红色“真皮〞和“H Q〞字样。标牌反面下方的编号,在紫外线灯照射下由浅红色变成黄色,其他四个保密措施不对外宣布,将作为鉴别仲裁依据。 因此,提醒购置真皮制品的消费者注意: 1.认清真皮标志标牌。

2.检查商品有无商标、厂名厂址、合格证。进口真皮产品应有中文标识。

3.购置皮革制品后妥善保存发票和真皮标志标牌,以便日后作为解决质量纠纷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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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确定有质量问题,请在三包规定日期内持有效发票和真皮标志标牌到销售商店请求解决。假设解决处理未果,可让该商店在发票反面签署“真皮标志管理办公室处理〞字样,并加盖公章,然后按标牌所示的地址和电话直接向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真皮标志管理办公室投诉。

金属家具种类很多,为电镀椅、床、茶几、大衣架等,它们不仅造型新颖别致,明亮美观,结构牢固,经久耐用,而且便于拆装折叠,占有地面积小,因此,颇受人们的青睐。那么,怎样选购金属家具呢?

1.金属家具的镀铬面应清新光亮,烤漆或上油漆部位应色泽均匀,漆膜丰润,而且无剥落、无锈斑、无划痕、无磕坑。

2.焊接处应平整、无开焊、无漏焊、无斑痕,电镀层无裂纹、无麻点。弯曲椭圆处圆滑无皱褶。 3.各固定部位应牢固;连接处的铆钉、螺丝、钉子应光滑平坦、无毛刺、无挫伤、无松动。

4.与金属家具相结合的木制件如胶合板或复塑外表应平整、无脱胶、无起泡。假设包覆人造革面那么应无划伤、无皱褶、无污染、无破裂等。

5.家具四脚落地应平稳一致,折叠家具折叠时平直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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