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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5日发(作者:龚方雄)
象山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履约监管
协议
甲方: (属地乡镇街道)
乙方: (土地使用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象山县农村集 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供应暂行规定》(象政发(2017) 179号) 等有关
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 目质量和
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友好协
商的原则,订立此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
土地座落: ;
土地用途: ;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
地块容积率: ;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
项目在实际交地之日起 个月内开工建设;
项目在实际开工之日起 个月内竣工。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L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为项目提供指导性服 务。
2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后应及时会 同
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3 .上述项目竣工投产后,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 开
工竣工、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等事项落实情况。经核验乙 方未能
达到本协议所约定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书约定 追究乙方
的违约责任。
4 .甲方有权就乙方建设项目履行本协议的实际情况以 及
核验结果向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具体建议(包括 有关
情况证明)。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L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和经核准的《建设使用集体所有 土
地决定书》(改变用途)约定要求对该地块项目进行开发 建设。
5 .乙方同意按照约定的期限开工、竣工,但是,因不可 抗
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等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 工作
造成延迟的除外。实际开工时间以乙方领取《施工许可 证》并进
场施工打地基之日为准;实际竣工时间以该宗地的 建设项目通
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验收之日为准。乙方须在 合同约定的开
工之日前、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15日内分别 向甲方提交《施工
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书面意见,乙方 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
向甲方提交的,视为乙方违约。
6 .对于甲方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总投资额、固 定
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等指标落实情况,乙方应主动配 合,提
供相关资料。
7 .本协议第一条地块基本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生变 动
的,乙方应在获批准后30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地块基 本情况
变动备案。
8 .乙方不得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变相用于房地产开 发、
变相用于私人建造豪宅庄园等。
9 .乙方因融资需要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须经本 集
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如果已用于出 租或
联营经营的,还需取得承租人或联营人的同意。但不得 用于其
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抵押和担保。
四、违约责任
1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或同意延建而另行 约
定的日期开、竣工建设的,甲方有权函告国土部门按照土 地相
关政策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继续履约。
2 .乙方未能按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不动产 登
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也不得用于经营。
五、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 商
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合同效力
L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 执一
份,国土资源局备案一份。
3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 .本协议书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 另
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七、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象山县 签订。
八、其他补充条款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以下无协议条款)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
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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