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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履约监管协议
2023年9月15日发(作者:龚方雄)

象山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履约监管

协议

甲方: (属地乡镇街道)

乙方: (土地使用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象山县农村集 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供应暂行规定》(象政发(2017 179号) 等有关

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 目质量和

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友好协

商的原则,订立此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土地座落:

土地用途: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地块容积率: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项目在实际交地之日起 个月内开工建设;

项目在实际开工之日起 个月内竣工。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L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为项目提供指导性服 务。

2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后应及时会

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3 .上述项目竣工投产后,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

工竣工、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等事项落实情况。经核验乙 方未能

达到本协议所约定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书约定 追究乙方

的违约责任。

4 .甲方有权就乙方建设项目履行本协议的实际情况以

核验结果向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具体建议(包括 有关

情况证明)。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L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和经核准的《建设使用集体所有

地决定书》(改变用途)约定要求对该地块项目进行开发 建设。

5 .乙方同意按照约定的期限开工、竣工,但是,因不可

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等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 工作

造成延迟的除外。实际开工时间以乙方领取《施工许可 证》并进

场施工打地基之日为准;实际竣工时间以该宗地的 建设项目通

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验收之日为准。乙方须在 合同约定的开

工之日前、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15日内分别 向甲方提交《施工

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书面意见,乙方 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

向甲方提交的,视为乙方违约。

6 .对于甲方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总投资额、

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等指标落实情况,乙方应主动配 合,

供相关资料。

7 .本协议第一条地块基本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生变

的,乙方应在获批准后30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地块基 本情况

变动备案。

8 .乙方不得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变相用于房地产开 发、

变相用于私人建造豪宅庄园等。

9 .乙方因融资需要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须经本

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如果已用于出 租或

联营经营的,还需取得承租人或联营人的同意。但不得 用于其

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抵押和担保。

四、违约责任

1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或同意延建而另行

定的日期开、竣工建设的,甲方有权函告国土部门按照土 地相

关政策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继续履约。

2 .乙方未能按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不动产

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也不得用于经营。

五、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

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合同效力

L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 执一

份,国土资源局备案一份。

3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 .本协议书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七、本协议于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象山县 签订。

八、其他补充条款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以下无协议条款)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

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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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履约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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