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4日发(作者:客厅吸顶灯图片大全 新款)
周楚峰、武汉璇瑞智佳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
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9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3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玉霞龙付送徐琳琳
【审理法官】张玉霞龙付送徐琳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楚峰;武汉璇瑞智佳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武汉璇瑞智佳装饰
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朱国胜日用百货经营部
【当事人】周楚峰武汉璇瑞智佳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市天心朱国胜日
用百货经营部
【当事人-个人】周楚峰
【当事人-公司】武汉璇瑞智佳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武汉璇瑞智佳装饰装修
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朱国胜日用百货经营部
【代理律师/律所】李小虎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小虎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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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李小虎
【代理律所】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楚峰;长沙市天心朱国胜日用百货经营部
【被告】武汉璇瑞智佳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周楚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撤诉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楚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周楚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
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周楚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03:26:01
周楚峰、武汉璇瑞智佳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民终13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楚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虎,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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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璇瑞智佳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海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璇瑞智佳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应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玲华。
原审第三人:长沙市天心朱国胜日用百货经营部。
经营者:朱国胜。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楚峰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璇瑞智佳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
沙分公司、武汉璇瑞智佳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长沙市天心区朱国胜
日用百货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
0105民初6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周楚峰于2021年3月18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
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楚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
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楚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周楚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玉霞
审判员 龙付送
审判员 徐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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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淋静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
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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