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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0日发(作者:武新宇)
江西航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千艺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
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6
【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4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段毅刘卫平李恒
【审理法官】段毅刘卫平李恒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江西航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千艺;丰雨洁;唐思;孙特
【当事人】江西航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千艺丰雨洁唐思孙特
【当事人-个人】刘千艺丰雨洁唐思孙特
【当事人-公司】江西航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魏雄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熊文瑾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魏雄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熊文瑾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魏雄熊文瑾
【代理律所】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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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江西航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刘千艺;丰雨洁;唐思;孙特
【本院观点】上诉人江西航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
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航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
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
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江西航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
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为271元,由上诉人江西航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2:39:01
江西航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千艺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民终4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航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
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某某高能金域名都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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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60103MA37NB9CXU。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千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丰雨洁。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雄,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瑾,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特。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航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丰雨洁、刘千艺、孙
特、唐思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3民初
10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航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
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航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
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西航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为271元,由上诉人江西航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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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段 毅
审 判 员 刘卫平
审 判 员 李 恒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 丽
书 记 员 陈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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