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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

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

〔2016〕13号

《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6〕13号

2016年07月11日 10:26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量:1516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1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

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

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

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

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曾经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征收其剩余土地时,征

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补偿安置

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全市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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