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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
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
〔2016〕13号
《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6〕13号
2016年07月11日 10:26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量:1516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1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
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
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
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
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曾经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征收其剩余土地时,征
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补偿安置
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全市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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