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

楼上漏水纠纷民事判决书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

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

偿。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

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

偿。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楼上漏水纠纷民事判决书,了解如何解决楼上漏水纠纷。

楼上漏水纠纷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07)大民权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xx,女,汉族,系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xx,系辽宁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x,男,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x国,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傅xx与被上诉人丁xx、大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06)中民权初字第ss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告居住在原告楼上,2006年2月原告发现卫生间漏水,便找到二被

告要求协商解决,处理漏水问题,被告丁xx均不予配合,至同年3月30 日,原告房屋卫

生间漏水扩展到儿童房、父母房屋和主卧室,造成原告墙面、壁柜门框等处受到损失,后

原告自行进行了部分修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 请,本院委托大连市司法技术鉴

定处对原告房屋漏水原因及损失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被告从其主供水管道到主卫生间的供

水管道漏水,造成原告家中客用卫生间和客 厅漏水;依据现场实地勘测原告重新修复所需

费用为人民币3138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其中包括自己的误工费1750

元、原告父亲误工费 1000元,因房屋漏水使原告在外租住房屋多付房租6000元、电暖

器烘干墙面电费58元;二被告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房屋漏水,致使原告财产受到损失,被告丁xx作为居住原告楼上,

私自更改卫生间,使管道漏水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其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 的损失,该损

失范围应包括鉴定结论作出的重新修复费用3138元、电费58元,其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

误工费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房租 6000元一节,因漏水发生前原告

就租住房屋,故该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一节,因房屋漏水非被

告丁xx主观故意所为,故该请求不 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大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承担责任,因被告丁xx私自改造卫生间致使管道漏水,故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

被告丁xx提出鉴 定报告违反法定程序,存在明显违法行为,因其没有证据作证,本院不

予采信;故判决,一、被告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傅xx因漏水造成损失

人民币319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610元(含鉴定费2000元),由被

告丁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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