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4日发(作者:深圳十大家装设计公司)

武汉市江南天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

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02

【案件字号】(2019)鄂01民终129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钧汤晓峰王阳

【审理法官】叶钧汤晓峰王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武汉市江南天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武汉市江南天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武汉市江南天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俊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江涛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俊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江涛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俊江涛

【代理律所】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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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武汉市江南天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武汉长江日报公司的报道的目的是对装修市场存在风险进行警示,是对消费者

进行的善意提醒与宣传教育,不存在针对武汉江南天地公司侮辱、贬低的意思表示。

【权责关键词】欺诈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基本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武汉长江日报公司的报道的目的是对装修市场存在风险进行警示,

是对消费者进行的善意提醒与宣传教育,不存在针对武汉江南天地公司侮辱、贬低的意思表

示。为了宣传教育的需要,在媒体报道中,面向广泛的、不特定的受众宣传时,使用行业内

某家公司的图片进行举例说明,并对图片信息部分加以技术处理,不足以识别出具体公司,

不会因此降低图片主体的社会评价,发生名誉权受损的后果,不存在对武汉江南天地公司的

实际侵权行为。武汉长江日报公司既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以侮辱、诽谤或其

他方式侵害武汉江南天地公司名誉的行为,不构成对武汉江南天地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故对

武汉江南天地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武汉江南天地公司的上

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武汉市江南天地装饰设

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9 12:04: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3月15日,武汉晚报在“家装3·15"版面发布了

一篇名为“武汉建筑装饰协会发布市场预警,装多少返多少是神话,低价装修藏风险"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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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文章主要内容为武汉的家居家装市场需要进一步监管,故武汉建筑装饰协会联合武汉晚

报发布市场预警,提醒消费者关注以下二项高风险的家装方式:“贪便宜是最大祸根",“装

多少返多少,你敢信吗"。同时文章右侧刊载了一张公交车上的广告图片,图片上载明有“全

包价"、“送灯具或烟机灶"、“衣柜(带移门)、鞋柜、磁砖、洁具、吊顶、防水、地板、

乳胶漆、铝扣板、橱柜、门、开关"的字样,其余部分均打上了马赛克。武汉江南天地公司提

交了一张公交车上的广告图片,图片上载明有“江南天地"、“全包价"、“送灯具或烟机灶

"、“二室二厅一厨一卫,53800",“三室二厅一厨一卫,63800",“衣柜(带移门)、鞋

柜、磁砖、洁具、吊顶、防水、地板、乳胶漆、铝扣板、橱柜、门、开关"、

“159××××8357"、“181××××8776"、“汉阳王家湾海天广场A座1207室"的字样,

拟证明该图片系武汉江南天地公司的图片,与报纸上所刊载的图片一致,即使武汉晚报将图

片部分地方打上马赛克,仍然可以辨认出该图片系武汉江南天地公司的图片,结合文章内

容,让消费者很容易联想到该图片上的单位存在欺诈消费者情况,对武汉江南天地公司的名

誉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影响。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民法理论上,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侵权行

为;二是损害后果;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以下简称因果关

系);四是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关于名誉权的问题。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

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侵权主要方式有侮辱、诽谤或诋毁、泄露他人

隐私等。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公然为其特征。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散布为其特征。诋毁是指恶意毁

损、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恶意为其特征。侵害名誉权归类于一般侵权责任亦须符合其构成

要件。关于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本案中案涉文章“武汉建筑装饰协会发布市场预警,装多

少返多少是神话,低价装修藏风险"是对装修市场存在风险进行警示,是对消费者进行的善意

提醒与宣传教育,不存在针对个别公司侮辱、贬低的意思。武汉长江日报公司的报道其目的

是进行风险提示,是为了宣传教育的需要。且在媒体报道中,面向广泛的、不特定的受众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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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时,使用行业内某家公司的图片进行举例说明,并对图片信息部分加以技术处理,不足以

识别出具体公司,不会因此降低图片主体的社会评价,发生名誉权受损的后果。武汉长江日

报公司既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以侮辱、诽谤或其他方式侵害武汉江南天地公

司名誉的行为。综上,武汉江南天地公司主张武汉长江日报公司报道内容侵害其名誉权没有

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武汉江南天地公司要求武汉长江日报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

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驳回武汉市江南天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武

汉市江南天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武汉江南天地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本案

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新闻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当新闻媒体在

行使舆论监督时违背了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致使新闻报道对事实的描述和评价发生严重偏

颇时,对法人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往往比同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损害更为严重。本案

中,被上诉人2018年3月15日,在武汉晚报尾页的315打假头版一栏对装修行业进行打假

宣传:“武汉建筑装饰协会发布市场预警,装多少返多少是神话,低价装修藏风险"的同时刊

印一张上诉人武汉江南天地公司在公交车上投放的广告图片,让消费者很容易联想到该图片

上的单位存在欺诈消费,该图片虽然将上诉人武汉江南天地公司名字以及电话号码用马赛克

遮拦,但对于经常坐公交车的消费者而言,一眼就知道报纸刊登的就是武汉江南天地公司,

对上诉人公司的影响显而易见。且,刊登的时间系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又是以打

假为噱头,可以想象对上诉人公司的信誉度、美誉度产生多么巨大的不良影响。上诉人系正

常经营遵纪守法的民营企业,为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生存,花费巨资在公交车做了宣传

广告,但是却因被上诉人的一番不负责任的报道,不仅仅是适得其反,而是身败名裂。现上

诉人目前生意惨淡,企业现难以维持,连员工工资都难以支付,基本上到了濒临破产的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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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武汉长江日报公司对图片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侵害上诉人名誉权,导致上诉人损失无法

估量。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综上所

述,武汉江南天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武汉市江南天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

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1民终129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江南天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

法定代表人:刘革丽,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江岸区惠济二路3号1栋。

法定代表人:胡江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市江南天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江南天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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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长江日报公司)名誉

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6777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武汉江南天地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

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新闻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理应得到法律的保

护,但当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时违背了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致使新闻报道对事实

的描述和评价发生严重偏颇时,对法人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往往比同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带来的损害更为严重。本案中,被上诉人2018年3月15日,在武汉晚报尾页的315打

假头版一栏对装修行业进行打假宣传:“武汉建筑装饰协会发布市场预警,装多少返多

少是神话,低价装修藏风险"的同时刊印一张上诉人武汉江南天地公司在公交车上投放的

广告图片,让消费者很容易联想到该图片上的单位存在欺诈消费,该图片虽然将上诉人

武汉江南天地公司名字以及电话号码用马赛克遮拦,但对于经常坐公交车的消费者而

言,一眼就知道报纸刊登的就是武汉江南天地公司,对上诉人公司的影响显而易见。

且,刊登的时间系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又是以打假为噱头,可以想象对上诉

人公司的信誉度、美誉度产生多么巨大的不良影响。上诉人系正常经营遵纪守法的民营

企业,为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生存,花费巨资在公交车做了宣传广告,但是却因被

上诉人的一番不负责任的报道,不仅仅是适得其反,而是身败名裂。现上诉人目前生意

惨淡,企业现难以维持,连员工工资都难以支付,基本上到了濒临破产的边缘。武汉长

江日报公司对图片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侵害上诉人名誉权,导致上诉人损失无法估量。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武汉长江日报公司辩称,我方主观上无侵权意思表示,客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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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施侵权行为,所刊登照片采取了一定措施,故刊登的照片是不可能直接判断出与上

诉人是同一公司。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武汉江南天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武汉长江日报公司立即停

止侵犯武汉江南天地公司名誉权的行为;2、武汉长江日报公司向武汉江南天地公司赔礼

道歉,并通过刊登报纸的方式和通过电视广播的方式,为武汉江南天地公司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3、武汉长江日报公司向武汉江南天地公司赔偿名誉损失费500000元;4、本

案诉讼费用由武汉长江日报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3月15日,武汉晚报在“家装3·15"版面

发布了一篇名为“武汉建筑装饰协会发布市场预警,装多少返多少是神话,低价装修藏

风险"的文章。文章主要内容为武汉的家居家装市场需要进一步监管,故武汉建筑装饰协

会联合武汉晚报发布市场预警,提醒消费者关注以下二项高风险的家装方式:“贪便宜

是最大祸根",“装多少返多少,你敢信吗"。同时文章右侧刊载了一张公交车上的广告

图片,图片上载明有“全包价"、“送灯具或烟机灶"、“衣柜(带移门)、鞋柜、磁

砖、洁具、吊顶、防水、地板、乳胶漆、铝扣板、橱柜、门、开关"的字样,其余部分均

打上了马赛克。武汉江南天地公司提交了一张公交车上的广告图片,图片上载明有“江

南天地"、“全包价"、“送灯具或烟机灶"、“二室二厅一厨一卫,53800",“三室二厅

一厨一卫,63800",“衣柜(带移门)、鞋柜、磁砖、洁具、吊顶、防水、地板、乳胶

漆、铝扣板、橱柜、门、开关"、“159××××8357"、“181××××8776"、“汉阳王

家湾海天广场A座1207室"的字样,拟证明该图片系武汉江南天地公司的图片,与报纸

上所刊载的图片一致,即使武汉晚报将图片部分地方打上马赛克,仍然可以辨认出该图

片系武汉江南天地公司的图片,结合文章内容,让消费者很容易联想到该图片上的单位

存在欺诈消费者情况,对武汉江南天地公司的名誉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理论上,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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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二是损害后果;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以下简称

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关于名誉权的问题。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

对自己所获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侵权主要方式有侮辱、诽谤或

诋毁、泄露他人隐私等。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

为,公然为其特征。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散布为

其特征。诋毁是指恶意毁损、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恶意为其特征。侵害名誉权归类于

一般侵权责任,亦须符合其构成要件。关于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本案中,案涉文章“武

汉建筑装饰协会发布市场预警,装多少返多少是神话,低价装修藏风险"是对装修市场存

在风险进行警示,是对消费者进行的善意提醒与宣传教育,不存在针对个别公司侮辱、

贬低的意思。武汉长江日报公司的报道其目的是进行风险提示,是为了宣传教育的需

要。且在媒体报道中,面向广泛的、不特定的受众宣传时,使用行业内某家公司的图片

进行举例说明,并对图片信息部分加以技术处理,不足以识别出具体公司,不会因此降

低图片主体的社会评价,发生名誉权受损的后果。武汉长江日报公司既没有主观上的过

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以侮辱、诽谤或其他方式侵害武汉江南天地公司名誉的行为。综

上,武汉江南天地公司主张武汉长江日报公司报道内容侵害其名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对武汉江南天地公司要求武汉长江日报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的请

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驳回武汉市江南天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

由武汉市江南天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汉长江日报公司的报道的目的是对装修市场存在风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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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是对消费者进行的善意提醒与宣传教育,不存在针对武汉江南天地公司侮辱、贬

低的意思表示。为了宣传教育的需要,在媒体报道中,面向广泛的、不特定的受众宣传

时,使用行业内某家公司的图片进行举例说明,并对图片信息部分加以技术处理,不足

以识别出具体公司,不会因此降低图片主体的社会评价,发生名誉权受损的后果,不存

在对武汉江南天地公司的实际侵权行为。武汉长江日报公司既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客观

上也不存在以侮辱、诽谤或其他方式侵害武汉江南天地公司名誉的行为,不构成对武汉

江南天地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故对武汉江南天地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武汉江南天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

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武汉市江南天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叶 钧

审判员 汤晓峰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宋晶晶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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