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0日发(作者:厨房装修预算报价表)

北京腾飞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徐祥身体权纠纷二审民

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11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保河郭文彤李珊

【审理法官】刘保河郭文彤李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彭磊;北京腾飞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祥

【当事人】彭磊北京腾飞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祥

【当事人-个人】彭磊徐祥

【当事人-公司】北京腾飞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闫旭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闫旭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闫旭

【代理律所】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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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彭磊;北京腾飞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徐祥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彭磊、物业公司应否对徐祥所受伤害再给予适当补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彭磊、物业公司应否对徐祥所受伤害再给予适

当补偿。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徐祥被电击受伤,彭磊与物业公司均无过错,不应承担

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对此的认定,本院不持异议。现徐祥受伤程度严重,伤残等级程度较

高,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所受伤害对其将来生活所产生的影响,认定作为

受益方的彭磊以及管理一方的物业公司在已经支付款项的基础上,再向徐祥进行适当补偿,

并无不当。关于补偿金额,本院亦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彭磊、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

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彭磊负担1050元(已

本判决为终审判交纳),由北京腾飞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

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30:24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彭磊称丰台区葆台南路2号院8912号的房屋是其名下

房产。2016年4月4日,费张杰与徐祥来到彭磊家更换空气开关,由彭磊表弟和物业公司的

刘姓电工前往配电室关电后告知徐祥已经断电,徐祥开灯查看没电后,动手操作时被电击中

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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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徐祥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一共住院四次。第一次住院,从2016年4

月4日至2016年4月13日,共计住院9天,出院诊断:手开放性外伤累及肌腱右,电击伤

右拇指,示指,中指,环指,小指,手掌,手背,腕尺动脉损伤右,尺侧腕屈肌腱断裂右,

指伸肌腱损伤右环指,小指。对此,徐祥共支出医疗费32484.45元,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报销了7565.79元,故实际支出医疗费为24918.66元。第二次住院,从2016年4月

13日至2016年6月8日,共计住院56天,出院诊断:右手电烧伤,右手、腕部减张术后,

右手屈指肌腱坏死,右尺神经、正中神经损伤,右手中环小指坏死,创面感染(右手)。对

此,徐祥共支出医疗费94233.57元,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18013.27元,故实

际支出医疗费为76220.3元。第三次住院,从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0月8日,共计

住院12天,出院诊断:右手皮瓣成形术后,手指缺失(右手,3-5指,完全,掌指关节以

远),伸肌腱损伤(右手,示指,IV区),屈肌腱损伤(右手,示指,I-IV区),指神经损

伤(右手,示指,拇指)。对此,徐祥共支出医疗费14555.41元。第四次住院,从2017年

2月21日至2017年2月27日,共计住院6天,出院诊断:屈指肌腱损伤陈旧性右示指,指

缺损,创伤性右中指,环指,小指,皮瓣(皮管)成形术后右示指,手掌。对此,徐祥共支

出医疗费26048.94元。另徐祥提交其在北京市朝阳区中医医院和北京积水潭医院等支出的

医疗费、药费票据共计2804.28元,购买医用腹带支出150元。 徐祥主张其在彭磊家免

费帮工,彭磊不予认可。经询问,彭磊提交了彭磊的家属刘学平于2013年5月29日与北京

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朝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

同》,约定由今朝公司承包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包括电路施工。彭磊称具体由案外人费张

杰负责装修事宜。故彭磊此次联系费张杰更换电表箱内的空气开关。徐祥称今朝公司将装修

业务包给费张杰,其与费张杰一起装修该房屋,故来到彭磊家。徐祥称其没有电工资质。

各方在庭审中共同确认,在发生事故后,彭磊和物业公司均向徐祥支付了部分款项。

徐祥为农村户口。徐祥提交《租房合同》和居住证明,欲证明其租住在石景山区玉泉

路11号院1-1-309号房屋。徐祥未提交误工费的证据,其主张其是装修大工,一天收入大约

300-400元。徐祥提交陪护费8100元(54天)发票,欲证明护理费的支出,其称在医院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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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护工,出院后由其爱人护理。徐祥提交了火车票若干张,欲证明其支出了交通费1904.5

元。 徐祥、彭磊提供录音,录音内容显示在徐祥动电之前,彭磊的表弟和物业公司的电工

将整个院断电并电话告知徐祥,徐祥开灯查看没电后才动手工作。 一审审理过程中,徐祥

申请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了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上述内

容进行鉴定,2018年5月4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徐祥伤后误工期为330-

360日、护理期为90-120日、营养期为90-120日为宜。徐祥支付了鉴定费2100元。另,徐

祥提交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于2017年4月13日委托该中心对其伤

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徐祥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彭磊、物业公司是否应该为徐祥的

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其一,彭磊要求曾经为自己装修、改造过电路的案

外人费张杰为其更换电路开关,而徐祥与费张杰一起干活,故不能认定徐祥系为彭磊免费提

供劳务的帮工人,不适用帮工无过错责任。其二,电工具有较强专业性和一定危险性,徐祥

不具备电工资质维修电开关,存在过错,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彭磊家工作的过程中,

彭磊的表弟、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断电,并电话告知了徐祥,徐祥查看电灯确实没电

才开始工作。从整个过程来看,房主彭磊、物业公司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均不存在过错,故

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现徐祥已经受到严重伤害,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彭磊作为房主、腾

飞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宜给予徐祥一定补偿。法院结合已经查明的事实,考虑到徐祥所受

伤害的严重程度及对其将来生活所产生的影响,认定彭磊、物业公司在已经支付款项的基础

上,由彭磊向徐祥再支付五万元补偿,由物业公司向徐祥再支付二万元补偿。综上,原审法

院判决:一、彭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徐祥补偿50000元;二、北京腾飞祥瑞物业管

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徐祥补偿20000元;三、驳回徐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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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

新证据。经询,各方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彭磊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不同意再对徐祥进行补偿。事实与理

由:我对于徐祥受伤不存在过错。1、我是与今朝装饰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徐祥应该去找今

朝装饰公司。3、事发时已经确认断电,徐祥本人也承认电灯无电,但是关于高压电的用电器

余电问题,我并不懂,这些是电工应该掌握的知识。我已经尽到了所有的义务。4、我受疫情

影响一直受困于俄罗斯,处于失业状态,接受使馆救助。 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第二项,不同意给予徐祥补偿2万元。事实与理由:我公司已尽到义务。 综上所述,彭

磊、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腾飞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徐祥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111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磊。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腾飞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

村巴庄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万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旭,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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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磊、上诉人北京腾飞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

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祥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

初39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

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磊、被上诉人物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张万成及其委

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恒、被上诉人徐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彭磊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不同意再对徐祥进行补偿。事

实与理由:我对于徐祥受伤不存在过错。1、我是与今朝装饰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徐祥

应该去找今朝装饰公司。3、事发时已经确认断电,徐祥本人也承认电灯无电,但是关于

高压电的用电器余电问题,我并不懂,这些是电工应该掌握的知识。我已经尽到了所有

的义务。4、我受疫情影响一直受困于俄罗斯,处于失业状态,接受使馆救助。

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不同意给予徐祥补偿2万元。事实与理

由:我公司已尽到义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徐祥辩称,我被电击受伤,房屋使用人彭磊、物业公司负有不

可推卸的责任,要求维持原判。

徐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彭磊、物业公司赔偿我医疗费144697.59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4150元、误工费126000元、护理费18000元、营养费6000元、残疾赔

偿金4992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2100元、交通费1904.5元。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彭磊称丰台区葆台南路2号院8912号的房屋

是其名下房产。2016年4月4日,费张杰与徐祥来到彭磊家更换空气开关,由彭磊表弟

和物业公司的刘姓电工前往配电室关电后告知徐祥已经断电,徐祥开灯查看没电后,动

手操作时被电击中受伤。

当日,徐祥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一共住院四次。第一次住院,从2016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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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4日至2016年4月13日,共计住院9天,出院诊断:手开放性外伤累及肌腱右,电

击伤右拇指,示指,中指,环指,小指,手掌,手背,腕尺动脉损伤右,尺侧腕屈肌腱

断裂右,指伸肌腱损伤右环指,小指。对此,徐祥共支出医疗费32484.45元,桐城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7565.79元,故实际支出医疗费为24918.66元。第二次住

院,从2016年4月13日至2016年6月8日,共计住院56天,出院诊断:右手电烧

伤,右手、腕部减张术后,右手屈指肌腱坏死,右尺神经、正中神经损伤,右手中环小

指坏死,创面感染(右手)。对此,徐祥共支出医疗费94233.57元,桐城市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报销了18013.27元,故实际支出医疗费为76220.3元。第三次住院,从2016

年9月26日至2016年10月8日,共计住院12天,出院诊断:右手皮瓣成形术后,手

指缺失(右手,3-5指,完全,掌指关节以远),伸肌腱损伤(右手,示指,IV区),

屈肌腱损伤(右手,示指,I-IV区),指神经损伤(右手,示指,拇指)。对此,徐祥

共支出医疗费14555.41元。第四次住院,从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2月27日,

共计住院6天,出院诊断:屈指肌腱损伤陈旧性右示指,指缺损,创伤性右中指,环

指,小指,皮瓣(皮管)成形术后右示指,手掌。对此,徐祥共支出医疗费26048.94

元。另徐祥提交其在北京市朝阳区中医医院和北京积水潭医院等支出的医疗费、药费票

据共计2804.28元,购买医用腹带支出150元。

徐祥主张其在彭磊家免费帮工,彭磊不予认可。经询问,彭磊提交了彭磊的家属

刘学平于2013年5月29日与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朝公司)签订了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今朝公司承包房屋的装饰装修工

程,包括电路施工。彭磊称具体由案外人费张杰负责装修事宜。故彭磊此次联系费张杰

更换电表箱内的空气开关。徐祥称今朝公司将装修业务包给费张杰,其与费张杰一起装

修该房屋,故来到彭磊家。徐祥称其没有电工资质。

各方在庭审中共同确认,在发生事故后,彭磊和物业公司均向徐祥支付了部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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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徐祥为农村户口。徐祥提交《租房合同》和居住证明,欲证明其租住在石景山区

玉泉路11号院1-1-309号房屋。徐祥未提交误工费的证据,其主张其是装修大工,一天

收入大约300-400元。徐祥提交陪护费8100元(54天)发票,欲证明护理费的支出,其

称在医院期间请护工,出院后由其爱人护理。徐祥提交了火车票若干张,欲证明其支出

了交通费1904.5元。

徐祥、彭磊提供录音,录音内容显示在徐祥动电之前,彭磊的表弟和物业公司的

电工将整个院断电并电话告知徐祥,徐祥开灯查看没电后才动手工作。

一审审理过程中,徐祥申请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

托了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上述内容进行鉴定,2018年5月4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

书,鉴定意见为:徐祥伤后误工期为330-360日、护理期为90-120日、营养期为90-120

日为宜。徐祥支付了鉴定费2100元。另,徐祥提交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

见书,其于2017年4月13日委托该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

人徐祥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

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彭磊、物业公司是否应

该为徐祥的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其一,彭磊要求曾经为自己装修、

改造过电路的案外人费张杰为其更换电路开关,而徐祥与费张杰一起干活,故不能认定

徐祥系为彭磊免费提供劳务的帮工人,不适用帮工无过错责任。其二,电工具有较强专

业性和一定危险性,徐祥不具备电工资质维修电开关,存在过错,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

责。在彭磊家工作的过程中,彭磊的表弟、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断电,并电话告

知了徐祥,徐祥查看电灯确实没电才开始工作。从整个过程来看,房主彭磊、物业公司

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均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现徐祥已经受到严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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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彭磊作为房主、腾飞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宜给予徐祥一定补

偿。法院结合已经查明的事实,考虑到徐祥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及对其将来生活所产生

的影响,认定彭磊、物业公司在已经支付款项的基础上,由彭磊向徐祥再支付五万元补

偿,由物业公司向徐祥再支付二万元补偿。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一、彭磊于判决生效

之日起七日内向徐祥补偿50000元;二、北京腾飞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七日内向徐祥补偿20000元;三、驳回徐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询,各方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彭磊、物业公司应否对徐祥所受伤害再

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徐祥被电击受伤,彭磊与物业公司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赔

偿责任,原审法院对此的认定,本院不持异议。现徐祥受伤程度严重,伤残等级程度较

高,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所受伤害对其将来生活所产生的影响,认定

作为受益方的彭磊以及管理一方的物业公司在已经支付款项的基础上,再向徐祥进行适

当补偿,并无不当。关于补偿金额,本院亦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彭磊、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彭磊负担1050元(已交纳),由北京腾飞祥瑞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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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刘保河

审 判 员 郭文彤

审 判 员 李 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史佳伟

书 记 员 万 羽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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