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2日发(作者:家装效果图用什么软件)
目 录
一、办公与业务用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
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
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办发„2001‟58号)〃〃〃〃〃〃〃〃〃〃〃〃〃〃〃〃〃〃〃〃〃〃〃〃〃〃〃〃〃〃〃(7)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计投资„1999‟2250号)〃〃〃〃〃〃〃〃〃〃〃〃〃〃〃〃〃〃〃〃〃〃〃〃〃〃〃〃(18)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管房地„2004‟153号)〃〃〃〃〃〃〃〃〃〃〃〃〃〃(27)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试行)‣的通知(国管房地„2004‟85号)〃〃〃〃〃〃〃〃〃〃〃〃〃〃〃(36)
二、公务用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
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3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
的规定(中办„1994‟14号)〃〃〃〃〃〃〃〃〃〃〃〃〃〃〃〃〃〃〃〃〃〃〃〃〃〃〃(39)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
备标准规定‣的通知(国管财„2004‟120号)〃〃〃〃〃〃〃〃〃〃〃〃〃(42)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
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财„2003‟53号)〃〃〃〃〃〃〃〃〃〃〃(45)
三、其他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臵管理
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4‟第196号)〃〃〃〃〃〃〃〃〃〃〃〃〃〃〃〃(4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
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2007年3月 18 日 中办发„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
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
是,最近一些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
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有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擅自提高建设
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有的不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经济实用性,
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搞豪华装修;有的不惜贷款、举债,甚至挪
用扶贫款、救灾款等专项资金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群众反映十
分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经党中央、国务院
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
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
意义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委、
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
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
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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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侵蚀党员干部
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同时还要看到,虽
然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在不断增强,但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
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体人民的生活还不富裕,
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办的事情还很多,必须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
良传统,必须继续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各级党政机关和领
导干部要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始终牢记“两
个务必”,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带头弘扬新风正气,坚决抵制
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为全社会做好表率。
二、严格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臵、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
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办公楼建设
项目经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
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以
下(含7000万元)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
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经国务院机关事
务管理局初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中央和国家
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其中,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
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
(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州、盟)、县(市、
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
(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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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
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
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
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
维修改造。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
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三、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
原则。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
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 2250号,以下简称
•通知‣)的规定执行。办公楼主入口不得设臵大门厅,门厅高度
不得超过两层楼高。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
在•通知‣规定的标准内。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
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
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臵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
走廊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
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臵要科学实用。电梯、
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
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扩建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凡达不到建筑
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
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
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盘活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对办公用房确有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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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
新建、改扩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
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
(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部)级不得超过4000
元/平方米,市(地)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
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在不超出上述限额的前提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
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凡超出规定标准的,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
理。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
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四、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
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
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
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
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
公楼建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
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
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逐步推行
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
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
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
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在项目实施过程
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干涉。项目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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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使用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和投资主管等部门组成
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
检查。
五、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近年来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情况
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
作出处理。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
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
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
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
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批复
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
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设
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
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
制止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并
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投资
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
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
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公楼建
设项目一律不下达财政预算,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
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
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的管
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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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
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
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
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通知。国有和国
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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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
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1年8月6日 国办发„2001‟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
房管理的意见‣以及•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
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是中央政府行政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经过多年努力,中央国家机关
的办公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长期以来由于办公用房由各部门、各
单位分散规划建设,从而造成了建设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差别较
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建设和管理成本费用较高等问题。为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机构改革的要求,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
位服务,必须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
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
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国
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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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局统一申办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
权登记。登记范围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
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及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
(以下简称有关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中
央国家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对特殊用途的办公用
房及其相应土地的权属登记,经国管局批准可作特殊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与国管局签订办公
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制定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档案,在核定的办
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
工作,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未经国管局同意,不得自行处
臵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
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二、严格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要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
13号)的要求,从严控制。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
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
扩建、翻建、改建的,应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
分步实施。
国管局根据首都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
状及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没有列入规
划的项目不能建设。在整体规划的指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
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办公区的建设规划。拟定规划时要注重
改善基础设施、美化环境和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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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管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统筹安
排建设项目,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报预算,集中支付建
设资金。新建、扩建、翻建、改建办公用房,要按照基本建设审批
权限并认真执行国家计委颁布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履行基本
建设审批程序,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协助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概算编报、施工监督等工作。
三、建立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国管局根据人员编制和
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分配、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
办公用房,并逐步推行办公用房租用制度。凡需调整、变更办公用
房,由国管局负责审批和办理。
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
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臵;
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
积,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
不得自行处臵。上交的办公用房,国管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
求情况统筹安排。
对办公用房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
适时调整、臵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屋,不断优化办公用房
资源,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强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
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
相进行改扩建。维修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
程质量。
国管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修缮、设备
设施改造的标准、时限和要求,日常维修养护的经费标准以及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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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办法;负责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办公用
房的实际状况,制订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及专项性维修计划,编报经
费预算,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也可根据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
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养护,根据规定的经
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编报经费预算,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
列入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改进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
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的进程。
国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办公用房使用部门与物业管理单
位的分离,推进机关物业管理单位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加快物业
管理市场化进程。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结算制度,制定管理标准,
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快物业管理单位的内部改革,降低物业管
理的成本和费用,切实转变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推进物业管
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更好地满足机关办公的需要。要积极引入竞
争机制,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
物业管理公司,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
六、开展办公用房的普查和清理工作
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普查,重点查清办公
用房及土地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办公用房及附
属设施的质量情况,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档案。
对办公用房及土地的使用状况、资产状况要定期进行评估,为
制定办公用房的调整方案和维修改造计划提供依据。
对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并
结合机构改革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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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房,应根据其工作职责和经费来源,与管理部门签订使用或租
赁协议,区别不同情况确定租金标准。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
原则上应进行清退;清退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使用,但应按市
场价交纳租金。各部门、各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要严格遵循“收
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预算管理。
七、做好京外、境外机构和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
理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京外、境外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及相应土地,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国管
局委托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本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各
部门、各单位要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普查,建立档案,房地产权属登
记资料和档案报国管局备案。
八、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完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发展和机关建设的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国管局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在本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
上,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办法,逐步把办公用
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来。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
落实办公用房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切实提高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是实现办公用房资
源的优化配臵,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各部门有效运转,防止国有资
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树立
良好的政府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
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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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的优
化配臵,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按照国务
院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
同)是指: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
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中央国家机关资产的办公
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国家没收、接收、接管、划拨、国家投资
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二)办公用房权属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
下简称国管局)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
记。
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
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
至国管局名下。
2.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国管局进行初始登记。各
部门、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
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
沿用、购买、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
登记的,要变更登记至国管局名下。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国管局提出申请,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
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和办理。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国管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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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来源说明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予办理。
5.土地使用权登记按•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办理。
(三)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国管局批准,可由
占用部门或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国管局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在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的房屋权
属登记办法另行规定。
(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严
格记录固定资产统计台帐,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状况及
使用状况。
(六)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臵由国管局负责,各部门、各
单位不得自行处臵。属于报废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属
于资产转移交易的,应进行评估。
(七)各部门、各单位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将办公用房租、
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要报经国管局批准。
二、调配和使用
(八)办公用房在中央国家机关范围内统一调配。已对外出租
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要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
(九)国管局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
制与业务需求,重新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允许有正负
5%的面积误差)。各部门、各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使用的服务用房和
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另行核定。
(十)各部门、各单位拥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要履行申报登
记手续,并与国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各部门、
各单位可以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提出增加和改善办公
用房的申请;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提出年度修缮申请;负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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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应缴
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经国管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
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臵六个月以上的,
由国管局收回。
三、基本建设管理
(十四)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首都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及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需求,编制办公用房建设
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根据资金和其他条件,
分步安排,有序实施。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在中央国家机关
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应与中央国家机关用地规划相衔接。国家
计委在审批立项时应征得国管局同意。
(十五)国管局根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基建项目数据库和年
度基建投资规模,与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协商后,编制基本建设年
度计划,并接受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的监督检查。
计划执行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十六)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需求向国管局提出办公用
房建设项目申请。国管局依据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
组织评估论证。在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管理权限对项目建议书、
初步设计和开工等事项进行审批。
改进项目前期工作,根据项目的功能、规模和规划条件,确定
总体、单位和其他系统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估算总投
资。总投资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进行评审。
(十七)经国务院批准,适当调整办公用房投资审批权限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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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局试行。办公用房建设投资在7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国管局审
批,7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国管局审核后报国家计委
审批;2亿元以上和某些2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
管局审批。
(十八)办公用房建设逐步由各部门、各单位分散实施向国管
局统一组织实施过渡。大型建设项目设立项目领导小组,由使用部
门和国管局组成,负责项目方案的审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项目领
导小组下设项目联合执行小组,由使用部门、国管局和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十九)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
招投标,并加强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四、维修管理
(二十)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
项性维修工程,由国管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部门、
各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二十一)国管局要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
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
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二)每年8月1日前,各部门、各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的
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申请,报送国管局。国管局根据
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维修项目数据库,经鉴定评审,确定维修
项目,统一编制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计划。
(二十三)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维修经
费标准、时限要求等规定,制定工作计划,申请经费,组织实施。
国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十四)5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
— 15 —
监理单位,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工程竣工后,国管局会同使用单
位、质量监督部门联合验收。
五、物业管理
(二十五)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暂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待
条件成熟后由国管局统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维修、
水电暖设备维护维修、电梯空调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
化、保洁、保安、会议等公共性服务,代收代缴等公众代办服务和
机关所要求的特约服务。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
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二十六)国管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
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选
聘,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部门和
单位要共同组成物业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二十七)由机关服务中心承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部门,要
建立和完善内部结算制度,推进机关服务中心的改革,降低管理成
本。承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在三年内取得物业
管理资质,提高管理水平。
(二十八)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三年后全面
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实现物业管理的专业化。
六、经费预算管理
(二十九)国管局负责统一编制办公用房基本建设、大中修及
专项维修经费预算,作为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负责组织上述预
算的执行,定期向财政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十)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面积编制
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
列入各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执行。国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七、普查与清理
—
16 —
(三十一)办公用房普查采取各部门、各单位自查,国管局重
点抽查并组织专业测绘方式进行。2001年年底前完成。
1.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专门人员查清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
用房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质量情况,填表造册,
报送国管局。国管局对资料进行核实和重点抽查。
2.国管局会同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测绘队
伍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实际测量,形成明晰的房产图、
地籍图和使用单位占用图,做到图、表、卡、证与房地产现状相符,
登记造册,建立办公用房初始档案和数据库,为办公用房日常管理
奠定基础。
(三十二)在普查基础上,分类处理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
房。
1.机构改革中,经国务院批准,成建制由行政单位转为企业的,
对其所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经确认后合理调
整、臵换、划转。
2.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继续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国管局负责重
新核定面积,签订使用协议。其他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
区别不同情况缴纳租金。
3.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清退。清退有困难
并经国管局批准继续使用的,按市场价交纳租金,专项用于物业管
理和日常维修。
(三十三)各部门、各单位对京外、境外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
的办公用房也要认真普查,建立档案。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和档案
报国管局备案,具体办法由国管局另行制定。
八、附 则
(三十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细
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三十五)本细则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 17 —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1999年12月21日 计投资„1999‟2250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政府、计委(计经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文件有关在党政机关
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
费的精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
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
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党政
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
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
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
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
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
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
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
18 —
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
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
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
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
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
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
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
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
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
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臵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
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
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
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
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
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
— 19 —
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
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
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
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
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
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
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
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
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
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
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
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
20 —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
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
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
需要进行配臵。
— 21 —
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
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
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
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
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
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
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
或者按规定设臵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
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
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
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
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
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第十一
条的规定设臵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
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臵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
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臵。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
—
22 —
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
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
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臵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
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
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
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
臵。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
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 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
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
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
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
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
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口
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
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
房的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
— 23 —
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
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
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
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
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
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
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
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
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第三十六条 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
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
换气方式。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臵空调,包括采用
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建筑应设臵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
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
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四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臵前室,卫生
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洁的卫生设备,并应设臵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
收集存放设施。
—
24 —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
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建设标准发布后,国家计委原颁布的•行政办
公楼建设标准(试行)‣(计标„1987‟18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
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6‟2984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部位/ 等级
地面
一般办公室、会议
内墙面 普通、中级装修
室、走廊、楼梯等
天棚
地面
内墙面
天棚
普通、中级装修
中高、级装修
中高、级装修
中高、级装修
中级装修
地面
内墙面
卫生间
天棚
设备
中级装修 中级装修 普通装修
大便器、小便
中级装修
中级装修
普通装修
中级装修
中级装修
中级装修
普通装修
中级装修
中级装修
普通装修
中级装修
中级装修
中级装修
普通装修
普通装修
普通装修
普通装修 普通装修
一级办公用房
普通、中级装修
二级办公用房 三级办公用房
普通装修 普通装修
领导办公室、重要
会议室、门厅、电
梯厅等重要部位
外墙
大便器、小便斗、大便器、小便
— 25 —
洗手盆、壁镜、
洗污池
附表二
斗、洗手盆、斗、洗手盆、
壁镜、洗污池 壁镜、洗污池
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部位 /等级 高级装修 中级装修
装饰混凝土喷涂、
中高级釉面砖、人造石材
外墙
等
玻璃马赛克等
装饰板、墙纸、墙布、釉
乳胶漆、塑料扣板
内墙 面砖、油漆、乳胶漆、胶
等
合板、中高密板等
中级釉面砖、瓷砖、普通釉面砖、水泥
胶合板、高级釉面砖、装
墙裙
饰板、人造石材等
等
中级地砖、水磨石、
水泥地坪、局部水
地面 人造石材、高级地砖等 马赛克、塑料地板
磨石、普通地砖等
等
胶合板、装饰板、墙纸墙塑料扣板、石膏线
水性涂料、石灰浆、
天棚 布、油漆、乳胶漆、管线条、乳胶漆、管线
白粉浆等
暗装等 暗装等
木质及塑钢门窗、
钢门窗、拼板门、
胶合板纤维板门等
铝合金及彩板板门窗、铝单层玻璃铝合金
门窗 合金空玻璃窗、双面包镶窗、塑钢门窗、镶
门、特殊要求制作的门等 板门等
局部水磨石等
水磨石、塑料扣板砂浆、提浆抹面、
粉浆等
涂料、石灰浆、白
墙面砖、水刷石、
水泥砂浆勾缝
水性涂料、清水墙
普通装修
—
26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年7月12日 国管房地„2004‟15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
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
„2001‟58号)精神,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我
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
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
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以下称“机关建设项目”)是
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费
以及部门自有资金进行的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办公用
房新建、扩建、翻建、维修改造项目,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
设项目等。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机关建
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 27 —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称“项目使用单位”),负
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参与或组织规划设计、建设
管理、竣工验收等。
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项目管
理单位”),承担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管理事项。
第四条 机关建设项目应贯彻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要求。严
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全过程控制;采用先进技术,节能降耗;
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
行为。
第五条 机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确立,工程
初步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组织工程施工,竣
工验收等。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环节
和先后顺序,逐项履行报批手续。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能进入下一
环节。未履行程序擅自开工的不予安排投资。项目使用单位不得越
权审批建设项目。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六条 机关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
料采购等,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相关工作由中
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承办,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机关建设项目的评审、合同管理、审计等咨询服务业务,也应
面向市场,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 积极推进“代建制”管理模式,实行建设单位和使用
单位相分离的体制,逐步实行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承包等专
业化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建立健全机关建设项目责任制,通过签定建设项目管
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明确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等各方的相
应责任。
—
28 —
第二章 项目确立
第九条 机关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建设项目申请。
(一)中央国家机关长远发展规划;
(二)机关实际需求及事业发展,确有必要;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
房维修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北京市城市规划和市政要求;
(五)无法从现有存量办公用房中调整解决;
(六)其它条件。
第十条 申请机关建设项目须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项目建议
书,必要时还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
拟建规模、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1)项目概况;(2)项目建设的必
要性;(3)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4)建设规模和建设内
容等规划设计方案;(5)项目外部安全、保密环境;(6)环保措施;
(7)消防;(8)节能、节水;(9)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10)
投资效益分析;(11)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12) 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13)结论;(14)附件。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新建、扩建项目,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下
的,由国管局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征求发展
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管
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发展改革委,由发展改
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培训中心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
— 29 —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翻建项目,以及办公区以外
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由国管局按程序严格审批,必要时商发展
改革委报国务院审批。
现有培训中心确需维修、改造的,要从严审批。
第十三条 国管局在收到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申请后,应充分研
究和论证,必要时应组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
评审,及时予以批复或审核后上报。
第十四条 机关建设项目实行储备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
报批、确定立项后的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
划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设计
第十五条 机关建设项目确立后,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建设单
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要求,开展项目设计。项目设计主要包括规划设计方案、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筑
物外部造型、内部布局,工艺技术路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主要包括:(1)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和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用设施、管线图纸;(2)材料、设备需求清
单;(3)工程概算文件,以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
项目与市政、公用、供电、电信、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协议文件或
配合方案等有关材料;(4)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
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
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或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方案应充分论证,必要时国管局可要求有
关单位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分析,或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
—
30 —
进行论证审核。
国管局组织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及
时批复,明确初步设计的修改内容和概算的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的出
入不得大于5%,否则将对项目进行重新决策。
初步设计阶段批准的概算即为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
不得随意突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概算时,须按规定
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
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必
须落实初步设计的修改意见。项目管理单位须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
对施工图进行优化。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根据投资总量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区别轻重缓急,按项目进度合理安排。
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
(二)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概算投资已确定,并已列入项目储
备库;
(三)除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外,其它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机关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预算)的编制周期
为上年度1月份至12月份:
(一)1月份至5月份为各部门研究需求和申报时间;
(二)5月份至9月份为国管局汇总、与各部门交换意见和编
制计划的时间;
(三)9月份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四)10~12月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沟通下达投资计
— 31 —
划。
第二十三条 机关建设项目年度投资预算在本年度4月份下
达。年度计划执行中,项目投资需求和支出情况如发生变化,各部
门应及时通报国管局。国管局依据情况审核同意后,调整投资计划,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项
目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开工报告,开工报告
批准后即可进行项目施工。
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审批手续;
(二)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预算);
(三)已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与复审;
(四)已完成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五)已完成现场 “三通一平”。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采取集中统一管理下的项目代理建设模
式,主要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或委托有项目管理能
力和条件的项目使用单位代理组织实施。
国管局与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建设项目管理责任
书和廉政责任书,明确决策程序和项目执行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明确防腐倡廉的要求和措施,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
政责任书的条款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机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逐步实现对
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施工组织、监理、合同管理和资
金支付、审计和后评价等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控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应有纪检监察部
门参与监督。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在招标前和中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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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与各投标人、中标人签订廉政责任书。国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合同管
理、信息管理和工程协调作用,实现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的控
制目标。
第二十八条 机关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
工、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应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合同条件为范本,逐步形成适合机关建设项目特点的合同
文本,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和统一合同管理。各类合同要有明
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因规模发生变化、使用功能
调整、装修和设备标准提高等因素,将导致投资突破初步设计概算
的,必须报国管局重新进行方案和概算审批。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国管局应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和
监理单位的指导,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细化操作程序;
采用技术手段定期分析预算控制状态;严格资金支付手续,督促工
程及时结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
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
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移交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和项目使用部门档案室,并向国管局报送一
套电子版档案。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
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申请和拨付资金。
项目预算资金要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未
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
第三十三条 项目预算纳入国管局部门预算的,按国管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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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试行办法‣(局办字„2001‟40号)执行;项
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
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价
款结算制度,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程序支付资金。工程价款结算
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按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
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应结合本部门特
点,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立预算资金审核制度;做好年度财
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
算的组织、审核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国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
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和决算审核。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须按
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要项目由国管局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须提供下列文件:(1)竣工验收报告;
(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竣工图;(3)
设备技术说明书;(4)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5)设备设
施试运行报告;(6)工程质量合格文件;(7)其它有关审批、修改、
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项目使用部门须在3个月内完成竣
工决算,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
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 建设工作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
单位,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要写出总结报告,分析建设
—
34 —
过程中各方的成绩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段时间后,国
管局要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全过程,
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评价。机关建设项目后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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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
维修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4年4月24日 国管房地„2004‟8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
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
„2001‟58号)精神,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我局会同相关部门
组织专家编制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并在
征求有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邀请国内权威专家组成审查委员会予
以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是中央国家机关
办公用房日常维护管理与监督检查、制定维修方案、编制维修计划
和审批维修项目的重要依据。由于编制办公用房维修标准是一项系
统、复杂的工作,请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反馈建议和意见,
以便进一步完善,逐步实现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的规范
化、专业化、科学化。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略)
—
36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
1999年3月3日 厅字„19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
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下发以来,对纠正党政机
关汽车配备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重
要作用。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的质量、档次提高,车种、
车型不断增加,价格逐步下降,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汽车配备
标准,减少国家财政支出,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
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车辆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要与国家
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发
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促进经济增长和环境
保护。
二、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
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
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
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
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中央党政机关分别由中共中
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地方党政机
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批。
四、领导干部现已配备使用的轿车,要继续作用;达到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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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标准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更换,避免造成浪费。
五、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和更新车辆,由主管部门根
据有关规定和购臵资金情况,在坚持排气量和价格标准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车辆价格、性能、耗油、维修费用等因素,按照等价择优、
等质择廉的原则,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竞价,统一购臵、
配备。
六、各级党政机关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除领导干部汽
车配备使用标准以外的其他各项规定,严格车辆编制和配备审批的
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节约国家财政支出。
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汽车配备使用标准,
参照本通知执行。
—
38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1994年9月5日 中办发„1994‟14号
为了贯彻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方针,节约国家财政开支,加
强廉政建设,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汽车配备使用中攀比高档的倾
向,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
用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部长级以上(不含部长级)干部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
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
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副部长级和副省
长级干部离休、退休后享受部长级和省长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
过去已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配备了专车的副部长,其专车可
继续保留,但本人不用时,由机关调度使用。
三、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
车型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2.5升以下车型
的轿车。
现已使用的轿车超过上述标准的,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机关行政事务主管部门,在现有的车辆中予以调换;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更换,避免造成新的浪费。
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干部,今后应使用国产轿车。现
已使用的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等高档豪华进口轿车,按
照中央纪委•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中纪发„1994‟
5号)精神,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行政
— 39 —
事务主管部门,在现有的车辆中予以调换。其他进口汽车凡有条件
调换的应一律调换,确有困难的可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
再更换国产车。
四、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的专车,属中央党政机关的,分
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备或
批准配备;属地方党政机关的,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
部门配备或批准配备。各部门和地方不得擅自为领导干部超标准配
备或调换专车。
五、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干部的工作用车、党政机关公务
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定编原则是,根据其机构编制、职能和领导职
数,从严掌握,合理确定。中央党政机关的定编标准,由国务院机
关事务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后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的
定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编制
数的审批,属中央党政机关的,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
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
的,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负责。
六、严禁违反规定进口或购买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
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
七、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
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
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八、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
及党中央、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协、法
院、检察院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驻境外机构的汽车配备和退役处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禁止通过驻境外机构变相从国外进口汽车。
十、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汽车配备规定,加强
—
40 —
使用管理和经费管理。
过去有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凡配车档次标准超过本
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 41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
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2004年6月17日 国管财„2004‟12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
作的批示精神,解决公务用车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以及使用管理中
存在的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务院机构改
革的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按照有利
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保障公务活动需要,加
强公务用车资产管理和稳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了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
规定‣(中办„1994‟14号)和•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
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和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
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规范配备标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加强
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依据各部
—
42 —
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的需要,
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一)部长级干部的专车,按1人1辆定编。
(二)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1人1辆定编。
(三)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
员编制定编。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定编。
(四)根据部门机要工作量的大小,酌情核定1—3辆机要通信
车辆编制。根据会议等集体活动的需要,酌情核定1—2辆 26座以
下中小型客车编制。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
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
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
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
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五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
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
为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调换下来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臵。
第六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调动工作的,其
所用车辆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使用;调离中央和国家机关的,
其所用车辆由使用单位交回国管局。
第七条 经批准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须重新核定车
辆编制,原则上只保留正、副部长级干部专车、工作用车、机要通
信及会议等集体活动用车。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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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方式自行购臵、调换、借用车辆。
第八条 试行班车改革的部门,要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根
据职工实际居住地与工作单位的距离远近,发放适当的班车补贴。
试行班车改革的部门,不得使用公款为职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
第九条 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动时,相
应调整公务用车编制。
第十条 公检法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编制,由国管局商财政
部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
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海关、税务等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所
属行政单位的车辆编制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
并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车辆购臵要通过政府
采购,车辆处臵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
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管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
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44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
更新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4日 国管财字„2003‟5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
神,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通知‣(中
纪发„2003‟5号)要求,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禁止超
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关
于贯彻执行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财字
„1999‟308号)、•关于贯彻执行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局财物字„2000‟005号)的规定,严格把关,
按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二、为部级干部申请配备、更新公务用车,须由部门分管领导
签署,并以部门的名义行文;申请文件主要说明部级干部现任职务、
车辆状况和使用年限、配备或更新的理由,并填写•领导干部公务
用车配备、更新审批单‣;为新任部级干部申请配备公务用车的,须
附任职通知复印件。
为部级干部配备、更新的公务用车,未经我局同意不得随意调
换,不得挪作他用。各部门要加强对部级干部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
和管理,确保部级干部公务用车的安全使用。
— 45 —
三、部门自筹经费购臵部级干部公务用车和其他公务用车,应
按照批准的车型、型号,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四、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登
记,据实填报•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和•一般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于4月15日前送我局。今后,我
局将按照此次车辆登记情况办理有关车辆更新、过户和处臵事宜,
未登记在册的,不予办理。
特此通知。
—
46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8月24日 国管财„2004‟196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臵工作,确保国有资产
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我们重新修订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臵管理办法‣(以下称•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
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臵工作,确保
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臵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明确处臵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
与流失。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
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臵的监督和管理
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臵,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
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
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 资产处臵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
— 47 —
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臵主要包括:
(一)闲臵或超标准配臵的资产;
(二)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
(三)经批准需臵换或交易的资产;
(四)因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
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变更的资产;
(五)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
的资产;
(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
(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臵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 资产处臵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臵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
报国管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臵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
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臵,均报国管局审
批。
第八条 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非
转经”。确有闲臵不用的资产或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为充分发挥
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办理“非转经”,但必须按规定严格履
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申请办理无价调拨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臵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
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
48 —
(三)调出、调入双方(或臵换双方)签订的协议;
(四)申请调出、调入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条 申请办理变卖、出售和有价调拨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臵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
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
(四)申请出售、转让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报损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臵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二)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
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三)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
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四)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
理意见;
(五)申请报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报废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臵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
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
告;
(四)申请报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非转经”,须提供:
(一)拟处臵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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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三)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
(四)“非转经”意向书、草签协议或合同;
(五)申请“非转经”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 处臵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除按第九条至第十三
条规定外,还须提供: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拟处臵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座落、面积、规划用途,拟
采取的处臵方式。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非转经”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
资产处臵收入及“非转经”占用费、收益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没有规定的,由国管局统一管理,作为中央国家机关重新购臵、修
建各类资产的专用资金。
第十六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会同专业机构对终止生
产经营活动的“非转经”进行评估,按评估确认值将其改为非经营
性资产,并按审批权限报国管局批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处臵批复
意见,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
登记。
第十八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
1月15日前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臵情况汇总表‣和•中
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汇总表‣(附后),报国
管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
隶属关系改变)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产处臵工作。任何单
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国有资产。
—
50 —
第二十条 对因资产处臵工作管理不善、擅自处臵国有资产或
利用资产处臵谋取私利,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国管局有权责令其
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其所在部门追究主管领导和直
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人防资产的处臵管理,按照•人民防空国
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所属境外国有资产的处臵管理办法,另行
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
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
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8年1月8日印发
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臵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8‟
第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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