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日发(作者:)

徐刚与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5

【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1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祝杰崔金城孟娟

【审理法官】祝杰崔金城孟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刚;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徐刚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徐刚

【当事人-公司】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史舰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刘梦林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李苏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史舰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刘梦林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李苏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1 / 4

【代理律师】史舰刘梦林李苏

【代理律所】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徐刚

【被告】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徐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徐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21800元,由上诉人徐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5:24:41

徐刚与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134号

2 / 4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为舰,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许凌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林,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刚因与被上诉人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3民初5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刚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21800元,由上诉人徐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祝 杰

审 判 员 崔金城

审 判 员 孟 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茹

3 / 4

书 记 员 金宇婷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4 / 4


更多推荐

上诉人,法律,上诉,徐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