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发(作者:)
云南赢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
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04
【案件字号】(2021)云01民终108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丹
【审理法官】姚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云南赢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云南赢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云南赢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庭付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杨智芳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严雨婷云南汇同
律师事务所;吴潇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庭付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杨智芳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严雨婷云南汇同律
师事务所吴潇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庭付杨智芳严雨婷吴潇
【代理律所】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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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云南赢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转账人民币280000元,并在银行付款回单中载明“用途:借
款”,表明被上诉人支付款项系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一
份载明:“兹借到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80000元正(大写贰拾捌万元正),
用于蒙自经开区铜深加工项目标准厂房建设工程项目,借期自2018年1月22日至收到下一
次支付工程款为止,月息无,借期满后一次还清”,表明其接受款项系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
系。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附条件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转账人民币280000元,并在银行付款回单中载明
“用途:借款”,表明被上诉人支付款项系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
《借条》一份载明:“兹借到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80000元正(大写贰拾
捌万元正),用于蒙自经开区铜深加工项目标准厂房建设工程项目,借期自2018年1月22日
至收到下一次支付工程款为止,月息无,借期满后一次还清”,表明其接受款项系基于民间
借贷法律关系。因此,被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所提交的证据已足以证
实双方之间具有借贷的合意以及借款的交付。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应当提交证据予以反
驳。上诉人主张其收取款项系为了蒙自经开区铜深加工项目标准厂房建设的顺利推进所达成
的工程款借支,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被上诉人提交的转款凭证及《借条》。同时,
双方当事人之间虽另外存在工程方面的纠纷,但其他纠纷的存在不影响双方之间另行形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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