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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
2023年9月19日发(作者:舒东)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投资建设项

目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5.10

【字 号】通政办字〔201832

【施行日期】2018.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通辽市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字〔201832

通辽市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通辽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与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相

关的中介服务行为,提高中介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

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

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字〔20176号)等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与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要求

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

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

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

第三条按照“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全面放开中

介服务市场,打破地域、行业垄断和保护,打造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

中介服务平台,为投资建设项目提供规范高效的中介服务。

第二章服务机构管理

第四条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取

消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

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

争。

第六条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也可自主委托有关中介

服务机构编制,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干预;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的申请

文本,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第三章服务事项管理

第七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梳

理,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报市旗两级编制部门会同发改、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部

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四章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条依托通辽市诚信网建立全市统一的中介服务机构诚信平台,依托通辽市政

务服务中心网站设立中介服务网上平台,依托市旗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重点中介

服务窗口,打造“网络为主、实体为辅”的中介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以资质管理为主线,以中介服务需求为导向,由发改、国土、规划、住

建、环保、交通、水务、林业、安监、人防、气象、消防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主

管部门制定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公开征集方案,并报市政务服务中

心,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在媒体、网站上统一发布征集公告。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参与

征集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纳入中介服务网上

平台。

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自愿、就近”的原则,经申请可进驻市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对进驻中介服务网上平台或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中介服务窗口的中介服

务机构,通过中介服务网上平台向社会公开中介服务机构信息,供申请人自主选

择。

第五章服务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自觉

遵守职业道德,建立健全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

等制度。

请人办理中介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所需资料、办理时限、收

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九条执业记录制。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建立执业记录台账,将执

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及服务合同等资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法

律法规未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六章服务流程与时限

第二十条将申请人办理的与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整合为前期服务、

报建审批、竣工验收三个流程阶段,实行并联办理。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

审批部门将行政审批事项与相关中介服务事项同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步申请、

行政审批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同步办理。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行政审批部

门、中介服务机构及申请人召开联合告知会议,协调推进行政审批事项与中介服务

事项同步办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前期服务阶段。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

前,中介服务事项办理的最高时限参照下列规定执行。

1.项目建议书编制(政府投资项目,5个工作日);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政府投资项目,15个工作日);

3.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企业投资核准项目,10个工作日);

4.现状平面图测绘(5个工作日);

5.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制(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

目、重要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公共设施以及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范围外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30个工作日);

6.土地勘测定界(5个工作日);

7.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之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

具的节能审查意见,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报建审批阶段。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

开工建设之前,中介服务事项办理的最高时限参照下列规定执行(此阶段能够与前

期服务阶段并联办理的,应与前期服务阶段办理的中介服务事项同步办理)。

8.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30个工作日);

9.方案设计文件编制(一般项目30个工作日);

10.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编制(一般项目30个工作日);

11.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查(编制时限:一般项目30个工作日;审查时

限: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

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

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12.工程测量(30个工作日);

13.涉路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编制(一般项目15个工作日);

14.土地登记宗地测绘及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测绘(7个工作日);

1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

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30个工作日);

16.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30个工作日);

17.国有土地价格评估(15个工作日);

18.征地房屋补偿评估(30个工作日);

19.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一般项目7个工作日);

2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40个工作日);

2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40个工作日);

22.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40个工作日);

2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40个工作日);

2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3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

15个工作日);

25.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

济开发区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30个工作日);

26.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大型项目为15个工作日、中型项目和防空

地下室项目为7个工作日、小型和零星项目为4个工作日);

27.水质检测报告编制(一般项目7个工作日);

28.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20个工作日);

29.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30个工作日);

30.招投标文件编制(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阶段。在项目开工建设之后,投入生产、使用之前,中介服

务事项办理的最高时限参照下列规定执行。

3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编制(20个工作日);

3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20个工作日);

3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20个工作日);

34.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编制(15个工作日);

35.房产测绘(20个工作日)。

第七章服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

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

理,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各自权限采取信用降级、警示告

诫、公开曝光、行政处罚和行业禁入等措施,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

护公平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

第二十五条建立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由物价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服务机构服务

收费的审核审查及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制定并公开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由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中介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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