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1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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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宅室装饰装修管理方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本市住宅室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平安、
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围〕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住宅室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
相关管理活动。
住宅建立单位统一进展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方法第三十一条、三十
二条规定。
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
市建立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区、县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围,负责所辖区域住宅装修活动的监视
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
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
第四条〔管理制度〕
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
第五条〔行业协会〕
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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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展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效劳,规行
业行为;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
项;
〔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效劳;
〔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
〔五〕承担市、区〔县〕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
第六条〔鼓励创新〕
本市鼓励开展和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节能
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效劳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
从事室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
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
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
简称装修企业〕进展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展住宅装修。自行装修的,
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平安责任。
政府提倡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展住宅装修。
第九条〔企业装修〕
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展住宅装修的,应中选择具有国家或者本市建立行
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具备以下条件的装修企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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