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4日发(作者:)

乌江明发新城城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乌江明发新城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切实

维护被征地村组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

文件精神,结合乌江明发新城项目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乌江明发新城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和集体

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和安置。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不同地类分别确定,计算方式

为平均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具体为:

1、土地补偿费:

农用地:10955元/亩。 建设用地:7825元/亩。

2、安置补助费:

农用地:21910元/亩。 建设用地:8608元/亩。

3、青苗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执行《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同意和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

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马政秘〔2013〕20号文件),具

体内容见附表。

三、征地补偿费的统筹和兑付

1、征地补偿费的统筹按省、市、县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统筹后足额兑付到村民小组。鉴于各村民小组被征收土地面积不

等,在具体实施中按以下标准确定统筹比例:(1)被征地农业人

口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或已被依法征收耕地占全部耕地70%以

上的集体不再统筹;(2)已被依法征收耕地占全部耕地50%—70%

之间的,集体统筹10%;(3)已被依法征收耕地占全部耕地

1

30%—50%之间的,集体统筹15%,(4)己被依法征收土地不足

30%的,集体统筹20%。

2、集体统筹资金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

3、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按规定补偿到村组,由村组制定分

配方案。

4、补偿方式:在统筹的基础上,按照被征收土地的类型予

以一次性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

采取支付安置补助费方式进行安置,对失地后的农业人口,

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纳入被征地

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执行《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和政(2008)74号文件)。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的次月起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

五、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

1、安置对象:被拆迁房屋所有权户或在册的户籍人口。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①在校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前、现役义务兵、服刑劳教人员

户口注销前等情况;

②己婚未育和独生子女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户口虽在本村集体组织内,但属于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

挂户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3、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实行货币化补偿、产权调换或产

权调换和货币化补偿相结合的形式,采取何种形式由双方当事人

根据具体情况而确定。

4、被拆迁房屋货币化补偿款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被拆迁

房屋的用途、建筑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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