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盛世江南-基金为什么会赔钱

2023年9月20日发(作者:凌恒)
杨金典、宁波爱保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
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01
【案件字号】(2022)浙02民终11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金典;宁波爱保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五八到家有限公司;马雄峰
【当事人】杨金典宁波爱保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五八到家有限公司马雄峰
【当事人-个人】杨金典马雄峰
【当事人-公司】宁波爱保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五八到家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陆忠飞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陆忠飞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代理律师】陆忠飞
【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金典
【被告】宁波爱保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五八到家有限公司;马雄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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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根据杨金典与爱保姆公司、五八公司、马雄峰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五八公司
为爱保姆公司提供雇主信息服务,爱保姆公司为马雄峰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息并促成合作交
易,马雄峰接受家政服务,杨金典提供家政服务。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
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杨金典与爱保姆公司、五八公司、马雄峰签订的家政服务合
同,五八公司为爱保姆公司提供雇主信息服务,爱保姆公司为马雄峰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息
并促成合作交易,马雄峰接受家政服务,杨金典提供家政服务。从各方当事人在家政服务合
同中约定来看,杨金典与马雄峰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涉案事故发生在2020年7月5日,杨金
典要求马雄峰承担责任,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第三十五条。杨金典依法应举证证明马雄峰在其受伤过程中存在过错,现杨金典未能举
证证明,一审对杨金典要求马雄峰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杨金典也未提
供证据证明五八公司和爱保姆公司在杨金典受伤过程中存在过错,一审认为杨金典要求五八
公司和爱保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无不当。本案是侵权纠纷,杨金典
以五八公司尚未提供保险单为由,主张五八公司未尽到合同约定义务,不属于本案审理范
围。五八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述会协助杨金典进行保险理赔,双方就此可另行处理。综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5日,杨金典与爱保姆公司、五八公司、
马雄峰签订家政服务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合同有效开始时间为2020年7月5日,合同有
效结束时间为2020年8月1日;雇主为马雄峰,家政服务人员为杨金典,家政服务机构为爱
保姆公司,信息提供方为五八公司;服务类型为普通保姆,住家;杨金典基本月报酬为5500
元,每月休息4天;马雄峰向爱保姆公司支付佣金5500元,杨金典向爱保姆公司支付佣金为
首月实际收入的10%;五八公司为爱保姆公司提供信息服务,不参与马雄峰、杨金典与爱保
姆公司之间所涉家政服务或家政信息服务之经营;马雄峰通过58到家预订爱保姆公司之家政
服务或家政服务之信息服务,爱保姆公司通过五八公司之58到家信息服务平台获取马雄峰对
家政服务需求的意向;经爱保姆公司介绍、马雄峰面试及筛选,马雄峰自愿选择杨金典为其
提供保姆服务,马雄峰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杨金典按时支付劳务报酬,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
算等;马雄峰与杨金典按月(30天)结算,杨金典上户服务当日为起算日;第一个结算周期,
爱保姆公司有权要求马雄峰支付杨金典第一个结算周期的基本月报酬作为马雄峰与杨金典服
务交易保证金,该费用由五八公司代为收取,由五八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与马雄峰、杨金典、
爱保姆公司进行结算;自第二个结算周期起,马雄峰与杨金典于每个结算周期满后3日内确
认该周期杨金典应得劳务报酬,并于结算周期期满5日内向杨金典一次性支付上一周期应得
劳务报酬;因马雄峰原因造成杨金典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马雄峰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服
务期间,若杨金典突发疾病或其他非因马雄峰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马雄峰应采取必要的救
治措施,但相关费用由杨金典承担,由此造成马雄峰损失的,杨金典应当予以赔偿;若杨金
典外出未归或发生意外,马雄峰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杨金典紧急联系
人、爱保姆服务热线等);马雄峰对杨金典在服务期间和服务场所的安全负责,不得指使其从
事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由于马雄峰人为或其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电器、清
洁呕吐物等所需的符合国家卫生安全相关规定的卫生和劳保用品等)造成杨金典人身伤害或财
产损失的,马雄峰承担全部责任并应立即通知爱保姆公司;马雄峰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
足额支付佣金、服务交易保证金,向杨金典支付劳务报酬;爱保姆公司按照家政服务订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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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雄峰首次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息并促成合作交易即视为爱保姆公司完成居间服务义务;合
作期间,五八公司仅向爱保姆公司提供马雄峰家政服务业务的信息服务,爱保姆公司审查通
过所获信息,并自行决定是否与马雄峰进行合作,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视为爱保姆公司经核
查并确认五八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服务义务,五八公司不参与马雄峰、杨金典、爱保
姆公司之间家政服务合作事宜,马雄峰、杨金典、爱保姆公司合作期间,不得因此增加五八
公司的任何责任或者义务等。2020年6月30日,杨金典到马雄峰家里做住家保姆,工作内
容为:烧饭、保洁及白天照管一名2-3岁的儿童。2020年7月5日19点30分左右,杨金典
从马雄峰家(五楼)走楼梯到一楼的时候摔倒受伤,楼梯过道安装有感应灯。杨金典受伤后,
马雄峰将杨金典送至宁波市第六医院进行治疗,并垫付部分医疗费5738.30元。杨金典在宁
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10天,于同年7月15日出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及尺骨茎突骨
折,右髌骨骨折。住院期间行右桡骨末端骨折切复内固定术。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
23839.74元,并购买医疗用品170元,合计24009.74元。杨金典于2021年1月5日委托安
徽惠民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该所于同年1月11日出
具皖惠民[2021]临鉴字第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杨金典因摔伤致右侧桡骨远
端及尺骨茎突骨折,右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2.评定误工期为210
日、护理期为75日、营养期为105日。杨金典为此支出鉴定费193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各方当事人之间是何种法律
关系?二、爱保姆公司、五八公司、马雄峰是否存在过错?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一审法院
认为,根据各方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约定,五八公司系信息提供方,其向爱保姆公司提供雇
主信息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爱保姆公司系中介,为雇主推荐家政服务人员,促成双方
达成雇佣合意,并收取佣金;马雄峰系雇主,杨金典系提供家政服务的雇员,杨金典与马雄
峰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
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
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马雄峰作为雇主,在杨金典受伤事件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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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无过错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马雄峰在杨金典受伤事件中不存在过错,理由如下:首先,
倒垃圾系杨金典作为住家保姆的日常工作职责范围,该项工作本身并不属于风险作业,且工
作环境不具有危险性,杨金典、马雄峰均陈述从马雄峰家五楼到一楼的楼梯间有感应灯,杨
金典虽主张感应灯较暗,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杨金典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马雄
峰作为雇主无法预见到杨金典在下楼倒垃圾过程中会摔倒,亦无法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上述事
故发生;其次,杨金典受伤之后,马雄峰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部分医疗费,积极
履行救助义务;最后,杨金典作为专业的家政工作人员,对工作环境已相对熟悉,其在工作
过程中,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本身对于受伤存在过错。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杨金典未提
供证据证明马雄峰在杨金典受伤事件中存在过错,对于杨金典要求马雄峰承担赔偿责任的诉
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五八公司和爱保姆公司仅为信息提供方和中
介方,其在杨金典受伤事件中并无过错,故杨金典要求五八公司和爱保姆公司承担赔偿责
任,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
回杨金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853元,由杨金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
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金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杨金典的诉讼
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爱保姆公司、五八公司、马雄峰承担。事实和
7月5日,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外,还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杨金典在从事雇佣活动中
遭受人身损害,其对受伤的发生或扩大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一审认为马雄峰在杨金典受伤事
件中不存在过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杨金典、宁波爱保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民终11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典。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杨金典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爱保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
州区中兴路717号(14-1)。
法定代表人:王进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忠飞,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八到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尖
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17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曹继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雄峰。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金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爱保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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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公司)、五八到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八公司)、马雄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
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5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决
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金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杨金
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爱保姆公司、五八公司、马雄峰
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家政服务合同为制式合同,该合同第十二条载明通过爱保姆公
司及五八公司提供的家政服务都有保险,但杨金典多次向五八公司索要保单,五八公司
均无法提供。马雄峰在庭审中也陈述五八公司曾说如果保姆受伤,有意外险可以理赔。
杨金典是2020年6月30日前去马雄峰家工作,但家政服务合同是摔伤后才签订的,杨
金典有理由怀疑五八公司及爱保姆公司未及时为杨金典购买保险。五八公司及爱保姆公
司未能及时签订服务合同,延迟购买保险,一审法院认定其已经尽到合同义务与事实不
符。杨金典与马雄峰形成劳务关系,马雄峰负有指挥、监督、管理职责,有义务为雇员
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涉案事故发生在2020年7月5日,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外,还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杨金典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其对受伤的发生
或扩大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一审认为马雄峰在杨金典受伤事件中不存在过错,缺乏事实
和法律依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爱保姆公司辩称,马雄峰是雇主,爱保姆公司仅提供中介服
务,与杨金典没有关系,无需承担责任。杨金典在走路过程中摔倒,过错应在杨金典一
方,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五八公司辩称,五八公司仅是提供家政信息服务的居间方,与杨金典不存在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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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五八公司没有参与杨金典、马雄峰、爱保姆公司之间的家政服务合作事宜,且在
履行合同中不存在过错。杨金典提到的意外险,不是本案审理范围。五八公司会协助杨
金典获取相应保单。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雄峰辩称,当时是通过五八公司APP找到线下门店爱保姆公司,爱保姆公司也
挂着五八公司的名字。爱保姆公司告诉马雄峰他们会给保姆做健康检查,也会购买意外
险。杨金典有骨裂,五八公司和爱保姆公司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责任,未检查出该情况。
事故发生前,杨金典都是穿着高跟凉拖鞋在工作,马雄峰提醒其换鞋,但是杨金典不
听。马雄峰家楼道灯光较好。杨金典是在楼道上摔倒的,是邻居告知的,当时杨金典还
没有走到垃圾桶附近。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杨金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爱保姆公司、五八公司、马雄峰赔偿杨金
典医疗费24009.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15675元、营养费10500元、
交通住宿费1000元、误工费37972.60元、残疾赔偿金129772元、鉴定费1930元、精
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合计236859.34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5日,杨金典与爱保姆公司、五八
公司、马雄峰签订家政服务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合同有效开始时间为2020年7月5
日,合同有效结束时间为2020年8月1日;雇主为马雄峰,家政服务人员为杨金典,家
政服务机构为爱保姆公司,信息提供方为五八公司;服务类型为普通保姆,住家;杨金
典基本月报酬为5500元,每月休息4天;马雄峰向爱保姆公司支付佣金5500元,杨金
典向爱保姆公司支付佣金为首月实际收入的10%;五八公司为爱保姆公司提供信息服
务,不参与马雄峰、杨金典与爱保姆公司之间所涉家政服务或家政信息服务之经营;马
雄峰通过58到家预订爱保姆公司之家政服务或家政服务之信息服务,爱保姆公司通过五
八公司之58到家信息服务平台获取马雄峰对家政服务需求的意向;经爱保姆公司介绍、
马雄峰面试及筛选,马雄峰自愿选择杨金典为其提供保姆服务,马雄峰按照本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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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杨金典按时支付劳务报酬,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等;马雄峰与杨金典按月(30天)
结算,杨金典上户服务当日为起算日;第一个结算周期,爱保姆公司有权要求马雄峰支
付杨金典第一个结算周期的基本月报酬作为马雄峰与杨金典服务交易保证金,该费用由
五八公司代为收取,由五八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与马雄峰、杨金典、爱保姆公司进行结
算;自第二个结算周期起,马雄峰与杨金典于每个结算周期满后3日内确认该周期杨金
典应得劳务报酬,并于结算周期期满5日内向杨金典一次性支付上一周期应得劳务报
酬;因马雄峰原因造成杨金典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马雄峰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服务
期间,若杨金典突发疾病或其他非因马雄峰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马雄峰应采取必要的
救治措施,但相关费用由杨金典承担,由此造成马雄峰损失的,杨金典应当予以赔偿;
若杨金典外出未归或发生意外,马雄峰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杨金
典紧急联系人、爱保姆服务热线等);马雄峰对杨金典在服务期间和服务场所的安全负
责,不得指使其从事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由于马雄峰人为或其设备、设施(包括
但不限于家庭电器、清洁呕吐物等所需的符合国家卫生安全相关规定的卫生和劳保用品
等)造成杨金典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马雄峰承担全部责任并应立即通知爱保姆公司;
马雄峰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佣金、服务交易保证金,向杨金典支付劳务报
酬;爱保姆公司按照家政服务订单为马雄峰首次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息并促成合作交易
即视为爱保姆公司完成居间服务义务;合作期间,五八公司仅向爱保姆公司提供马雄峰
家政服务业务的信息服务,爱保姆公司审查通过所获信息,并自行决定是否与马雄峰进
行合作,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视为爱保姆公司经核查并确认五八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
信息服务义务,五八公司不参与马雄峰、杨金典、爱保姆公司之间家政服务合作事宜,
马雄峰、杨金典、爱保姆公司合作期间,不得因此增加五八公司的任何责任或者义务
等。2020年6月30日,杨金典到马雄峰家里做住家保姆,工作内容为:烧饭、保洁及白
天照管一名2-3岁的儿童。2020年7月5日19点30分左右,杨金典从马雄峰家(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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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楼梯到一楼的时候摔倒受伤,楼梯过道安装有感应灯。杨金典受伤后,马雄峰将杨金
典送至宁波市第六医院进行治疗,并垫付部分医疗费5738.30元。杨金典在宁波市第六
医院住院治疗10天,于同年7月15日出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及尺骨茎突骨折,右
髌骨骨折。住院期间行右桡骨末端骨折切复内固定术。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23839.74
元,并购买医疗用品170元,合计24009.74元。杨金典于2021年1月5日委托安徽惠
民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该所于同年1月11日出
具皖惠民[2021]临鉴字第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杨金典因摔伤致右侧桡
骨远端及尺骨茎突骨折,右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2.评定误工期
为210日、护理期为75日、营养期为105日。杨金典为此支出鉴定费193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各方当事人之间是何
种法律关系?二、爱保姆公司、五八公司、马雄峰是否存在过错?关于第一项争议焦
点,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各方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约定,五八公司系信息提供方,其向
爱保姆公司提供雇主信息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爱保姆公司系中介,为雇主推荐家
政服务人员,促成双方达成雇佣合意,并收取佣金;马雄峰系雇主,杨金典系提供家政
服务的雇员,杨金典与马雄峰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
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马雄峰作为雇主,在
杨金典受伤事件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并非无过错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马雄峰在杨金
典受伤事件中不存在过错,理由如下:首先,倒垃圾系杨金典作为住家保姆的日常工作
职责范围,该项工作本身并不属于风险作业,且工作环境不具有危险性,杨金典、马雄
峰均陈述从马雄峰家五楼到一楼的楼梯间有感应灯,杨金典虽主张感应灯较暗,但未提
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杨金典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马雄峰作为雇主无法预见到杨金
典在下楼倒垃圾过程中会摔倒,亦无法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上述事故发生;其次,杨金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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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之后,马雄峰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部分医疗费,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最
后,杨金典作为专业的家政工作人员,对工作环境已相对熟悉,其在工作过程中,应尽
到谨慎注意义务,其本身对于受伤存在过错。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杨金典未提供证据证
明马雄峰在杨金典受伤事件中存在过错,对于杨金典要求马雄峰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五八公司和爱保姆公司仅为信息提供方和中
介方,其在杨金典受伤事件中并无过错,故杨金典要求五八公司和爱保姆公司承担赔偿
责任,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判决:驳回杨金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853元,由杨金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杨金典与爱保姆公司、五八公司、马雄峰签订的家政服
务合同,五八公司为爱保姆公司提供雇主信息服务,爱保姆公司为马雄峰提供家政服务
人员信息并促成合作交易,马雄峰接受家政服务,杨金典提供家政服务。从各方当事人
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
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上诉人杨金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施晓
审判员
张敏
审判员
倪春艳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沈妍
北京经济适用房新政-1月4号股市开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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