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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5日发(作者:阮研)
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梁锡鹏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0
【案件字号】(2020)粤07民终44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海疆梁宇俊徐闯
【审理法官】张海疆梁宇俊徐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梁锡鹏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梁锡鹏
【当事人-个人】梁锡鹏
【当事人-公司】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钟晨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李静染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吴树铭广东国晖
(江门)律师事务所;李志冠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钟晨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李静染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吴树铭广东国晖(江
门)律师事务所李志冠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钟晨李静染吴树铭李志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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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梁锡鹏
【本院观点】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交
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迟延履行金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涉案房屋总价款为530744元。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条
第(一)项约定“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
户”;“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一审庭审当中,梁锡鹏明确主张乐平地产公
司需继续履行敷设有线电视线路的义务。 乐平地产公司(甲方)与广电江门公司(乙方)
于2020年11月25日签订《弱电工程合同书》,约定:工程地点为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文华豪
庭一期,覆盖785户高层住宅;工程内容为建设有线电视网络系统,工程以总造价942000元
(含税)包干方式承包;开工日期为乙方收到甲方工程预付款及书面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
开工,竣工日期为60个工作日内。乐平地产公司已于2020年12月8日向广电江门公司支付
了部分工程款471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
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
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
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对乐平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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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乐平地产公司的涉案行为是
否构成违约;二、乐平地产公司是否需继续履行“有线电视”线路敷设义务;三、违约金计
算标准认定。 一、关于乐平地产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
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
实意思。”首先,根据江门市有线电视的发展情况来看,最早向江门市民提供有线电视节目
观看服务的单位是江门有线电视站,后江门有线电视站发展更名为江门广播电视台网络中
心,现江门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已由广电江门公司取代,广电江门公司主要负责江门市区广
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及宽带上网、高清互动电视等三网融合业务的
推广应用等工作。在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的江门市民也是通过广电江门公司提供的有线电
视网络接收观看电视节目。由此可知,在江门市民心目中所认知的“有线电视”应是指原江
门有线电视站,现广电江门公司的有线电视网络。其次,乐平地产公司认为中国电信、中国
移动、中国联通等通信运营商提供的有线电视观看服务也视为“有线电视”与国务院颁布的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对“有线电视”的定义不符,该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
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一)接
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
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传统
上,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通信运营商的有线网络服务以宽带上网为主,提供电
视节目观看服务不是其主要业务,所提供的电视节目观看服务(即是宽带网络电视)无论是在
内容上还是收费上均与以提供电视节目观看服务为主业的广电江门公司有差异。再次,根据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条第(一)项“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
户”;“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的约
定,梁锡鹏与乐平地产公司之间就涉案房屋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和宽带网络的交付条件是分
别约定的,可见乐平地产公司在对涉案房屋设施的建设情况描述时也将“有线电视”线路敷
设与“光纤入户”线路敷设予以区分。且涉案《广东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涉案房屋通
信设备光纤入户显示为“是”,但有线电视却显示为“无”,可以佐证涉案房屋在交付使用
时有线电视相关设施未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使用状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乐平地产公
司未敷设“有线电视”线路,构成违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乐平地产公司关于其并
未违约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乐平地产公司是否需继续履
行“有线电视”线路敷设义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乐平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交付涉案房屋
时将有线电视线路敷设到户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
乐平地产公司可以拒绝履行该合同义务的情形,且乐平地产公司所提交证据显示其正在推进
涉案有线电视线路敷设工程,故梁锡鹏有权要求乐平地产公司继续履行该项合同义务。一审
法院判决乐平地产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梁锡鹏交付达到报装使用条件敷设到户
的有线电视线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认定的问题。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
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
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
裁决”的规定,由于双方均未提交因有线电视线路未敷设到户给梁锡鹏造成实际损失的充分
证据,一审结合因未敷设有线电视线路对业主造成影响的程度、违约时间等相关因素,酌定
乐平地产公司按照5元/天的标准向梁锡鹏支付违约金,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梁锡
鹏关于违约金应按照合同约定50元/天计付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对于
计付时间一审判决第一项表述为“自2018年10月2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生效之日止”不
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外,一审判决第三项超出了梁锡鹏一审诉讼请求范围,处理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4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第
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4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第
三、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三、四项;
起十日内向梁锡鹏支付迟延履行合同违约金(按照5元/天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9日起计
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敷设有线电视线路到户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
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
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负担150
元,梁锡鹏负担75元。梁锡鹏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一审法院退回150元;江门
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
1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已预缴),由江门
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06:52
【一审法院查明】本院经审理,依法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
【二审上诉人诉称】乐平地产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梁锡鹏的全
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梁锡鹏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
定“有线电视”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江门公司)的
有线电视网络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且忽视参考相关部门的专业意见。1.一审法院在毫无实质
证据或专家意见的情况下以主观臆断认定乐平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有线电视线路敷设
到户,该认定缺乏证据证明。2.乐平地产公司提交涉案小区业主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提出有线电视问题的网页打印件证据,该局回复“经向业内人士了解,电信网络亦属有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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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范畴”。涉案合同未约定有线电视特指广电网络电视,涉案小区不存在未达到交付标准的
情况。乐平地产公司在一审亦提供广东省其他地区对相关案例供法官参考,均是认可光纤到
户工程线路敷设到户即可视为有线电视线路数敷设到户。而实际上,梁锡鹏并无任何证据证
实“光纤到户”工程线路不能提供有线电视服务的事实。二、一审法院认定乐平地产公司
“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交付商品房时将广电江门公司有线电视线路敷设到户构成违约”属于
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条第(一)项的约定,双方对有线电
视的传输介质和信号来源并未进行明确、固定的约定,亦未约定“有线电视线路敷设到户”
特指广电江门公司线路敷设到户,乐平地产公司已经在涉案小区建设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
程,并通过验收备案,梁锡鹏亦可通过光纤到户线路开通观看电视,乐平地产公司已经完全
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三、一审法院认定“有线电视”特指广电江门公司的有线
电视网络是适用法律错误,完全违背政策及我国国情的战略性要求。(一)国家推行广播电视
宽带网建设,正在大力发展、全面实施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且在2015年已经全面推进三
网融合工作,尤其是在全国范围推动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在网络层上实现互联互通。1.
一审法院认为传统三大运营商提供的有线电视观看服务与国务院颁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
办法》的“有线电视”定义不同,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
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线电视网络光纤到户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体技术要
求》(2017年3月20日公布实施)第3.1.1条对光纤到户该术语的定义。2.根据国务院印发
的《“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国发[2013]31号)文件精神,乐平地产公司在涉案小区
对于“有线电视”线路敷设采用光纤敷设是完全符合国家的战略要求,具有时代先进性。此
外,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
(2013)36号)的第二条“全面实施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之规定,乐平地产公司为梁锡鹏
敷设光纤线路入户以达到梁锡鹏观看电视节目的目的,梁锡鹏可以选择中国移动、中国电
信、中国联通等运营商,即乐平地产公司已经保障了梁锡鹏自由选择电信运营企业的权利。
梁锡鹏非要选择老式传统的广电江门公司的单一线路,乐平地产公司不应对梁锡鹏该选择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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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3.当今的“有线电视”的定义并非特指广电公司的有线电视网络。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
实意思表示是为了实现观看电视节目的合同目的,光纤到户线路开通后完全能够实现观看电
视节目的合同目的,至于是否必须使用“广电”数字网络服务合同并无具体约定,从条款的
内涵及外延均不能得出有线电视仅专指广电江门公司提供的服务为“广电”电视。四、一审
判决超出梁锡鹏的诉讼请求,其判令的第二项实际操作困难大。梁锡鹏诉求中并未明确要求
乐平地产公司敷设广电江门公司的线路,而且涉案小区现已交付使用,重新拆内墙安装新线
路,在三十天内征求全体业主同意、完成新线路报建、拆墙安装新线路、再恢复墙体原本装
饰等一系列事项,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事项,对其他小区业主日常生活影响亦较大。乐平地
产公司二审问话中补充:乐平地产公司为承担社会责任,减少司法诉累,已经积极与广电江
门公司联系铺设新的线路,签订有线电视安装工程合同,为业主提供多一项收看有线电视的
选择。 综上所述,乐平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唯部分实体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
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梁锡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7民终44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
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文华豪庭8号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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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倪志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晨,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染,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锡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铭,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冠,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平地产公司)因
与被上诉人梁锡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
0704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乐平地产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梁锡
鹏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梁锡鹏承担。事实与理由:一、
一审法院认定“有线电视”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广
电江门公司)的有线电视网络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且忽视参考相关部门的专业意见。1.一
审法院在毫无实质证据或专家意见的情况下以主观臆断认定乐平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
定将有线电视线路敷设到户,该认定缺乏证据证明。2.乐平地产公司提交涉案小区业主
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有线电视问题的网页打印件证据,该局回复“经向业内
人士了解,电信网络亦属有线电视范畴”。涉案合同未约定有线电视特指广电网络电
视,涉案小区不存在未达到交付标准的情况。乐平地产公司在一审亦提供广东省其他地
区对相关案例供法官参考,均是认可光纤到户工程线路敷设到户即可视为有线电视线路
数敷设到户。而实际上,梁锡鹏并无任何证据证实“光纤到户”工程线路不能提供有线
电视服务的事实。二、一审法院认定乐平地产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交付商品房时
将广电江门公司有线电视线路敷设到户构成违约”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涉案《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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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条第(一)项的约定,双方对有线电视的传输介质和信号来源并
未进行明确、固定的约定,亦未约定“有线电视线路敷设到户”特指广电江门公司线路
敷设到户,乐平地产公司已经在涉案小区建设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并通过验收备
案,梁锡鹏亦可通过光纤到户线路开通观看电视,乐平地产公司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
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三、一审法院认定“有线电视”特指广电江门公司的有线电视网
络是适用法律错误,完全违背政策及我国国情的战略性要求。(一)国家推行广播电视宽
带网建设,正在大力发展、全面实施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且在2015年已经全面推进
三网融合工作,尤其是在全国范围推动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在网络层上实现互联
互通。1.一审法院认为传统三大运营商提供的有线电视观看服务与国务院颁布的《有线
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线电视”定义不同,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有线电视管理
暂行办法》第二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线电视网络光纤到户系统技术规范第1
部分:总体技术要求》(2017年3月20日公布实施)第3.1.1条对光纤到户该术语的定
义。2.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国发[2013]31号)文件精
神,乐平地产公司在涉案小区对于“有线电视”线路敷设采用光纤敷设是完全符合国家
的战略要求,具有时代先进性。此外,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
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的第二条“全面实施新建住宅建筑光纤
到户”之规定,乐平地产公司为梁锡鹏敷设光纤线路入户以达到梁锡鹏观看电视节目的
目的,梁锡鹏可以选择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运营商,即乐平地产公司已经
保障了梁锡鹏自由选择电信运营企业的权利。梁锡鹏非要选择老式传统的广电江门公司
的单一线路,乐平地产公司不应对梁锡鹏该选择负责。3.当今的“有线电视”的定义并
非特指广电公司的有线电视网络。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实现观看电视
节目的合同目的,光纤到户线路开通后完全能够实现观看电视节目的合同目的,至于是
否必须使用“广电”数字网络服务合同并无具体约定,从条款的内涵及外延均不能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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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仅专指广电江门公司提供的服务为“广电”电视。四、一审判决超出梁锡鹏的
诉讼请求,其判令的第二项实际操作困难大。梁锡鹏诉求中并未明确要求乐平地产公司
敷设广电江门公司的线路,而且涉案小区现已交付使用,重新拆内墙安装新线路,在三
十天内征求全体业主同意、完成新线路报建、拆墙安装新线路、再恢复墙体原本装饰等
一系列事项,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事项,对其他小区业主日常生活影响亦较大。乐平地
产公司二审问话中补充:乐平地产公司为承担社会责任,减少司法诉累,已经积极与广
电江门公司联系铺设新的线路,签订有线电视安装工程合同,为业主提供多一项收看有
线电视的选择。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梁锡鹏辩称,与梁锡鹏的一审意见一致。对于合同的文本解
释,有历史解释、文义解释和习惯解释。本案中对有线电视的解释,特指广电江门公司
的网络是符合江门当地的习惯,在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网站中有文件名《关于优
化我市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接入服务工作方案》第
二(三)6,说明了有线电视报装接入责任主体是广电江门公司,而且从江门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江建函[2019]1363号文《关于规范做好有线电视网
络工程配套建设及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规范做好有限电视网络工程配套建设及验收工作的通知》均
没有说三网融合就不需要安装有线电视,反而对有线电视的验收提出了独立的要求,所
以三网融合是国家的大趋势,但本地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三网融合的本地化程度
与国家、省、地方的进度都不一致。广东省在2019年依然要求有线电视是独立验收的。
对于乐平地产公司提交的《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弱电工程合同书》(以下简
称《弱电工程合同书》),证明了其已经自认没有安装广电江门公司的有线电视,是违反
了买卖合同约定的事实。
元给梁锡鹏(按每天人民币50元,自2018年10月29日起计至有线电视线路敷设到户之
日,暂计至2020年4月1日);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乐平地产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应自一审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锡鹏支付迟延履行合同违约金(按照5元/天的标准,自2018年10
月2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生效之日止);二、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应
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梁锡鹏交付涉案房屋达到报装使用条件敷设到户的有
线电视线路;三、若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未在一审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
行第二项判项,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应自一审判决确定的敷设有线电视
线路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梁锡鹏支付未履行合同违约金5000元;四、驳回梁锡鹏
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负担150元,梁锡鹏负担75
元。梁锡鹏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一审法院退回150元;江门市江海区乐平
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应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50元。
二审期间,乐平地产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
及实施方案》的通知、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上述证据共
同证明“有线电视”并非特指广电江门公司的有线电视网络,乐平地产公司在涉案小区
对于“有线电视”线路敷设采用光纤是完全符合国家战略要求;3.《弱电工程合同
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告示》,证明乐平地产公司已经开始启动涉案小区敷设
“有线电视”线路的建设工程。梁锡鹏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
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
规定,本院对上述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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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依法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
本院查明 另查明,涉案房屋总价款为530744元。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
售)》第十条第(一)项约定“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6.有线电视:交付
时线路敷设到户”;“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一审庭审当中,梁锡鹏明
确主张乐平地产公司需继续履行敷设有线电视线路的义务。
乐平地产公司(甲方)与广电江门公司(乙方)于2020年11月25日签订《弱电工
程合同书》,约定:工程地点为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文华豪庭一期,覆盖785户高层住
宅;工程内容为建设有线电视网络系统,工程以总造价942000元(含税)包干方式承包;
开工日期为乙方收到甲方工程预付款及书面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工,竣工日期为
60个工作日内。乐平地产公司已于2020年12月8日向广电江门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47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
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
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
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对乐平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
查,对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
为:一、乐平地产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二、乐平地产公司是否需继续履行
“有线电视”线路敷设义务;三、违约金计算标准认定。
一、关于乐平地产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
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
12 / 16
实意思。”首先,根据江门市有线电视的发展情况来看,最早向江门市民提供有线电视
节目观看服务的单位是江门有线电视站,后江门有线电视站发展更名为江门广播电视台
网络中心,现江门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已由广电江门公司取代,广电江门公司主要负责
江门市区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及宽带上网、高清互动电视等
三网融合业务的推广应用等工作。在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的江门市民也是通过广电江
门公司提供的有线电视网络接收观看电视节目。由此可知,在江门市民心目中所认知的
“有线电视”应是指原江门有线电视站,现广电江门公司的有线电视网络。其次,乐平
地产公司认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通信运营商提供的有线电视观看服务也
视为“有线电视”与国务院颁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对“有线电视”的定义不
符,该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
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
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三)
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传统上,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
等通信运营商的有线网络服务以宽带上网为主,提供电视节目观看服务不是其主要业
务,所提供的电视节目观看服务(即是宽带网络电视)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收费上均与以
提供电视节目观看服务为主业的广电江门公司有差异。再次,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预售)》第十条第(一)项“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6.有线电
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的约定,梁锡鹏与
乐平地产公司之间就涉案房屋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和宽带网络的交付条件是分别约定
的,可见乐平地产公司在对涉案房屋设施的建设情况描述时也将“有线电视”线路敷设
与“光纤入户”线路敷设予以区分。且涉案《广东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涉案房屋
乐平地产公司未敷设“有线电视”线路,构成违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乐平地
产公司关于其并未违约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乐平地产公司是否需继续履行“有线电视”线路敷设义务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
定,本案中,乐平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交付涉案房屋时将有线电视线路敷设到户
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乐平地产公司可以拒绝
履行该合同义务的情形,且乐平地产公司所提交证据显示其正在推进涉案有线电视线路
敷设工程,故梁锡鹏有权要求乐平地产公司继续履行该项合同义务。一审法院判决乐平
地产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梁锡鹏交付达到报装使用条件敷设到户的有线电
视线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认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
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
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的规定,由于双方
均未提交因有线电视线路未敷设到户给梁锡鹏造成实际损失的充分证据,一审结合因未
敷设有线电视线路对业主造成影响的程度、违约时间等相关因素,酌定乐平地产公司按
照5元/天的标准向梁锡鹏支付违约金,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梁锡鹏关于违约
金应按照合同约定50元/天计付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对于计付时
综上所述,乐平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
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唯部分实体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4民初1455号民事
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4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第
一、三、四项;
三、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向梁锡鹏支付迟延履行合同违约金(按照5元/天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
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敷设有线电视线路到户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150元,梁锡鹏负担75元。梁锡鹏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一审法院退回150
元;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补缴
案件受理费1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已预缴),由江门市
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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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海疆
审 判 员 梁宇俊
审 判 员 徐 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钟炜杰
书 记 员 陈国良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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