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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a级)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公消[2011]65号](/uploads/image/0793.jpg)
2023年10月11日发(作者:平新乔)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
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
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
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
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
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
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
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
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
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
[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
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
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
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
一、关于商住楼商业营业厅的定性问题
商住楼商业营业厅包括为商业配套的办公、非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性质的公共娱乐
场所、无明火餐饮等场所。
二、关于电影院是否界定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问题
符合《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的电影院,其固定座位放映厅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
游艺场所的规定要求进行建筑防火设计,但应同时符合《建规》或《高规》有关规定。当
电影院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其底层出入口应能直通室外。
三、关于新型公共娱乐场所(如足浴、足疗、棋牌、美体中心、SPA、台球等)是否界
定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问题
新型公共娱乐场所应根据具体使用功能定性,对具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类似功能的应
界定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足浴、足疗、棋牌、美体中心、SPA、台球可不界定为歌舞
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四、关于高层建筑中宿舍、公寓的定性及消防设计问题
高层建筑中,公寓应定性为公共建筑,学生宿舍、员工宿舍应结合建筑形式和使用功能进
行定性。建筑高度不超过60m的公寓、宿舍公共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单元组合
式或塔式宿舍、公寓,当每层(每个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
可设一部疏散楼梯(楼梯形式可按高层住宅建筑执行)。
五、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3.5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
界定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3.5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为商店、
图书馆、会议展览、剧场、电影院及设有类似使用功能空间的建筑。
六、关于消防车道及消防扑救面的设置问题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其转弯处
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m。供
消防车停留的空地作业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宽度不小于8m,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至
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5m;当确有困难时,可在此范围内确定一块或
若干块登高车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的边缘间距不宜超过40m。
2、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8m(长×宽)。
3、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4、与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必须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
入口。
5、与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每层均应设置可开启外窗,窗口的净尺寸不
得小于0.8m×1.0m(宽×高),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并宜设置可从外部开
启的装置。
6、消防救援面不应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高压电线、树木、地下车库出入口等。
七、关于大型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
大型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于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
八、关于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自用仓库的消防问题
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自用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仓库隔间的建
筑面积地上不应超过500m2,地下不应超过200m2。自用仓库与其他部位应进行防火分隔,
地上面积大于100m2小于500m2或地下面积大于50m2小于200m2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
在火灾情况下能自行关闭。
商业建筑中超过500m2的地上仓库和超过200m2地下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和独
立的安全出口,并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九、关于地上公共建筑可否借相邻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问题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每个防火分区设置不少于两个
安全出口,当个别防火分区疏散距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
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可作为安全出口,
但其宽度不计入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疏散总宽度。
十、关于直升机停机坪设置问题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重要公共建筑原则要求设置屋顶
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高规》的要求。
十一、关于避难间消防设计问题
避难间所在楼层不得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厨房等直接
动用明火的场所和可燃物较多的库房等。
避难间与该楼层的其它房间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避难间除开向防烟楼梯间或其前
室的门外,不得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十二、关于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措施问题
对于大型、特大型的商铺式商业建筑,应结合商铺布局和内部装修,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对各个商铺进行分隔,以形成各自独立的防火单元,防火单元的建
筑面积不宜大于1000m2。
公共建筑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除中庭外,当防火
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
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地下建筑不应大于20m。
十三、关于大跨度钢结构防火保护问题
严格限制采用大跨度钢结构形式。对确因功能需要采用大跨度钢结构形式的,应根据
其火灾危险性,对其柱、梁、檩条等构件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防火保护应优先选用
外包覆不燃材料保护,采用外包覆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材料喷
涂保护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十四、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内部装修材料使用问题
人员密集场所内部装修不应使用易燃装修材料;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和安全出口的门
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房间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疏散走道两侧、顶部和安全出口附近不应大面积设置镜面等误导人员疏散的装修材料。
十五、关于建筑外墙广告牌和条幅的设置问题
建筑外墙室外大型广告牌和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自然排烟和建筑物的消防扑救。
广告牌和条幅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制作,并易于破拆。
十六、关于地下建筑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设备和风管的保温、绝热材料选型问题
地下建筑或地下室有人员停留的场所,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设备和风管的保温材料、
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十七、关于民用建筑消防软管卷盘设置范围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其它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
建筑宜设轻便消防水龙(可直接利用生活给水)。
十八、关于塔式住宅室内消火栓的设置问题
塔式住宅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消防前室。建筑高度不超过60m的塔式住宅可设置1根
消防竖管,并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建筑高度超过60m的塔式住宅应采用2根消防竖管,
并采用单阀单出口消火栓。
十九、关于防火门的设置问题
经常有人员出入部位的防火门应采用带有释放器的常开式防火门,并应合理设置防火
门逻辑控制关系。设有门禁形式常闭式疏散门,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并在显著位置设置
标识和使用提示。
二十、关于镶玻璃构件的设置问题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镶玻璃构件原则上应执行《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T12513-2006要求,并应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非隔热性镶玻璃构件不得作为
防火分区分隔物;当用于背火面无温升要求的防火分隔物时,应经论证确定。
二十一、关于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问题
中的应用。对于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和材料,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性文件,经论
证后方可使用。
二十二、关于地下商业开发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之间的消防关系问题
1、地下商业开发不得利用地铁等地下轨道交通设施的疏散通道作为火灾时人员疏散的
出口。地下商业开发和地铁等的疏散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相互借用。
2、地下商业开发与地铁站厅(站台)层应分隔成不同的防火分区,相连接处应以通道
形式连接,通道内应设两道防火卷帘,两道防火卷帘的距离不宜小于6m,且由地铁与商业
开发分别控制。
3、商业开发与车站站厅公共区呈上、下层布置时,严禁采用中庭形式相通,站厅与商
业开发之间的联络楼梯(扶梯)间的开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在开口部位设置防
火卷帘时,地铁与商业开发应都能控制。站台层严禁与商业开发相通。
4、当商业开发与地下车站站厅公共区全长相接时,商业开发与地铁站厅(台)层之间
临界面应采取防火墙分隔。当确需开设门洞相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单个门
洞宽度不宜超过8m,每侧防火墙上相邻门洞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m的防火墙。
幕墙窗槛墙规定:高规,3.0.8.2条
防火分区竖向高度规定:高规条文解释5.1.1~5.1.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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