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9日发(作者:全国十大一线品牌瓷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
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
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
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
时的标准。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
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
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
种限制或节制。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常见的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比较复杂,较重要的有:
①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
水害关系。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 ;如分享水利,费用应分担。
②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 。
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
险和危害。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③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
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如因此造成邻方的损失,也应赔偿。相邻关系举证应该有实
施方承担,被实施方举证要困难的多,类似于环境案件。
而比较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几下几种: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
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
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
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
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
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
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
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
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3)、公平合理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
采光和日照。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
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
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侯区 Ⅳ气侯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 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 表
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表5.0.2-2
方位 0o~ 15o 15o~30o 30o~45o 45o~60o >60o
折减值 1.00L 0.90L 0.80L 0.90L 0.95L
注: 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 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
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5.0.3.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0.3.3 在Ⅰ、Ⅱ、Ⅵ、Ⅶ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用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
沙的侵袭;在Ⅲ、Ⅳ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入室的要求;
5.0.3.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
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0.3.5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5.0.4 住宅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96-99的规定,宜采用多
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
房屋采光权受损 维权有依据(图)
对于很多人来说,房子不仅是栖息之地,更是隔离他人给自己独立的一个空间。然而,房子
的问题真是层出不穷,从买
房子签合同到住,可谓问题不断。一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每天都会遇到这样的咨询。比如说,
采光权。
其实,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
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
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
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
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3、《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
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
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
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4、《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
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
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本文来自心
里有数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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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相邻,关系,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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