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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9日发(作者:梁洛施)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
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
的业态包括以下几类:
(一)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
(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三)中央厨房;
(四)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第三条(实行许可制度)
本市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遵循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便民原则。
第五条(管辖)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本市餐饮
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核发《餐饮服务许可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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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餐
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的其他餐饮服
务提供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同一场所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
第二款发证情形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证.
甜品站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其餐饮主店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
责,依照本办法对甜品站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船舶供餐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主要经营性靠泊点的区
(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船舶供餐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六条(信息档案和公告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区(县)分局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
理制度.
各区(县)分局应当定期将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
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定期公布本市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
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申请许可的条件)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餐饮
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
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
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
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
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本单位餐饮服务活动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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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
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符合《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核查标准》(附件一)的有关条件;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条件。
国家和本市对餐饮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有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符合
该规定要求.
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要求)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一)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
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兼职或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规章制度内容)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
(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设施设备卫生管理;
(四)清洗消毒管理;
(五)人员卫生管理;
(六)人员培训管理;
(七)加工操作管理;
(八)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
(九)消费者投诉管理。
申请中央厨房的,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提交的规章制度还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
(二)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
(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
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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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五)食品检验制度;
(六)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条(中央厨房配送食品要求)
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
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审核,但下列食品不得加工配送:
(一)在中央厨房进行冷加工制作的高风险即食食品;
(二)中央厨房自制的生食水产品;
(三)中央厨房自制的乳制品(以乳制品为原料加工的冷冻饮品除外);
(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食品.
中央厨房加工配送的食品,其加工工艺和产品特性符合已纳入食品生产许
可范围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
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应
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六)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有效食品安全培
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七)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
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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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八)项规定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新建项目尚未取得产证的,申
请人应当提交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建设的有关证明;属船舶供餐的,应当提交
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属其他性质的,应当提交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
明.
国家和本市对餐饮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有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
提交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申请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央厨房的材料)
申请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制作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内容应涵盖制
作、包装材料的处理、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
(二)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及运输配送车辆情况。包括生产设备的名称、
型号和数量、运输配送车辆的行驶证明(复印件);
(三)检验设施.包括检验设施名称、型号及数量;
(四)食品卫生检验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申请集体用餐配送的,应提供生产能力与申报的生产方式与数量相
适应的相关材料.
申请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
餐饮连锁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中央厨房配送食品品种审查申请表》(格式见
附件四);加工配送即食食品的,还应当提交该食品的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书写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符合以下要
求:
(一)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资料应当按次序整理装订,并
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
(二)申请书应当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
(三)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当用A4纸填写;
(四)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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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当盖章或签名。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处理方式)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餐饮服务许可申
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双方约定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但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作出受理申请
决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
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受理告知与承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下列
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二)依法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
(三)从事该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四)申请人作不实承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提供的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
(二)已经知晓并愿意遵守从事该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
(三)如作不实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虚假申请材料的处理)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后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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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
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章 审核与决定
第十七条(审查内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
行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可免于现场核查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过程中,可
免予现场核查。
(一)申请人因遗失、损毁《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补证的;
(二)申请变更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项的;
(三)申请变更许可证企业名称项的(经营主体不变);
(四)申请变更许可证地址项的(属路名路牌更名,实际经营地址不变).
第十九条(现场核查前准备)
现场核查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
(二)熟悉和了解现场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三)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
(四)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第二十条(现场核查的要求)
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核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说明理由;
(二)可运用有关专业技术手段对申请人的现场进行测试,并做好记录;
(三)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内容参见附件一),制作现场
核查记录(记录现场核查表中不符合项的具体情况等).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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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查表和核查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十一条(许可决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
定: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
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申请人与
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事项,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
共利益需要听证的重大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
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根据
听证情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会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通知所在区
(县)分局会审;区(县)分局对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特大型饭店,
以及采用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新业态、新工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审查,应当
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审。
第二十四条(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许
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终止行政许可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许可的期限)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因特殊原因许可审核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
规定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
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颁发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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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归档要求)
对于已办结的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有关许可申请及审核材料
及时归档,并留存经申请人签名认可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变更申请)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门牌号(实
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
具的相关核准证明。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加工场所、主要工艺流程、主要
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
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
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
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中央厨房新增加工配送品种,需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或者附
页增加类别或者品种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
手续。
第二十九条(重新申请许可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地点发生改变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主体发生改变的;
(三)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
第三十条(申请变更提供的资料)
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与本次变更申请有关的材料;
(四)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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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延续申请)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
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原发证部门对许可证延续的申请,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
程、卫生设施、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许可证号不变。
第三十二条(申请延续的资料)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证明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四)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有效食品安全培
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
脂管理等内容有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六)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延续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
交《中央厨房配送食品品种审查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四).
第三十三条(变更、延续的程序)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原许可证的收回)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证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交回原
证。
第三十五条(补发)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六十日内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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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凭申请书、营业执照、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
件,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函说明,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
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十六条(注销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延续申请未被批
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注销登记)
《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
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
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许可证内容)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
为负责人)或者业主、许可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
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填写要求见附件三)。
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除前款内容外,还应当在许可证附页中载
明核准的加工配送的即食食品品种。
《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文书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
一制作。
第三十九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条(不同地点或者场所许可证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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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两个及以上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
当在不同地点或场所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同一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只能申领一张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同一经营主体许可证的办理)
同一地址场所内隶属同一经营主体的经营者,应当由该经营主体统一办理
一个《餐饮服务许可证》;分属不同经营主体,且经营场所能够独立从事经营
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持证者的法律责任)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
卖、出租.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类别和备注项目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
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加强许可督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
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区(县)分局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
责令区(县)分局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接收社会监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
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举报,应当及时
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五条(行政责任追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由上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
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有关人员违法违规审批造成后果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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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
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然违法违
规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予不符合条件
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者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
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其含义与《餐
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所指的加工经营场所相同.
(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
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四)饭店:指以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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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
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饭店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所有场
所面积均为实际室内使用面积。
(五)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
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六)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七)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八)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
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
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九)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
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十)船舶供餐:指在水上客运船舶上为乘客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
(十一)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
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十二)关键环节操作人员:餐饮单位原料采购人员、厨师、分餐人员、专
间操作人员、餐饮具消毒人员、餐饮主管人员。
第四十八条(工作日的计算)
本办法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
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市食
品药品监管局2008年5月6日发布的《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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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废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附件一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核查标准
一、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
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制定本要求。
二、本要求是餐饮单位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本要求中未
涉及的其他条件,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
送单位卫生规范》及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
第一类: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中型饭店,供餐人数500人以上
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二类:快餐店,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饭店,小吃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食堂;
第四类:饮品店(含甜品站);
第五类:建筑工地食堂;
第六类: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
第七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八类:船舶供餐
第九类:中央厨房
四、现场核查结果按照以下判定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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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
项(***表示)、重点项(**表示)和一般项(*表示).现场核查结果实
行综合判定。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
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项目中的内
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
分类 适用范围 重点项和一般项允许不符合数
关键项允许不符合
数
0项 第一类
不符合总数≤8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中型饭店,供餐人数500
数≤3项 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
不符合总数≤7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
数≤2项
不符合总数≤5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
数≤2项
不符合总数≤3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
数≤1项
不符合总数≤4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
数≤1项
不符合总数≤7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
数≤2项 堂
学生盒饭:不符合总数≤3项,其中重
点项不符合数0项
社会盒饭、桶饭:不符合总数≤7项,
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1项
不符合总数≤5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
数≤2项
不符合总数≤7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
数≤2项
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
单位食堂
快餐店,供餐人数50~
第二类
500人的机关、企事业0项
单位食堂
小型饭店,小吃店,供
第三类
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0项
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四类
第五类
第六类
饮品店(含甜品站) 0项
建筑工地食堂
0项
0项
第七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0项
第八类 船舶供餐 0项
第九类 中央厨房
0项
17
五、说明
(一)各加工经营场所的定义
1、加工经营场所:指与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
食品加工经营
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2、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
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3、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
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4、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
处理食品的区域。
(二)其他说明
1、所有场所面积均为实际室内使用面积。
2、如按照经营面积对饭店的特大、大、中、小型进行划分与按照就餐
座位数对饭店的特大、大、中、小型进行划分,其划分类型结果不一致,饭
店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3、主要原料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餐饮业经营者、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
餐饮业经营者及非专门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如含餐饮的KTV包房),食
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可适当减少。
18
第一类 适用于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中型饭店,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目的重
1.1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非水冲式公共
核查项
要性
*** 1。选址
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 ***
厕所、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房)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
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2.1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原料的可不设置)、切配、烹饪(单纯
经营火锅、烧烤的可不设置)、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
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浴室等生活场所
及设施。
2.2 设为独立隔间的场所:
1、特大型饭店: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
2、大型饭店、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
毒;
3、中型饭店: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
2.3 进行熟食卤味制作、裱花操作的,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2.4 食堂备餐、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操作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
*
***
***
2.5 采用非专间方式备餐的,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纱窗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空气幕。
***
2.6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
**
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与原
料通道、入口及使用后的餐具回收通道、入口应分开设置。
2.7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
2.8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特大型饭店≥1:3。0,大型饭店≥1:2。5,中型饭店≥1:**
2.2(使用半成品烹饪的、经营火锅或烧烤的可适当减少);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150㎡,500人以
上每增加1人增加0.3㎡,1000人以上超过部分每增加1人增加0.2㎡.
2.9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经营火锅或烧烤的的可适当减少),*
熟食专间累计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19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目的重
核查项
要性
2.10 熟食专间累计面积:特大型饭店≥75㎡,大型饭店≥15㎡,中型饭店≥8㎡。裱花专间面积≥6㎡。***
备餐专间或场所面积≥16㎡,每增加1人,增加0。02㎡.各专间面积不包括通过式预进间的面积,
并应与供应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2.11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
2.12 烹调场所天花板离地面距离≥2.5m,不足2。5m的应采用机械通风使换气量符合JGJ64《饮食建筑*
设计规范》要求.
3.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3.1 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
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3.2 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小于1.5%),排水流向从高清洁区向低清洁区。 *
3.3 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
4。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 4.1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清洗**
消毒、各类专用操作场所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
裙。
4.2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
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4.3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
5。食品处理区天花板 5.1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
5.2 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
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5.3 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
6.洗手消毒设施 6.1 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
6.2 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
6.3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
消毒方法标识。
7.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7.1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
20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目的重
核查项
要性
7.2 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式。***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
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设置洗碗机,其规格应能满足需要.
7.3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
开。
7.4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
7.5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
7.6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
8。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 8.1 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
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 8。2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 9.设备、工具和容器 9。1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 9。2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 9.3 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 10.通风排烟设施 10.1 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
** 10。2 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
* 12。废弃物暂存设施及管理记录 12。1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 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
* 12.3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记录台帐.
** 13.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 13.1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 13。2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于清洗和更换。
11.采光照明设施 11。1
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为非手动开启式。
12。2
21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目的重
核查项
要性
* 13。3 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 13。4 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 14。专间 14。1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 14。2 专间只设一扇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 专间内设有独立温度控制的空调设施、温度显示装置、空气消毒设施(如紫外线灯)、流动水源、工
具清洗消毒水池;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净水设施;熟食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14。3
3
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1。5W/m设置,专间内紫
外线灯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
15.专用操作场所 专用操作场所设置在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在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等一般操作区内. ***
*** 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表第6项的规定。
14。4
15.1
15.2
专用操作场所应有明显标识与其他场所区分. **
15。3
专用操作场所内使用设备、工具、容器应专用,存放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
16。更衣室 更衣场所为独立间隔并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
17。厕所 *** 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15.4
专用操作场所内设置流动水源和工具清洗消毒水池.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净水设施。 **
16。1
施和适当的照明。
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
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 18。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建立《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制度内容应与本单位的实
17.1
17.2
际情况相适应,并便于操作和执行.
注:1。本表共58项,其中关键项19项,重点项18项,一般项21项.
2。本表不适用于除大专院校食堂以外的学校食堂以及建筑工地食堂。
18。1
22
第二类 适用于快餐店,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目的重
1.选址 ***
1。1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非水冲式公共厕所、
核查项
要性
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
积
2.1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和切配(全部使用半成品原料的可不设置)、烹饪、面点制
2.2 进行熟食卤味配制、裱花操作,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2.3 食堂备餐、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操作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
2.4 采用非专间方式备餐的,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纱窗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空气幕。
2.5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
2.6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2.7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的快餐店≥1:3.0,切配烹饪场所≥**
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房)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
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
均设在室内,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浴室等生活场所及设施。
***
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10㎡;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的快餐店≥1:2。5,切配烹饪场所≥8㎡.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30
㎡,100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0。3㎡。
***
***
**
***
2.8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熟食专间累计面积≥*
2.9 熟食专间面积≥5㎡,裱花专间面积≥6㎡。备餐专间或场所面积≥8m.各专间面积不包括通过式预进***
2.10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
2.11 烹调场所天花板离地面距离≥2。5m,不足2。5m的应采用机械通风使换气量符合JGJ64《饮食建筑设*
3.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3.1 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
窗、天花板与排水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3.2 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小于1。5%),排水流向从高清洁区向低清洁区。 *
食品处理区面积10%.
间的面积,并应与供应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计规范》要求。
23
2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目的重
3.3 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
3.4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各**
3.5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
3.6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
3.7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
类专用操作场所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核查项
要性
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 4.洗手消毒设施 4。1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 4。2
毒方法标识.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 5.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5.1
5.2 ***
5。3 ***
5.4 *
5.5 **
6.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 6.1 **
6。2 *
7。 设备、工具和容器 7.1 **
8。通风排烟设施 8。1 **
7.2 *
8。2 *
9。废弃物暂存设施及管理记录 9.1 **
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式。采用
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
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
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
洗和更换。
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24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目的重
9。2 *
9。3 *
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
手动开启式。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记录台帐。
核查项
要性
10。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 10.1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并有良好**
10。2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
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 11.专间 11.1
11。2 专间只设一扇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
11。3 ***
11。4 ***
12.专用操作场所 12。1 ***
12。2 **
12.3 ***
12。4 **
13。厕所 13。1 ***
13。2 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
14.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 建立《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制度内容应与本单位的实际
专间内设独立温度控制的空调设施、温度显示装置、空气消毒设施(如紫外线灯)、流动水源、工具清
洗消毒水池;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净水设施;熟食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以紫外线灯
3
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1。5W/m设置,专间内紫外线灯分布
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
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表第4项的规定.
专用操作场所设置在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在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等一般操作区内。
专用操作场所应有明显标识与其他场所区分。
专用操作场所内使用设备、工具、容器应专用,存放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专用操作场所内设置流动水源和工具清洗消毒水池,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净水设施。
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情况相适应,并便于操作和执行。
注:1.本表共48项,其中关键项17项,重点项16项,一般项15项.
2。 本表不适用于除大专院校食堂以外的学校食堂以及建筑工地食堂。
14.1
25
第三类 适用于小型饭店,小吃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目的重
核查项
要性
1。选址 ***
1.1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非水冲
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 ***
2.1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
2.2 进行熟食卤味配制、裱花操作的,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2.3 小型饭店的餐用具清洗消毒间应设置为独立的隔间.
2.4 食堂备餐、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操作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
2.5 采用非专间方式备餐的,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纱窗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空
2.6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
2.7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
2.8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 **
式公共厕所、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房)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
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浴室等生活场所及设施.
***
*
***
气幕。
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1、 小型饭店≥1:2。0,切配烹饪场所≥8㎡;
2、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的小吃店≥1:2.5,切配烹饪场所≥8㎡;
3、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的小吃店≥1:3.0,切配烹饪场所≥10㎡;
4、 以加工制作面包、糕点为主的小吃店,食品处理区面积≥20㎡;
5、 不提供消费场所且单纯加工中式点心的小吃店,食品处理区面积≥6㎡。
6、 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15㎡.
**
**
2.9 切配烹饪场所≥食品处理区面积50%,熟食专间累计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粗加工、*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其他操作场所面积应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
26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目的重
核查项
要性
*** 2.10 熟食专间面积≥5㎡,裱花专间面积≥6㎡,各专间面积不包括通过式预进间的面积,并应
2.11 烹调场所天花板离地面距离≥2。5m,不足2。5m的应采用机械通风使换气量符合JGJ64《饮*
3.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3.1 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门窗与排水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3.2 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
3.3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
与供应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食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3.4 *
3.5 *
4。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4。1 ***
4。2 ***
4.3 **
5。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 5。1 **
5。2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
6. 设备、工具和容器 6.1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
6。2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
洗消毒、各类专用操作场所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
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
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的可采用化学消
毒方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
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
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
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27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目的重
核查项
要性
** 7。通风排烟设施 7.1 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
* 7。2 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8.废弃物暂存设施及管理记录 8.1
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8.2 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
8.3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记录台帐。 *
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 9。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 9。1
置.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 9。2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 10。专间 10.1
专间只设一扇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 10。2
专间内设独立温度控制的空调设施、温度显示装置、空气消毒设施(如紫外线灯)、流动水*** 10。3
源、工具清洗消毒水池;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净水设施;熟食间、裱花间设专
用冷藏设施。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
3
1.5W/m设置,专间内紫外线灯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
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10.4 ***
专用操作场所设置在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在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等一般操11。专用操作场所 11。1 ***
作区内。
专用操作场所应有明显标识与其他场所区分. 11。2 **
专用操作场所内使用设备、工具、容器应专用,存放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11。3 ***
11.4 专用操作场所内设置流动水源和工具清洗消毒水池.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净水**
设施.
28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目的重
核查项
要性
*** 12。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建立《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制度内容应与本单
12。1
位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并便于操作和执行。
注:1.本表共40项,其中关键项13项,重点项14项,一般项13项.
2. 本表不适用于除大专院校食堂以外的学校食堂以及建筑工地食堂。
29
第四类 适用于饮品店 、甜品站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核查项目
的重要性
1。选址 ***
1。1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非水冲
1。2 在餐饮主店附近开设的甜品站应设在室内,且为独立区域,与餐饮主店的距离不得超过800
式公共厕所、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房)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
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
米,面积≥6平方米。
甜品站销售的食品应由餐饮主店配送,并建立配送台账。甜品站不得自行采购食品、食品添2。1
*** 2.甜品站销售的品种
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食品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3.1
*** 3。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
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浴室等生
活场所及设施.
制作现榨果蔬汁应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3.2
***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3.3
**
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 3.4
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4.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3.1
餐用具清洗消毒和饮料、糕点制作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门窗与排水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餐用具清洗消毒、各类专* 3.2
用操作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 3.3
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 3.4
30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核查项目
的重要性
5。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5。1 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的可采用化学消***
毒方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
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 5。2
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 5。3
甜品站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由餐饮主店负责. *** 5.4
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 6.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 6.1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 6。2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 7。 设备、工具和容器 7.1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 7。2
餐饮主店向甜品站配送食品应使用封闭的恒温或冷冻、冷藏设备设施,确保食品在配送过*** 7。3
程中不被污染。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 8.废弃物暂存设施及管理记录 8。1
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 8。2
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记录台帐. * 8.3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 9.2
专用操作场所设置在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在一般操作区内。 *** 10。专用操作场所 10.1
专用操作场所应有明显标识与其他场所区分. ** 10.2
专用操作场所内使用设备、工具、容器应专用,存放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 10。3
9。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 9.1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
31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核查项目
的重要性
** 10。4 专用操作场所内设置流动水源和工具清洗消毒水池。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净
*** 11。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建立《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制度内容应与本
水设施。
单位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并便于操作和执行。
11.1
注:本表共30项,其中关键项12项,重点项10项,一般项8项。
32
第五类 适用于建筑工地食堂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目的重
1。1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非水冲
式公共厕所、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房)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
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2。1
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食
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浴室等生活场所及设施。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2。2
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应分开设置。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2。3
核查项
要性
*** 1.选址
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 ***
2。4 食品处理区(包括粗加工、切配、烹饪、备餐、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但不包括食品库房)
**
***
2.5 烹调场所天花板离地面距离≥2。5m,不足2。5m的应采用机械通风使换气量符合JGJ64《饮
3。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3。1 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
门窗与排水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具有1-2%坡度并有排水
3。2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
3。3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纱网或其他防*
3。4 天花板不渗水,无脱落、破损。 *
4.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4。1 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的可采用化学消毒***
***
面积与就餐人数相适应,备餐应采取专间方式.就餐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下,食品处
理区面积≥30㎡,其中备餐专间(不包括通过式预进间)面积≥8㎡;就餐人数超过100人的,
按每增加1人,食品处理区面积增加0。15㎡,备餐专间面积增加0。02㎡。
*
食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系统。
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蝇设施。
方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
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33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目的重
4。2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
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 5.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 5。1
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 5。2
核查项
要性
6。 设备、工具和容器 6。1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水池应采用耐腐蚀、**
7。通风排烟设施 7。1 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
8.废弃物暂存设施及管理记录 8.1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
8。2 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
8.3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记录台帐. *
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成,保洁柜应采用不锈钢材质制成.
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 9。2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 10。备餐专间 10.1
** 10。2 专间只设一扇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 10。3 专间内设独立温度控制的空调设施、温度显示装置、空气消毒设施(如紫外线灯)、流动水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 9。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 9。1
源、工具清洗消毒水池。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
3
按功率≥1。5W/m设置,专间内紫外线灯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
10.4 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
11.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建立《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制度内容应与本单***
11。1
位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并便于操作和执行.
注:1.本表共26项,其中关键项10项,重点项7项,一般项9项。
2。 建筑工地食堂不得加工供应熟食卤味、裱花蛋糕和生食海产品。
34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目的重
1。选址 ***
1。1 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房)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
2。场所设置、布局、 ***
分隔
第六类 适用于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
核查项
要性
2.1
2.2 **
2.3
2.4 ***
2.5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
2.6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非水冲式公共厕所、
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原料的可不设置)、切配、烹饪、面点制作、
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
室内,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浴室等生活场所及设施.
粗加工、切配烹饪、供餐人数300人以上学校食堂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和面点制作为独立隔间的场所。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
***
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应分开设置。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烹调场所天花板离地面距离≥2。5m,不足2。5m的应采用机械通风使换气量符合JGJ64《饮食建筑设计规*
范》要求。
3。食品处理区总面积食品处理区总面积按下列要求设置: ***
及各专用场所面积 小学:80%教职工人数×0.85+20%学生人数×0.45
3.1
中学:80%教职工人数×0.85+35%学生人数×0。45
以供应西餐为主的学校食堂,可以采取非专间形式备餐,并适当减少食品原料粗加工、烹饪加工区的面积。
35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目的重
备餐专间食品库房、
面积≥ 更衣室及餐粗加工和切
2
(m)(不包用具清洗消就餐人数(包括配场所面积
括通过式毒保洁场所教职工数) ≥
预进间面面积≥ (m)
积) (m)
15 180 43
15 按需配备 幼儿园 270 52
15 360 60
30 15 600 30
35 18 700 35
40 21 800 40
45 24 900 45
50 27 1000 50
60 30 1125 60
35 18 600 35
40 20 700 40
45 22 800 45
50 24 900 50
60 27 1000 60
70 30 1200 70
在保证总面
积的前提
下,按需配
备
2
核查项
要性
学校类别 ≥
2
烹饪场所面积
2
(m)
3。2 ***
小学
中学
36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目的重
4.食品处理区地面与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
排水 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以明沟为宜。
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
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 4。3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 5。食品处理区墙壁、
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门窗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
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 6。食品处理区天花板 6.1
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
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 6.3
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 7。洗手消毒设施 7。1
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 7。2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
方法标识。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 8。餐用具清洗消毒保8.1
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式。采用化***
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8。2
识标明其用途.
核查项
要性
4。1
4。2
5。1
5.2
5。3
6。2
7.3
洁设施
8.3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
37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目的重
8。4
8.5
8.6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
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 9。食品原料、清洁工
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具清洗水池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 9.2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
核查项
要性
** 10。设备、工具和容器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 切配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的加工操作台,为不锈钢材质。
* 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 11。通风排烟设施 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
** 11.2 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 12。采光照明设施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
* 13。废弃物暂存设施及13。1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 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
* 13。3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记录台帐。
** 14。库房和食品贮存场14。1 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分开设置。
*** 14.2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 14.3 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9。1
10.2
10。1
10。3
10。4
11。1
管理记录
12。1
和更换.
(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动开启式。
13.2
所
38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目的重
核查项
要性
* 14。4 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 15。备餐专间 15.1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 专间只设一扇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 专间内设独立温度控制的空调设施、温度显示装置、空气消毒设施(如紫外线灯)、流动水源、工具清洗
15。2
15。3 消毒水池。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净水设施。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
3
长200-275nm)应按功率≥1.5W/m设置,专间内紫外线灯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
15。4
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表第7项的规定。 ***
16.更衣室 更衣场所为独立间隔并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
17.厕所 *** 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16.1
适当的照明.
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
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 18.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建立《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制度内容应与本单位的实际情
17。1
17。2
况相适应,并便于操作和执行。
注:1.本表共51项,其中关键项16项,重点项16项,一般项19项。
2。 本表学校食堂包括除大专院校食堂以外的小学、中学、职校、技校和中专。
18.1
39
第七类 适用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目的重
审查项
要性
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通用条件
1。单位选址 1.1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非水冲式公共厕所、***
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房)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
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2。1 按《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冷藏、加热保温、高温灭菌三种方式加工。 *** 2。加工方式
3。1 *** 3。场所设置
生产场所具有与供应方式、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独立分隔的原料贮存、粗加工及切配、烹调、餐用具
清洗消毒、盒饭分装(专间)、成品贮存、桶饭暂存(专间)等专用场地.各加工操作场所均设置在室内,
其内不得设置厕所、浴室等生活场所及设施.
3。2 *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4。场所布局 4.1 生产场所各专用场地及设备按照粗加工及切配、主副食品烹调、盒饭分装及成品储存的顺序合理布局,***
3.3 *
烹调场所天花板离地面距离≥2.5m,不足2。5m的应采用机械通风使换气量符合JGJ64《饮食建筑设计
规范》要求。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能防止在储存、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与
原料通道、入口以及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三者均应分开设置。
4.2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
5.地面与排水 5。1 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
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40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目的重
审查项
要性
** 5。2 地面有排水坡度,排水的流向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
** 5。3 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6。墙壁与门窗 6。1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各**
类专用操作场所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6。2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下清洗不生锈的纱网或空气幕,与外**
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能自动关闭.
6.3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和各类专间的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
7。天花板 7。1 天花板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
7。2 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
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7。3 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斜坡或拱形均可). **
*** 8.厕所 8.1 车间内不设置厕所.
** 8。2 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
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厕所
排污管道与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并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
8。3 厕所内的洗手设施符合本表第12项的规定。 **
9。更衣室 9。1 更衣场所与食品加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适当的照明,并设有符合本表第12项的规定的洗手设*
10.库房 10。1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用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
施,有足够供员工更衣的空间.
10.2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
41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目的重
审查项
要性
* 10。3 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 10.4 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 11。分装专间 11。1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 11。2 专间只设一扇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11.3 专间内设有独立温度控制的空调设施、温度显示装置、空气消毒设施(如紫外线灯)、流动水源、工具***
清洗消毒水池。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净水设施。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
3
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1。5W/m设置,专间内紫外线灯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
11。4 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表第12项的规定。 ***
12。洗手消毒设施 12。1 设置洗手设施,其位置在方便从业人员的区域。 **
12。2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 **
12。3 洗手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结构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
12。4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
13.通风排烟设施 13。1 热加工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或大量蒸汽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
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13。2 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
14.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14。1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
施
14.2 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式.采用***
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
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14.3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
14。4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
14。5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
42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目的重
审查项
要性
*** 14。6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15.采光照明设施 加工场所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加工场所工作面高于220lux,其它场所高于110lux,光源不*
15.1 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15。2 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 *
16。清洗水池 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
16.1 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16。2 加工场所内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 **
* 17.废弃物暂存设施及管理17。1 设有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
* 17。2 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配有盖子,并用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成,内壁光滑便于清洗。
* 17。3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记录台帐。
** 18。设备、工具和容器 18。1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 18。2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 18。3 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 18。4 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
** 19。运输车辆 配备与供应数量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便于清洗.
*** 19.2 冷藏盒饭运输车辆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盒饭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
*** 20。设置开展食品和环节表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的检验室,配备高压灭菌锅、恒温培养箱、天平、20。食品检验和留样
*** 20。2 配备具有对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 20.3 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冰箱。
43
记录
19。1
1 紫外线灭菌灯等相应检验设备。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目的重
审查项
要性
二、盒饭生产单位加工特定条件
21.冷藏盒饭、加热保温盒饭 学生盒饭 社会盒饭
生产加工场地面积
批产量3000份以下 批产量3000份批产量1000份批产量3000份批产量1000-
21。1 全部场地≥500m 全部场地≥***
21。2 粗加工、切配及主副食品烹调粗加工、切配及***
2
≥200m 主副食品烹调
21.3 盒饭分装专间≥100m 盒饭分装专间及各专用场地及各专用场地***
21。4 冷却专间≥50m 冷却专间≥***
21.5 成品储存与加工数量相适应 成品储存与加***
21.6 清洗消毒场所累计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清洗消毒场所累计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
22。冷藏盒饭的冷却设备 *** 22.1 生产冷藏盒饭的,应配备盒饭冷却设备(如真空冷却机)或设立盒饭冷却专间.采用专间方式冷却的,
23。冷藏盒饭再加热设施 *** 23。1 生产冷藏盒饭的,配备中心加热点,或供餐点配备再加热设施.
24。加热保温盒饭加热保温*** 24.1 生产加热保温盒饭的,配备膳食加热设施(如加热柜、蒸箱),以及膳食储存、配送时的保温设施(如
设施 保温性能良好的周转箱)。
25。餐具 ** 25。1 使用的餐具为一次性或不锈钢等其他符合工艺要求的材质制成.
2
2
2
以上 以下 以上 3000份
2
300m
批产量每增加
1000份,总面
积及各专用场
地面积均应分
别增加25%以
上
批产量每增加批产量每增加
2
≥100m
500份,总面积1000份,总面积
2
≥50m 面积均应分别面积均应分别
增加25%以上 增加25%以上
25m
工数量相适应
2
专间应内设降温、紫外线灭菌灯、温度计等设施。
三、桶饭生产单位加工特定条件
26。桶饭生产加工场地面积 批产量1000份以下 批产量1000—3000份
44
批产量3000份以上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目的重
审查项
要性
批产量每增加1000份,总批产量每增加500份,总面
面积及各专用场地面积均粗加工、切配及主副食品烹调≥100m 积及各专用场地面积均应
应分别增加25%以上 分别增加25%以上
*** 26。1
*** 26.2
*** 26。3
* 26。4
全部场地≥300m
2
2
饭菜暂存间≥50m
2
清洗消毒场所累计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27。桶饭加热保温设施 27.1 配备膳食加热设施(如加热柜、蒸箱),以及膳食储存、配送时的保温设施(如保温性能良好的周转箱、***
28.桶饭分餐专间 28。1 符合专间要求,面积≥10m,并满足分餐的需要. *
29.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建立《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制度内容应与本单位的实际***
保温桶)。
28.2 配备桶饭分餐专用操作台。 *
29.1
情况相适应,并便于操作和执行.
2
注:1.本表共74项,其中关键项30项,重点项20项,一般项24项.
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45
第八类 适用于船舶供餐
核查项
目的重核查内容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要性
* 1.场所设置、布局和面积
1.1 食品处理区应尽可能集中布置于上层建筑底层的后方(船尾部分),尽可能远离厕所、盥洗
室、诊疗室等易产生污染的场所,上方不得为厕所、盥洗室;门窗不应与上述易产生污染场
所的门窗相对,相距应≥5m。
1.2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
1.3 各加工操作场所的布局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机舱间等其他舱室不得
1.4 炉灶前的通道宽度≥1m,工作台及其他设施间的通道≥0。8m。
1.5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宜不小于1:4。 **
1.6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
1.7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 *
2。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2.1 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
门窗与排水 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沟。
2.2 排水沟出口有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
2.3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 *
2。4 门、窗装配严密,能防止虫害进入。 *
***
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贮存、更衣等场所.食品从业人员更衣室应靠近食品处理区,
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
通过食品处理区出入,食品处理区入口应面向敞开的甲板,以便于食品原料进入。
*
46
核查内容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目的重
核查项
要性
*** 3.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3.1 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的可采用化学消
毒方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
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设专供密闭存放消毒后餐用具、易于清洁的保洁设施。 3。2 ***
粗加工场所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4。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 4。1 **
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接触食品的各种设备由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成。 5。1 **
接触食品的设备的构造易于清洗消毒和检查,能避免污物残留于设备中。 5。2 *
热加工场所应有机械排风设施. 6。通风排烟设施 6.1 **
排气口装有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6.2 *
排气、通风管道、升降梯通道等不宜直接通过客舱或者餐厅,尽量避免烟气等对餐厅的影6。3 *
响
食品处理区应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 ** 7.废弃物暂存设施及管理记录 7.1
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应有盖,并用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成,内壁光滑便于清洗。 * 7。2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记录台帐. * 7。3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物品除外)贮存场所应分开. ** 8。食品贮存场所 8。1
冰箱数量和结构应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并在外观上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 8。2
备餐台应为不锈钢材质,配备膳食加热保温设施。 ** 9。2
5。接触食品的设备
9.备餐专间 9.1 应为独立设置的备餐专间,面积≥8㎡(不包括通过式预进间面积),并与供应人数相适应. **
47
核查内容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目的重
核查项
要性
** 9。3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应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 9。4 专间只设一扇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 9。5 专间内设独立温度控制的空调、温度显示装置、紫外线灯、两个以上流动水池;需要直接
天花板如不平整或有管道应加设吊顶。
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净水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以紫外线灯作为空
3
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1。5W/m设置,专间内紫外线灯分
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
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9。6 ***
10。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 建立《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制度内容应与本
10。1
单位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并便于操作和执行。
注:本表共31项,其中关键项7项,重点项11项,一般项13项
48
第九类 适用于中央厨房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
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 1。选址 1。1
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加工配送的食品品种符合《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1 ***
加工配送的食品的加工工艺和产品特性符合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应符合食品生
产许可的审查标准和要求.
设置具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
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
洁工具存放场所等。食品处理区分为一般操作区、准清洁区、清洁区,各食品处理区均
应设置在室内,且独立分隔。
配制熟食卤味以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应分别设置食品加工专间;食品冷却、包装应设
置食品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食品分装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
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分区域存放;接
触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分区域存放。
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300m,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
清洗消毒区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3。7 ***
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3。9 *
需要分装即食食品的,应设专间,其面积应与食品的品种和分装的数量相适应,一般不
2
小于30m。(不包括通过式预进间面积)
49
2
核查项目
的重要性
2.加工配送品种
2。2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3.8 *
3。10 ***
3。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
3.11 *
4.1 加工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
4。食品处理区地面、排水
4。2 **
4.3 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
5.1 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有1.5 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
5.2 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
5。墙壁与门窗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下清洗不生锈的纱网或
5.3 **
5.4 内窗台下斜45度以上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
5.5 *
6。1 天花板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
6.天花板 6.2 *
6.3 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斜坡或拱形均可)。 **
7。1 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
7.洗手消毒设施
7.2 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
7。3 *
8.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8.1 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
烹调场所天花板离地面距离≥2。5m,不足2。5m的应采用机械通风使换气量符合JGJ64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
排水系统。
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小于1。5%),排水的流向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
作区.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烹调和
成的墙裙,食品加工专间内应铺设到顶。
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能自动关闭.
粗加工、切配、烹调、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食品包装间的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
坚固材料制作。
半成品、即食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
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洗手消毒设施旁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
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50
8。2 采用有效的物理消毒或化学消毒方法. **
8。3 容器。采用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或容器。各类水池或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
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或
其用途。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
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工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8.5 *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工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易于清洁. 8.6 **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8。7 ***
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
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加工场所内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
操作过程.
食品烹调后以冷冻(藏)方式保存的,应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
食品快速冷却设备.
应根据待配送食品的品种、数量、配送方式,配备相应的食品包装设备。 10。2 ***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10。3 **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10。4 *
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10。5 *
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因工艺要求除外。) 10.6 **
食品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或大量蒸汽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
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11。2 **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12.1 *
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12.2 *
51
8。4 ***
9.1 **
9。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
9。2 ***
10。1 ***
10。 加工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
11。1 **
11。通风排烟设施
12.采光照明设施
13。1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
13。废弃物暂存设施及管理记录
13.2 *
13。3 *
14。1 **
14.2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
14。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
14。3 *
14。4 冷藏、冷冻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
14。5 库房及冷藏、冷冻库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能使贮存的食品离地离墙存放。 *
15。1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
15。2 专间只设一扇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窗户封闭 **
15.3 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 ***
15。专间要求
15。4 施、流动水源、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食品冷却间、食品包装间设专用冷冻(藏)***
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
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记录台帐.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用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
设置。
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
施。
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温度显示装置、空气消毒设
设施.
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除符合本规范
第7项的规定外,应当为非手触动式。
更衣场所应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
施和适当的照明。
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17.1 ***
厕所采用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
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17。2 *
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15。5 ***
16.更衣室 16.1 *
17。厕所
52
17。3 厕所排污管道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并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 **
18。运输设备 18.1 ***
19.1 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
19.食品检验和留样 19。2 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
19。3 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
20。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建立《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制度内容应与***
20.1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
结构平整,易清洗。
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并便于操作和执行.
注:本表共69项,其中关键项27项,重点项22项,一般项20项。
53
附件二
沪餐证字
上 海 市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55
申请书填写须知
1、本申请书可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hfda。)
下载使用。
2、本申请书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
3、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并逐页
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所附资料应
用A4纸,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材料中的内容应完整、清晰、准确、涂改
处应盖章或签名。
4、填写本申请书前,请认真阅读《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规.本申请书中的许可类别及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按照《上海市餐饮服务许
可管理办法》的规定。
5、申请人提供本申请书同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
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应当
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和具体相关制度;
(5)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有效食品安全培
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6)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
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8)申请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下列
《
材料:
①生产、制作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内容应涵盖制作、包
装材料的处理、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
②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及运输配送车辆情况。包括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
数量;运输配送车辆的行驶证明(复印件);
③检验设施。包括检验设施名称、型号及数量;
④食品卫生检验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⑤申请集体用餐配送的,应提供生产能力与申报的生产方式与数量相适应的
相关材料。
⑥申请中央厨房的,应同时提交连锁餐饮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中央厨房
配送食品品种审查申请表》;加工配送即食食品的,还应提交该食品的食品安全标
准.
(9)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10)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的
57
其他材料。
餐饮服务经营者基本情况
单 位 名 称 店招或字号
地 址 所属街道(乡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业主)
分管食品安全的单位负
责人
上级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无 □有(具体名称 )
是否申请临时许可证 □是 □否
共 人。其中关键环节操作人员 人,包括:餐饮部门负责人 人、
从业人员数
采购及食品库房 人、厨房及食品制作场所 人、餐饮具清洗消毒 人
食品安全管理员
检验人员(
中央厨房或集
体用餐配送单位填写)
负责人姓名 ,人数 人,专职 人,兼职 人
负责人姓名 ,人数 人,专职 人,兼职 人
性质:连锁,□浴场内设,□宾馆,□KTV内设,□其他( )
□
宾馆:□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及以下
就餐座位: 座
许可类别
□餐饮
□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 □中型饭店,□小型饭店,□小吃店,□饮品店, □饮品
店(甜品站),□快餐店,□船舶供餐
□□□□不
含熟食卤味,含生食海产品,含裱花蛋糕,含熟食卤味
58
□单纯经营火锅,□单纯经营烧烤
□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中式点心(无堂吃)(仅适用于小吃店)
供餐人数 人
□大专院校食堂,□中学食堂,□小学食堂,□中专技校食堂,
□食堂
□幼托机构食堂,□民工学校食堂,□企事业、机关单位食堂,
□学军学农基地食堂,□工地食堂,□医院食堂
□含熟食卤味,含生食海产品,含裱花蛋糕,含熟食卤味
□□□不
□集体用
餐配送
□中央厨
房
□学生盒饭:□冷藏,□加热保温,□高温灭菌,每餐次供应 人份
□社会盒饭:□冷藏,□加热保温,□高温灭菌,每餐次供应 人份
□桶饭:每餐次供应 人份
□餐饮即食食品,□餐饮半成品(生制),□餐饮半成品(热加工),□餐饮原料
59
餐饮服务场所面积、主要设施核查表
(本页由申请人填写)
类 别 编号及名称 间数 面积(m) 编号及名称 间数 面积(m)
1原料常温仓库
2原 料 冷 库
3粗 加 工
4切 配
5烹 调
6主 食 加 工 19 厨房
7餐具工用具洗消保洁
22
20
24 就餐 26大 堂
就餐场所合计 27包 房
31 非食 28办 公 室
32 29更 衣 场 所
非食品处理区合计 30检 验 室
盒
饭
桶
饭
14冷藏盒饭冷却专间
15冷藏盒饭成品专间
16盒饭分装专间
17热藏盒桶饭暂存间
18成品装箱间
21 8熟食专间
22 9点心制作间
23 10烧烤制作
24 11备 餐
25 12裱花专间
食品处理区合计
食品
处理
区
13生食海产品专
场所
品处
总计 餐饮服务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就餐场所)面积总计 ㎡
主要 □冷藏设施, □紫外灯, □温度计, □洗碗机, □消毒柜,
设施 □其他(具体名称 )
注:
①各餐饮服务场所的编号应同时标注在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相应的位置上,如在
平面图的烹调间位置应标注5。
60
②同时包括多项用途的餐饮服务场所,按以下方式填写:场所名称(对应的操作间
编号)。如在编号为19的空格内填写“厨房(3+4+5)",表示该厨房包括了粗加
工、切配、烹调三项用途.
③填写的面积均为餐饮服务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
61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的资料前的□内打“√”)
□1、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
营业执照复印件);
□2、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和具体相关制度;
□5、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有效食品安全培训
合格证明(复印件);
□6、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经营的
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8、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9、申请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
料:
□①生产、制作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内容应涵盖制作、
包装材料的处理、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
□②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及运输配送车辆情况。包括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
和数量;运输配送车辆的行驶证明(复印件);
□③检验设施。包括检验设施名称、型号及数量;
□④食品卫生检验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⑤申请集体用餐配送的,应提供生产能力与申报的生产方式与数量相适应
的相关材料.
□⑥申请中央厨房的,应同时提交连锁餐饮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中央厨
房配送食品品种审查申请表》;加工配送即食食品的,还应提交该食品的食品安
全标准。
□10、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的其他材
料.
62
承诺书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本申请人已了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告知的关于本行政许可事项
的依据和应符合的有关条件,知晓并愿意遵守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规
定,现向贵局提出上述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并作出如下承诺:
本申请书及其所附资料中的有关内容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或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本申请
人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63
餐饮服务场所面积、主要设施核查表
(本页由审查人员现场核查后填写)
类 别 编号及名称 间数 面积(m) 编号及名称 间数 面积(m)
1原料常温仓库
2原 料 冷 库
3粗 加 工
4切 配
5烹 调
6主 食 加 工 19 厨房
7餐具工用具洗消保洁
22
20
24 就餐 26大 堂
就餐场所合计 27包 房
31 非食 28办 公 室
32 29更 衣 场 所
非食品处理区合计 30检 验 室
盒
饭
桶
饭
14冷藏盒饭冷却专间
15冷藏盒饭成品专间
16盒饭分装专间
17热藏盒桶饭暂存间
18成品装箱间
21 8熟食专间
22 9点心制作间
23 10烧烤制作
24 11备 餐
25 12裱花专间
食品处理区合计
食品
处理
区
13生食海产品专
场所
品处
总计 餐饮服务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就餐场所)面积总计 ㎡
主要 □冷藏设施, □紫外灯, □温度计, □洗碗机, □消毒柜,
设施 □其他(具体名称 )
64
申请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沪餐证字
上 海 市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书
65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66
单 位 名 称
原
核
准
内
容
原许可证编号 沪餐证字
许可证发证时间 年 月 日
许可证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
地 址
申请变更内容(请在相应的□内打“√")
□ 单位名称 □ 原生产场所改建、扩建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 □ 加工场所
□ 路名或门牌号 □ 主要工艺
□ 餐饮服务许可类别或备注项目 □ 生产、制作设备
□中央厨房配送食品品种 □ 其他( )
申请变更原因:
67
申请变更内容变更后: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所 附 资 料(请在所提供的资料前的□内打“√”)
□1、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2、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3、有关部门核准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68
□4、有关部门核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证明材料;
□5、有关部门出具的路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6、食品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和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7、中央厨房配送食品品种变更申请表;
□8、其他与变更有关的材料( )。
69
承诺书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本申请人已了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告知的关于本行政许可事项
的依据和应符合的有关条件,知晓并愿意遵守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规
定,现向贵局提出上述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申请,并作出如下承诺:
本申请书及其所附资料中的有关内容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或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本申请
人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70
71
沪餐证字
上 海 市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延 续 申 请 书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72
申请书填写须知
1、本申请书可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cn)
下载使用。
2、本申请书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
3、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并逐页加盖
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所附资料应用
A4纸,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材料中的内容应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
应盖章或签名。
4、填写本申请书前,请认真阅读《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规。本申请书中的许可类别及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按照《上海市餐饮服务许
可管理办法》的规定.
5、申请人提供本申请书同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资料:
(1)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2)证明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有效食品安全
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4)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5)申请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的,应提交《中央厨房配送食品品
种审查申请表》。
6、申请人应认真核对原许可证核准的生产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等变化情况,并如实填写《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经
73
营条件变动情况表》.如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以下说明材料:
(1)餐饮服务场所面积、主要设施变动情况表;
(2)餐饮服务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和卫生设施等变动后的示意图;
(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供改变后的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
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4)原餐饮服务许可事项变更后应当进行环境保护评价的,应当提供符合环
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7、对申请内容有变化的,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路名或门牌
号、许可类别和备注项目等,应当依法申请许可证变更.
8、申请人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时,须提供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原
件.
74
基本情况
单 位 名 称 原许可证号
地 址 所属街道(乡镇)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业主)
分管食品安全的单位
负责人
上级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无 □有(具体名称 )
共 人。其中关键环节操作人员 人,包括:餐饮部门负责人 人、
从业人员数
采购及食品库房 人、厨房及食品制作场所 人、餐饮具清洗消毒 人
食品卫生管理员
检验人员
(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
负责人姓名 ,人数 人,专职 人,兼职 人
配送单位填写)
负责人姓名 ,人数 人,专职 人,兼职 人
性质:□连锁,□浴场内设,□宾馆,□KTV内设,□其他( )
宾馆:□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及以下
就餐座位: 座
许可
类别
□餐饮
□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 □中型饭店,□小型饭店,□小吃店,□饮品店,□饮品
店(甜品站),□快餐店,□船舶餐饮
□含熟食卤味,□含生食海产品,□含裱花蛋糕
□单纯经营火锅,□单纯经营烧烤
75
□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中式点心(无堂吃)(仅适用于小吃店)
供餐人数 人
□大专院校食堂,□中学食堂,□小学食堂,□中专技校食堂,
□食堂
□幼托机构食堂,□民工学校食堂,□企事业、机关单位食堂,
□学军学农基地食堂,□工地食堂,□医院食堂
□含熟食卤味,□含生食海产品,□含裱花蛋糕
□集体用餐
配送
□中央厨房
经营条件变动情况(请在□内打“√”)
□是 □否 1、餐饮服务场所(设置、布局和面积)
□是 □否 2、食品生产加工工艺流程
□是 □否 3、餐饮服务场所主要卫生设施
□是 □否 4、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
□是 □否 5、其他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1、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2、证明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3、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76
□学生盒饭:□冷藏,□加热保温,□高温灭菌,每餐次供应 人份
□社会盒饭:□冷藏,□加热保温,□高温灭菌,每餐次供应 人份
□桶饭:每餐次供应 人份
□餐饮即食食品,□餐饮半成品(生制),□餐饮半成品(热加工),□餐饮原料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5、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主要设施变动后情况表;
□6、餐饮服务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和卫生设施等变动后的示意图;
□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经营
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8、符合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9、中央厨房配送食品品种审核申请表
□10、其他:
77
承诺书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申请人已了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告知的关于本行政许可事项
的依据和应符合的有关条件,知晓并愿意遵守食品安全有关法律规
定,现向贵局提出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的申请,并作出如下承诺:
本申请书及其所附资料中的有关内容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或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本申
请人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78
餐饮服务场所面积、主要设施变动情况表
(本页由申请人填写,有改变的需填写本表)
类 别 编号及名称 间数 面积(m) 编号及名称 间数 面积(m)
1原料常温仓库
2原 料 冷 库
3粗 加 工
4切 配
5烹 调
6主 食 加 工 19 厨房
7餐具工用具洗消保洁
22
20
24 就餐 26大 堂
就餐场所合计 27包 房
31 非食 28办 公 室
32 29更 衣 场 所
非食品处理区合计 30检 验 室
盒
饭
桶
饭
14冷藏盒饭冷却专间
15冷藏盒饭成品专间
16盒饭分装专间
17热藏盒桶饭暂存间
18成品装箱间
21 8熟食专间
22 9点心制作间
23 10烧烤制作
24 11备 餐
25 12裱花专间
食品处理区合计
食品
处理
区
13生食海产品专用
场所
品处
总计 餐饮服务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就餐场所)面积总计 ㎡
主要 □冷藏设施, □紫外灯, □温度计, □洗碗机, □消毒柜,
设施 □其他(具体名称 )
注:
①各餐饮服务场所的编号应同时标注在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相应的位置上,如在
平面图的烹调间位置应标注5。
79
②同时包括多项用途的餐饮服务场所,按以下方式填写:场所名称(对应的操作
间编号)。如在编号为19的空格内填写“厨房(3+4+5)",表示该厨房包括了粗加
工、切配、烹调三项用途.
③填写的面积均为餐饮服务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
80
餐饮服务场所面积、主要设施核查表
(本页由审查人员现场核查后填写
)
类 别 编号及名称 间数 面积(m) 编号及名称 间数 面积(m)
1原料常温仓库
2原 料 冷 库
3粗 加 工
4切 配
5烹 调
6主 食 加 工 19 厨房
7餐具工用具洗消保洁
22
20
24 就餐 26大 堂
就餐场所合计 27包 房
31 非食 28办 公 室
32 29更 衣 场 所
非食品处理区合计 30检 验 室
盒
饭
桶
饭
14冷藏盒饭冷却专间
15冷藏盒饭成品专间
16盒饭分装专间
17热藏盒桶饭暂存间
18成品装箱间
21 8熟食专间
22 9点心制作间
23 10烧烤制作
24 11备 餐
25 12裱花专间
食品处理区合计 13生食海产品专
食品
处理
区
场所
品处
总计 餐饮服务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就餐场所)面积总计 ㎡
主要 □冷藏设施, □紫外灯, □温度计, □洗碗机, □消毒柜,
设施 □其他(具体名称 )
注: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主要设施与原卫生许可证审核时核准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审查人
员填写此表.
81
申请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附件三
《餐饮服务许可证》填写要求
一、单位名称栏
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
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
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
表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
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姓名后用括弧加注相应的身份性质。例
如某餐饮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餐饮店的负责人×××,该栏应填写为
“×××(负责人)"。
二、地址栏
按餐饮服务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三、类别栏
填写以下各种类型:
(一)特大型饭店;
(二)大型饭店;
(三)中型饭店;
(四)小型饭店;
(五)快餐店;
(六)小吃店;
(七)饮品店或饮品店(甜品站);
(八)船舶供餐;
82
(九)食堂;
(十)中央厨房;
(十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同一餐饮单位同时存在数种餐饮经营形式时,许可证的类别栏按
照许可条件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填写。许可条件由高到低为饭店>小吃
店>饮品店,快餐店因需设相对独立的备餐场所应单列.如某单位同时
存在饭店、小吃店、快餐店的经营形式,由于饭店条件高于小吃店,
快餐店单列,许可证上应填写“饭店、快餐店”。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自行开办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单
位名称项目填写“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名称(食堂)”,类别项目填
写“食堂”。经营性餐饮单位在机关、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开设的,
供应内部职工、学生就餐的场所,餐饮服务许可证名称项目填写“经
营性餐饮单位名称",类别项目填写“快餐店";此类餐饮单位供应中小
学校学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单位名称项目填写“中小学校名称(食
堂)",类别项目填写“食堂"。
四、许可证号格式栏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
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许可证号中的数字如不足相应
位数,应在数字前加零补足.
五、发证机关栏
(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二)填写发证日期:
1.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
2.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
注明“变更"字样;
3.补发的,填写补发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
注明“补发"字样。
六、有效期限栏
(一)起始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补发的,填
83
写原证的签发日期;
(二)到期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3年后对应日
的前1天;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到期日期.
七、备注栏
(一)各类饭店: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
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
工”。
(二)各类食堂: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的,加注“工地食堂”
或“学校食堂";
(三)上述经营类别中除(七)、(十)、(十一)外的单位:
1、供应熟食的加注“含熟食卤味”,不供应的加“不含熟食卤味”;
2、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
3、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含生食海产品"。
(四)未提供消费场所和设施且单纯经营中式点心的,在类别栏填
写“小吃店”,备注栏加注“中式点心(无堂吃)”。
(五)在餐饮主店附近开设甜品站的,备注栏中标注“餐饮主店
位于××××(具体地址)”.核发变更的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证》
备注栏中标注“含×个甜品站”。
(六)中央厨房:加注餐饮即食食品(品种见附页)、餐饮半成品
(热加工、生制)、餐饮原料;
(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注“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
每种类别在括号中分别标注生产方式(冷藏、加热保温)和每餐次供
应量,“桶饭”直接标注供应量.数种类别同时生产的用“和”连接,
同一生产场所同时仅能生产一种类别的用“或”连接.如某单位经营
核准可同时生产社会盒饭和桶饭,标注“社会盒饭(加热保温××人
份/餐次)和桶饭(××人份/餐次)”;同一生产场所同时仅能生产社会
盒饭或桶饭,标注“社会盒饭(加热保温××人份/餐次)或桶饭(×
×人份/餐次)”;
(八)需取得营业执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加注“取得营业执照
84
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八、《餐饮服务许可证》(附页)
(一)填写中央厨房加工制作即食食品的品种(参照附件七《中
央厨房加工配送的即食食品分类》)。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附页)的有效期限与《餐饮服务许可
证》一致.
申请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 联系电话:
本单位根据《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及《上海市餐饮服务
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加工配送的食品品种如下:
序号 品种 所属类别 备注
注:
1。本表填写餐饮即食食品,原料和半成品不需填写本表。
2。品种按《中央厨房加工配送的即食食品分类》中品种栏内容填写.
3。类别按《中央厨房加工配送的即食食品分类》中类别栏内容填写.
本单位郑重承诺:本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如有不实,本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6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中央厨房配送食品品种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 联系电话:
本单位根据《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及《上海市餐饮服务
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变更的加工配送食品品种具体
如下:
序号 品种 所属类别 备注
87
注:
1.本表填写餐饮即食食品,原料和半成品不需填写本表。
2。品种按《中央厨房加工配送的即食食品分类》中品种栏内容填写.
3.类别按《中央厨房加工配送的即食食品分类》中类别栏内容填写。
本单位郑重承诺:本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如有不实,本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88
附件六
《餐饮服务许可证》附页(样式)
单位名称 : 餐饮服务许可证号
序号 类别 品种 备注
发证机关(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89
附件七
中央厨房加工配送的即食食品分类表
类 别 品 种
冷冻饮品 冰淇淋;棒冰雪糕;冰霜刨冰;其他冷冻饮品
饮料
酒
焙烤食品 面包;糕点;饼干;其他焙烤食品
肉制品 熟肉制品
蛋及蛋制品 熟制蛋制品
水产及其制品 熟制水产品
调味品 酱及酱制品;复合调味料;其他调味品
果蔬汁;蛋白饮料;水基调味饮料;茶、咖啡、植物
饮料;固体饮料;乳酸菌饮料;其他饮料
蒸馏酒、配制酒、发酵酒(葡萄酒、黄酒、啤酒、果
酒)、其他酒类
糖果、可可制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类巧克力和代
品、巧克力制品 巧克力;糖果
大米制品;小麦制品;杂粮粉制品;淀粉制品;即食谷物,
粮食制品 包括碾轧燕麦(片);方便米面制品;谷类和淀粉类甜
果蔬 水果类;蔬菜类;食用菌和藻类;豆制品;坚果和籽类
其他食品 果冻;茶叶、咖啡;油炸食品;膨化食品;其他食品
品
注:其他冷冻饮品、其他饮料、其他酒类、其他焙烤食品、其他调味
品和其他食品应填写具体品种。
90
南昌滨江一号-形容股市绿油油的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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