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发(作者:谢颖苏)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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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丹,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嘉宇厨电店,住所地:川汇区中原国际商贸城A区10排26-28“索菲亚·厨电”。
经营者:田金华。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诉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嘉宇厨电店(以下简称周口嘉宇厨电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丹、被告周口嘉宇厨电店的经营者田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口嘉宇厨电店停止销售侵犯柏瑞润兴公司商标权标识的地漏产品。同时,停止在交易文书中使用侵害柏瑞润兴公司商标权字样的行为;2、判令周口嘉宇厨电店赔偿柏瑞润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性支出10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周口嘉宇厨电店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柏瑞润兴公司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为方便公司内部管理,于2018年受让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潜水艇系列商标。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年,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是GB/T27710-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之一,“Submarine潜水艇”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是行业内著名品牌,潜水艇地漏拥有19项国家专利,先后获得多项荣营,产品被广泛使用于国家会议中心、首都机场、国家体育场-鸟巢、国家游泳馆-水立方、中央电视台新大楼、上海世博会中国馆等。享誉世界的潜水艇一直致力于新型地漏系统解决方案及相关卫浴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推广而倍受推崇,是全球领先的地漏系统的供应商,开发了功能独特的防臭系列地漏,并结合时尚元素开发各具特色面板样式,使地漏产品成为家庭装修中一个重要的亮点,主要的地漏产品有T型自动密封式四防地漏、U型双密封式地漏、V型大排量密封式防臭地漏、防返溢地漏、深水封地漏、同层排水系统地漏、铜地平清扫口、不锈钢清扫口、洁净地漏、不锈钢地漏及各种异形地漏。潜水艇地漏连续入选“2015年度中国地漏十大品牌评选”、“2016年度中国地漏十大品牌评选”、“2017年度中国地漏十大品牌评选”。潜水艇地漏是公司投入巨大研发费用研发而成,凭借独特的产品结构、精湛的工艺水准、严格的检测过程,保证了产品抗腐蚀性、耐酸、耐碱、防臭、防反溢的性能,所有产品的开发、研制及生产都保持国际化的制造标准。潜水艇地漏通过长期使用、宣传和维护,通过多种方式被广大消费者知悉,已经具有很强的显著性,“潜水艇”商标及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美誉度。
柏瑞润兴公司取得国际分类第11类如下潜水艇地漏系列注册商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第16440135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2857136号
“Submarine潜水艇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6380388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地漏、水龙头、排水管道设备、水管调制开关、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卫生设备用水管、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调节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标状态均为有效期内。
二、侵权事实:近期,柏瑞润兴公司发现周口嘉宇厨电店销售的产品侵害了柏瑞润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周口嘉宇厨电店作为专业从事五金或卫浴的商家,理应明知柏瑞润兴公司“潜水艇”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伦理,谋取不法利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带有上述柏瑞润兴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构成对柏瑞润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周口嘉宇厨电店的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的来源与柏瑞润兴公司之间具有特定关系,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该行为稀释了柏瑞润兴公司品牌对相关公众的影响力和吸引力,降低了柏瑞润兴公司相关产品的市场份额,并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柏瑞润兴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等多项法律法规,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周口嘉宇厨电店辩称,涉案商品是周口嘉宇厨电店从市场中一个批发经营地漏等管件的批发商手中所拿,涉案商品不是周口嘉宇厨电店平时所卖的商品。柏瑞润兴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过
高,涉案商品不是周口嘉宇厨电店直接经营的东西,如果赔偿金额过高,周口嘉宇厨电店难以接受。
本院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柏瑞润兴发展公司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于2018年受让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潜水艇系列商标。柏瑞润兴发展公司取得国际分类第11类如下潜水艇地漏系列注册商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第16440135号“SuIsuomar1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6380388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地漏等。商标状态均为有效期内。
2021年10月12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吕某、该处工作人员曾某同驰域(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滨海起到周口市川汇区××路名称标识为“中原国际商贸城”的场所,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赵滨海进入标识为“索菲亚·厨电”的店铺,在店内购买防臭下水2套、地漏1个(金额75元),付款后取得票据1张(登记产品名称为潜水艇地漏)、名片1个。购物过程中,赵滨海对上述销售店面相关情况进行拍照。购买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对所购物品粘贴封存。2021年12月1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本案“索菲亚·厨电”销售店铺营业执照登记字号为周口市川汇区嘉宇厨电店,***********公证书封存1个地漏,包装纸箱
上印有潜水艇图形(生产商为南安市QSTJIEYUWEIYI卫浴洁具)。产品名称与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一致、图形标识与第12857136号注册商标外形近似。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柏瑞润兴发展公司依法取得第15192947号、第12857136号注册商标,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周口嘉宇厨电店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名称及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及图形与柏瑞润兴发展公司的第15192947号、第12857136号注册商标在名称、外形设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故被控侵权地漏产品上标识及图形与柏瑞润兴发展公司涉诉第15192947号、第12857136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种商品,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柏瑞润兴发展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柏瑞润兴发展公司要求周口嘉宇厨电店停止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柏瑞润兴发展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周口嘉宇厨电店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周口嘉宇厨电店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案涉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周口嘉宇厨电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经营时间及柏瑞润兴发展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周口嘉宇厨电店赔偿柏瑞润兴发展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嘉宇厨电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15192947号、第128571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嘉宇厨电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3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嘉宇厨电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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