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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7日发(作者:孟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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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春市冠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
区全安广场115-2栋603号房-1室。
法定代表人:宦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有巨,北京伊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之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开羊路18号院1号楼2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成龙,职位不详。
原告长春市冠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双公司)与被告
北京美之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之芽公司)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冠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有巨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美之芽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冠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关于
北京市大兴区开羊路18号院1号楼2层205号房屋的房屋租赁合
同;2.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租金388999.2元、物业费100723.57
元、水费1149.5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86719.62元;4.本
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北京远盛置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远盛公司)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开羊路18号院1号
楼2层205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原所有权人。远洋商
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商业运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系
涉案房屋的原承租人。2017年12月7日,远洋公司将涉案房屋转
租给美之芽公司。2020年9月29日,冠双公司购买涉案房屋。随
后冠双公司、美之芽公司、远洋公司、远盛公司共同签订《租赁
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涉案房屋于2020年10月12日之后的租
金、物业费、水费等由美之芽公司直接交纳给冠双公司。后,美
之芽公司未依约交纳相关费用,并于2021年10月在未通知冠双
公司的情况下搬离。冠双公司认为,美之芽公司已严重违约,其
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以提交诉状之日作为租金、物业费结算之
日。经核算,美之芽公司房租交至了2021年3月31日,物业费
一直没有缴纳,水费交至了2021年5月15日。美之芽公司欠付
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1月15日之间的租金388999.2元,
2020年10月13日至2021年11月15日之间的物业费100723.57
元,2021年5月15日至2021年9月15日之间的水费1149.5
元。冠双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美之芽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远盛公司为涉案房屋的原所有权
人。远洋公司为涉案房屋的原承租人。2017年12月7日,远洋公
司与美之芽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远洋公司将涉案房屋转
租给美之芽公司,承租面积290.89平方米,租金:固定租金或抽
成租金,两者取高,其中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10日
之间的固定租金为51866.56元,三个月一付;物业费:美之芽公
司自进场之日起向管理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26.22
元;水费:美之芽公司承担并支付承租所发生的水、电等能源费
用;履约保证金:美之芽公司交纳保证金137293.84元,除合同
约定的不可抗力之外,美之芽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远洋公司可
没收履约保证金,美之芽公司逾期支付费用及产生的违约金,远
洋公司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第22.6条:在合同租赁期满
前,美之芽公司因自身原因提前退租的,还应在履约保证金之外
另行向远洋公司支付3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
2020年9月29日,冠双公司购买涉案房屋。随后,出卖人远
盛公司(甲方)、出租人远洋公司(乙方)、买受人冠双公司
(丙方)、承租人美之芽公司(丁方)共同签订《租赁合同补充
协议》,载明:乙方与丁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为2017年12
月15日至2022年11月30日,该合同处于持续履行状态。2020
年9月29日,甲方与丙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丁
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条:乙方与丁方确认,截至2020年10
月12日(即结算日),丁方欠付租金122774.54元、物业费
71718.79元、水费1529.5元、电费3839.4元,丁方应于2020年
11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全部应缴费用。2.2:结算日之后的租金
收益归丙方所有,丁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标准向丙方交纳
各项费用。2.3:结算日起且丁方向乙方交回收款凭证后30日
内,乙方应将款项原路退回丁方账户。丁方应在收款后3日内将
租赁保证金、结算日后的租金、物业费及各项公共事业费支付给
丙方……各项费用逾期缴付给丙方,每延期一日,丁方应向丙方
缴纳未付部分款项之5%违约金,或丙方有权自丁方违约之日起解
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2.4:自2020年10月13日起《租
赁合同》项下物业费由丙方承担,之前所欠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
用与丙方无关。第五条自结算日起,关于此日后《租赁合同》之
权利义务及租金等各项费用支付全部事宜,由丙方和丁方协商,
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由乙方授权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费用,全
部归丙方,丙方自行与物业管理公司结算,丁方不再向物业公司
支付。第七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2.3条、第五条、第六条的
约定,丙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且有权要求丁方承担年租金标
准30%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
证的权利,美之芽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
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
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
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
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
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
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冠双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后,享有《租赁合同》《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
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长春市冠双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美之芽教育科技有
限公司就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开羊路18号院1号楼2层205号房屋
成立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北京美之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长春市冠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388999.2元、物业费
99915.48元、水费1149.5元;
三、北京美之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长春市冠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6719.62元;
四、驳回长春市冠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5.92元,由北京美之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
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振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若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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