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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冠双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远盛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
2023年10月7日发(作者:孟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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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春市冠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

区全安广场115-2603号房-1室。

法定代表人:宦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有巨,北京伊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之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开羊路18号院1号楼22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成龙,职位不详。

原告长春市冠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双公司)与被告

北京美之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之芽公司)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冠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有巨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美之芽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冠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关于

北京市大兴区开羊路18号院1号楼2205号房屋的房屋租赁合

同;2.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租金388999.2元、物业费100723.57

元、水费1149.5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86719.62元;4.

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北京远盛置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远盛公司)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开羊路18号院1

2205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原所有权人。远洋商

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商业运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系

涉案房屋的原承租人。2017127日,远洋公司将涉案房屋转

租给美之芽公司。2020929日,冠双公司购买涉案房屋。随

后冠双公司、美之芽公司、远洋公司、远盛公司共同签订《租赁

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涉案房屋于20201012日之后的租

金、物业费、水费等由美之芽公司直接交纳给冠双公司。后,美

之芽公司未依约交纳相关费用,并于202110月在未通知冠双

公司的情况下搬离。冠双公司认为,美之芽公司已严重违约,其

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以提交诉状之日作为租金、物业费结算之

日。经核算,美之芽公司房租交至了2021331日,物业费

一直没有缴纳,水费交至了2021515日。美之芽公司欠付

202141日至20211115日之间的租金388999.2元,

20201013日至20211115日之间的物业费100723.57

元,2021515日至2021915日之间的水费1149.5

元。冠双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美之芽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远盛公司为涉案房屋的原所有权

人。远洋公司为涉案房屋的原承租人。2017127日,远洋公

司与美之芽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远洋公司将涉案房屋转

租给美之芽公司,承租面积290.89平方米,租金:固定租金或抽

成租金,两者取高,其中2019121日至20211110

之间的固定租金为51866.56元,三个月一付;物业费:美之芽公

司自进场之日起向管理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26.22

元;水费:美之芽公司承担并支付承租所发生的水、电等能源费

用;履约保证金:美之芽公司交纳保证金137293.84元,除合同

约定的不可抗力之外,美之芽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远洋公司可

没收履约保证金,美之芽公司逾期支付费用及产生的违约金,远

洋公司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第22.6条:在合同租赁期满

前,美之芽公司因自身原因提前退租的,还应在履约保证金之外

另行向远洋公司支付3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

2020929日,冠双公司购买涉案房屋。随后,出卖人远

盛公司(甲方)、出租人远洋公司(乙方)、买受人冠双公司

(丙方)、承租人美之芽公司(丁方)共同签订《租赁合同补充

协议》,载明:乙方与丁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为201712

15日至20221130日,该合同处于持续履行状态。2020

929日,甲方与丙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丁

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条:乙方与丁方确认,截至202010

12日(即结算日),丁方欠付租金122774.54元、物业费

71718.79元、水费1529.5元、电费3839.4元,丁方应于2020

1130日前向乙方支付全部应缴费用。2.2:结算日之后的租金

收益归丙方所有,丁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标准向丙方交纳

各项费用。2.3:结算日起且丁方向乙方交回收款凭证后30

内,乙方应将款项原路退回丁方账户。丁方应在收款后3日内将

租赁保证金、结算日后的租金、物业费及各项公共事业费支付给

丙方……各项费用逾期缴付给丙方,每延期一日,丁方应向丙方

缴纳未付部分款项之5%违约金,或丙方有权自丁方违约之日起解

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2.4:自20201013日起《租

赁合同》项下物业费由丙方承担,之前所欠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

用与丙方无关。第五条自结算日起,关于此日后《租赁合同》之

权利义务及租金等各项费用支付全部事宜,由丙方和丁方协商,

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由乙方授权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费用,全

部归丙方,丙方自行与物业管理公司结算,丁方不再向物业公司

支付。第七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2.3条、第五条、第六条的

约定,丙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且有权要求丁方承担年租金标

30%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

证的权利,美之芽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

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

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

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

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

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

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冠双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后,享有《租赁合同》《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

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长春市冠双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美之芽教育科技有

限公司就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开羊路18号院1号楼2205号房屋

成立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北京美之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长春市冠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388999.2元、物业费

99915.48元、水费1149.5元;

三、北京美之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长春市冠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6719.62元;

四、驳回长春市冠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5.92元,由北京美之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

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振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若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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