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日发(作者:)

装修公司工地现场管理制度5篇

装修公司工地现场管理制度1

1.施工工地由公司指定工长全权管理,一切现场事物均由工

长统一安排,有事需与工长本人直接商谈,不可擅自行动。

2.工长有问题要及时与客户、公司商议,有疑问找公司相关

人员解决。施工人员要服从管理,维护公司形象,穿着公司统一

工服、佩带胸牌,尊重客户,不能与客户发生冲突,情节严重者

立即除名。遇到参观人员及时热情接待,引导参观,不得有抵触

情绪。

3.现场施工要自觉遵守施工工艺操作规范,绝不允许偷工减

料的事情发生,一经发现,立即除名。

4.施工前要详细交底,施工图工长、客户和工程部人手一份,

装修过程中互相监督,出现问题及时纠正。工程过程中,公司巡

检不定时对各工地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报知工程部,瞒报、

谎报问题者一经发现,坚决严肃处理。

5.注重成品与半成品的保护,不准叠放、堆放,不准放置任

何物品,必要时对其要采取遮盖包封等措施,防止其受到污染和

破坏,如有损坏当事人需照价赔偿并扣除当天工资。

6.保持施工现场的卫生环境,做到每日清扫,垃圾入袋。施

工现场禁止做饭、洗衣、不准在工地留宿;解手到物业指定地点,

不准使用客户洁具及一切用品。违者从重处罚。

7.施工现场禁止吸烟、酗酒、吵架、讲脏话,如有违反,每

次罚款50-200元。如果参观人员、公司人员、客户在现场吸烟,

工人有义务及时制止,施工现场发现一个烟头,在场施工人员扣

除当天工资。

8.遵守工地的相关管理规定,特别是物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和线路等改造规定。

9.材料要堆放整齐,合理配用,严禁假冒伪劣材料进入施工

现场,必须使用公司统一配送的材料,材料、工具、垃圾、半成

品应分类存放,放置标志牌。标志牌丢失、损坏及时到工程部领

取。

10.注意防盗,防火安全,客户购买的材料,工长有义务妥善

保管,若发生损坏需照价赔偿。下班时随手拉电闸、断电、断水、

以保障安全。

11.遒纪守法,不参与社会纠纷,不无事生非,严禁闲杂人等

逗留于工地。

12.维护公司形象,提高自身道德素质的修养,若受的客户的

好评将给予奖励。

13.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此规定,必须张贴于施

工现场。

装修公司工地现场管理制度2

一、工地纪律

1、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一律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安全规

定操作。

2、非现场管理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一律不准擅自进出施工现

场。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过现场管理人员许可方可进入,

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两米以上高度、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

全带、扣好保险钩,如在光滑的地面使用梯子,必须在梯脚做好

防滑措施。

5、施工现场的材料,每天整理归类,长短厚薄分开,妥善保管。

每天按排工人清扫现场,清运垃圾,施工现场必需保持整洁,通畅。

6、严禁赤脚上工地,所有人员必须穿上鞋或拖鞋进入施工现

场。

7、严禁在施工现场大小便。

8、严禁在通道口及楼梯口倒垃圾,扔杂物。

9、严禁聚众赌博,严禁观看淫秽书刊、音像,严禁打架、斗

殴,酗酒闹事。

10、对不符合用电要求的电源线要坚决拆除,对影响行人的

电线要吊高固定。

11、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人员每天进行工作方面的自我检

查。定期检查安全措施,如发现隐患,应立即整改。

12、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夜值班制度,配备足够的人员加强巡

回检查,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加强成品、半成品的保护。

成品保护要重视实施“护”(提前保护)、“包”(包裹防污染)、“ 盖”(表

面覆盖)、“封”(局部封闭、防损和污染)。

13、存放在现场的施工用料不得随意运出工地。必须外运的

应向项目部申报原因及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发给放行条方能

运出。

二、防火规定

1、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生火,

2、严禁乱拉乱接电线,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须由专业电工接

驳,如施工用电超荷致使电箱功率失衡,应立即停止使用,经调整后

才恢复施工。

3、在有明火或有易燃易爆物作业处,必需按照消防防范进行

正确操作。

三、用电规定

1. 未经值班电工同意,任何班组或个人不得自行开合总开关。

2. 各施工工种的支路开关箱,统一由值班电工接驳,并分接到

各工作段,开关箱的拉线要接到接线端上,严禁接在其他地方。

3. 各工作室的分接端必须带有保护装置。

4.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碘钨灯,一般照明应采用带安全网罩

的行灯,且不得使用裸露电线作为电源线,并由专业电工接驳。

对放有易燃物品的室内应设置防爆灯,并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

5、所有进场的电动工具,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6、值班电工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如发现违反安全操作

规程的现象,应立即停工整改。

7、除值班电工之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合照明电源开关。电

源配电箱、拉闸上,需挂警示标志牌。

8、支路接线箱内的每个接线端不得同时接二个以上支线端,

一经发现,立即拆除。

装修公司工地现场管理制度3

1、目的

通过对业主装修控制,确保装修符合规定要求。

2、范围

适用于业主入住后进行装修的全部过程。

3、职责

(1)物业公司工程维修中心负责制定《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并

进行定期的装修检查。

(2)管理处负责办理具体的装修手续并进行装修过程的管理。

4、内容

(1)装修申报

a、装修方案的审批。业主装修前需填写房屋装修审批表,将

拟定装修方案及相关资料报管理处审批。

a、无违反相关规定的一般装修方案,管理处可进行审批。

b、结构、管线、外观等有重大变动的装修,管理处需将相关

资料报开发商工程部审批。

b、装修施工单位的审查。[[业主装修前携带装修施工单位营

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人员身份证明等资料报管理处,管理处对

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c、办理施工许可证。装修方案、装修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

管理处与业主签定《房屋装修管理协议书》,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装

修押金,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及装修施工人员出入证等相关手续

(2)装修施工过程的管理

a、装修过程中,管理处负责装修管理的人员每天检查装修情

况,严格按《装修管理规定》的内容与标准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

的,按相关规定要求业主整改,对于拒不执行的,可根据*相关规定

强制执行。

b、房屋装修完毕,管理处按《房屋装修管理规定》进行验收,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督促业主及时改正后再进行验收。

c、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管理处对装修情况复验,合格后

将押金退还业主,施工单位的装修押金在业主入住后三个月经业

主确认后退还装修押金。

d、装修管理资料应放入业主档案内,保存至业主搬迁后。

装修公司工地现场管理制度4

1.0目的

通过对装修各过程的管理和控制,确保装修按规范的顺利进

行。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服务中心所辖住宅类物业的装修管理。

3.0职责

3.1物业服务中心总监、经理负责装修申请的最终审批。

3.2物业服务中心客服部、工程部、礼宾部负责装修申请的

审核。

3.3物业服务中心客户部负责受理装修申报及装修资料的收

集、整理、跟踪、归档。

3.4物业服务中心工程部负责对相关工程进行技术监督、检

查、验收。

3.5物业服务中心礼宾部负责对装修单位的消防、安全、装

修人员出入等的监管。

4.0工作程序

4.1装修管理的依据:*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及《业主规约》《服务手册》。

4.2装修管理的控制包括:装修申报、审批、装修过程监理(含

违章处理)、装修验收、退还证件(押金)及装修档案归档管理等。

4.2.1装修申报

4.2.1.1装修申报及办理流程按《装修办理流程图》进行。

4.2.1.2根据《装修办理流程图》,客服助理对业主/装修负责

人的装修申报并查验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资料包括:

a、图纸包括:*面布置图、拆墙示意图、管道改变图、电气分

布图及配电系统图、复式改建图(单元房或不改动的不必提供)、

天花布置图、防水施工方案(改动洗手间需提供);每张图纸均需签

名确认。

b、装修单位证件包括: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并加盖红章。

4.2.1.3查验资料无误后,请业主/装修负责人详细填写《装修

申请表》,并签署《装修施工承诺书》。

4.2.1.4提交资料完毕后,由客户助理负责知会业主/装修负责

人,在资料符合情况下,装修审批全过程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如资料

不符合需重新补办手续,具体情况,请业主/装修负责人回去等候

通知。

4.2.2装修审批

4.2.2.1客户助理将收集的装修资料整理并登记在《装修办理

跟踪表》,并于当日提交到客户部经理处进行审核并加署意见,于

次日交工程部经理/礼宾部经理处审核并加署意见,次日下午交物

业服务中心总监、经理处进行最终审批。

4.2.2.2资料不符合:在各环节审核、审批过程中,如有问题,则

退回客户组,由专人负责与业主联系,并请业主/装修负责人进行

修改后,重新走流程。

4.2.2.3资料符合:由专人跟踪,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控制审批流

程,并负责通知业主前来办理装修手续。

4.2.2.4客户助理负责填写《装修许可证》,并填写装修申报内

容及期限,上报并盖章。

4.2.3装修过程监理

4.2.3.1装修缴费、办证

a、业主/装修负责人在客服部前*理交费手续,按《业主收楼

费用一览表》执行;

b、提供装修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彩色一寸照片一张,并

登记在《装修工人出入证申请表》,办理《装修工人出入证》及《装

修许可证》,并要求装修单位在进场时将《装修许可证》张贴在大

门外;

c、复印《装修许可证》留底,并各复印一份交工程部、礼宾

部巡查备案。

4.2.3.2装修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按国家建筑装修行业技术标

准及本小区《服务手册》要求施工。

4.2.3.3装修施工消防、临供水电及施工改造管理

a、施工过程消防的管理按《消防管理控制程序》执行。

b、业主装修需临时供水电、业主或施工单位须在客服组前

*理申请手续,.报工程部经理审批并安排抄表,装修完成抄表结算。

c、装修过程中,业主提出装修工程改造,须在客服部前台填写

《装修许可证》,流程如上。

4.2.3.4施工监管

a、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时,客服助理通知工程组开通该单元的

水电。

b、装修施工过程中,客服助理每日巡检不少于一次,严格监督

按审批图纸进行施工;并认真填写《装修巡查表》。

c、工程部在业主装修过程中,应定期巡查,特别对隐蔽工程、

防水工程全程严格监管,对装修中如电气安装,给排水安装等向业

主提供专业意见。

d、工程部对业主在装修过程发现的需要保修的问题,负责与

相关单位协调解决,结果报客服前台存档。

e、物业服务中心总监/经理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装修单元

进行抽检,按区域(如a、b、c等)抽检户数不能低于5户(没有装修

单元区域除外)。并填写《装修巡查表》。

f、礼宾部认真做好出入证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专证专人专用,

人、证、房号相对,不得进入出入证规定之外的楼宇、房间。

g、礼宾部对装修单位每日巡检至少一次,认真填写《装修巡

查表》,对装修垃圾的堆放,消防器材、电梯前厅、卫生设备等严格

检查,对搬运物品进行监督,发现有损坏园区、楼宇设施的,立即汇

报客服前台处理,并配合客服部,对搬运过程中使用电梯的情况进

行监督。

h、广告牌、招牌、霓虹灯饰、空调的安装及管理,按本小区

实际情况制定标准执行,需提前知会业主装修须注意事项及相关

标准尺寸及安装位置,并进行现场预约工程组咨询。

4.2.3.5装修违章处理

a、由客户部按*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

《房屋装修工程、防水工程质量、防火安全承诺书》《装修施工

承诺书》之规定违章处理。

b、违章装修处理流程,按《装修违规处理流程图》执行。客

户助理接到客户违章信息后,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__属重大违规事件及时上报物业服务中心总监、经理处理;

__属一般违规事件的报客服部经理处理,由客服部经理亲自

或指定客户助理到现场予以劝导、教育。

__物业服务中心总监、经理接到重大违章事件信息后,根据情

况及客户违章给小区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决定给予'赔偿经济损

失'的处理意见,并将处理决定填入《整改通知书》中。

__对于客户漠视物业服务中心给予的处理意见,不配合小区

正常管理工作的,应予以停工,并扣除其相应押金。

__客户部及时向业主/装修负责人发出《整改通知单》,并签

收,要求业主/装修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后结果应予以现场确认,

并记录在《整改通知单》中。

4.2.4装修验收

4.2.4.1业主装修完毕后,由业主/装修负责人在客服组前台填

写《装修验收申请表》,并预约验收时间,根据预约时间,客

服部、工程部、礼宾部(必要时)派专人前往现场进行验收,并

将验收结果填写在《装修验收申请表》,双方进行确认,验收不合

格,由装修负责人负责整改,并重新申请进行验收手续办理。

4.2.5退还证件、退还押金

4.2.5.1验收合格天后,由业主/装修负责人到客服部前*理退

还《装修工人出入证》,并预约退押金时间,在装修验收合格后工

作日内退还押金;

4.2.5.2如遗失《装修工人出入证》,该证押金不予退还。

4.2.6装修档案管理

4.2.6.1装修完工,并通过验收,将资料统计移交给客服部统一

归档。

4.2.6.2装修资料归入客户资料档案内,并附有目录。

5.0支持性文件

5.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5.2《业主规约》

5.3《服务手册》

5.4《装修办理流程图》

5.5《消防管理控制程序》

5.6《装修违规处理流程图》

6.0质量记录

6.1《装修办理跟踪表》

6.2《装修申请表》

6.3《房屋装修工程、防水工程质量、防火安全承诺书》

*《装修施工承诺书》

6.5《装修许可证》

6.6《装修工人出入证申请表》

6.7《装修巡查表》

6.8《整改通知单》

6.9《装修验收申请表》

装修公司工地现场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

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

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

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

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

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

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

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

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

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

作。县级别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

的,执行*《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

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

参照执行*《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

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适和

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

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早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

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

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

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

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

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进行资持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持证书规定的

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

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

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

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

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

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

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

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发包主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购入合约

定之外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

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

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

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

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

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整栋危险房屋不

得装饰装修。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

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

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

单位必须持〈〈施工施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消防部门进行

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

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

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

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

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颁发的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授机的部门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

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介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

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

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六给予警

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

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

款:

(一)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二)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三)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验收的;

(四)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五)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

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

处罚。

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

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

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

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

诉。

第三十条有本规定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

依据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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