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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9日发(作者:)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生,**,住
***。
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生,**,住***,系上
诉人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出生,**,住
***。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
东省***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于
***********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人民法院***********判决书第一
项,并改判***支付***3120元。2.案件受理费由***承担。**和理
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错误。***与***签订的《**爱依瑞斯店
铺装修合同》中关于涉及挂画问题,该挂画应属***承包装修范围
之内。根据装修合同第九条9.2项中附表六:家庭居室装饰装修
***中与在“**布综合装修沟通群”聊天记录中提供的装修**一
致,该群中微信号叫“花卷儿”的人员将相关的灯箱、壁纸、挂
画、文字等制作文件已发送到***邮箱内,***承认也已收到并根
据文件内容进行制作装修。图片中展现出灯箱、壁纸、挂画、文
字等相关内容,文件中明显指出除了名人榜公司提供外,其余根
据提示有材质工艺说明的均需本地制作即***负责。图片下方备注
文字也已清楚说明: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标准执行,如有问题拨打
相关**提出异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
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在装修过程中已按照****将灯
箱、文字等内容制作完成,也未对挂画的制作提出异议,应视为
对文件内容的认可。根据《民法典》中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
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又无法达成协议,可以根据交易习
惯确定。***理应按照文件相关内容将挂画制作完成,合乎法理之
中。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错误。
***辩称,不认可***的上诉主张,挂画不属于装修范围。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支付***工程款15000元;
2.***支付***违约金2万元(以15000元为基数,自***********
按1%/日计算至***********止);3.*****诉讼费用。审理中,
***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为9000元,后***再
次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1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签订《**爱依瑞斯
店铺装修合同》,发包方为**爱依瑞斯(甲方),委托代理人为
***,承包方为***(乙方),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居
然之家四楼中厅,住房结构为施工面积315平方米,承包**为乙
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总价款8万元,期限30
天,开工日期**********************,工程款支付**为合同签
订后开工前1日,甲方支付5万元,工程过半3日内,甲方支付2
万元,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1万元;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未按合同
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
***********,***向***微信转账3000元,备注为装修预付款;
******,***向***微信转账3000元,***********,***通过银行
向***转账装修款5万元,**********,***向***微信转账1万
元,**********,***妻子通过微信向***转账5000元,以上共计
71,000元。**********,***微信向***告知居然之家的**,**十
五之前装修的商户,初五12:00之前提前报备,居然之家重新安
排值班人员,工人需要持身份证,到物业登记后方可进入商场施
工,必须佩戴口罩。**********,***微信告知***“饰品画
5000,我订好了”,但***未予回复。**********,***微信告知
***把干活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有没有发热咳嗽乏
力腹泻等症状、有没有去过外地、什么时间回来的,统一发给修
俞。一审审理中,***提交其员工与***的通话录音,***安排工人
拆板子,录音中员工讲“咱这个工期在年前应完工,你这就一直
拖,一直没完成,咱说实话,**开始,正月十五以前不能干活这
个也不在咱签订的工期之内,你说你把活干完拿钱走多好,非弄
这些干什么?”***“你这叫给我下套,我不干,我坚决不干”,
员工“我把这个事给你一理,你说你现在没钱,需要资金,**答
应给你5000块钱,你就打**收到这5000货款后,你在哪天之前
把活干完了,这日子也是你自己定,也不是我们定,这里面有什
么套,你不愿意了你拆板子,你撤工人,你说你办事对不对
吧”,***“这个不管先说对不对,我这就是资金不到位”,录音
中,***一直强调钱不到位,员工则一直讲**答应给5000元,让
***打个**,员工讲“为什么当时没给你钱,你说把顶都拆了重新
吊,因为你干的顶都不平,所以就不敢都给你钱,有洞,总共8
万块钱,一下付给你7万,还剩1万块,等你撂挑子了我们这怎
么办你自己清楚,当时你干的活出问题了,压你1万块钱,你工
期一直拖”。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提交的收款
收据3张,其中一张是***春宇灯饰出具的断路器1个的收款收
据,金额为80元,另两张是**********出具的收款收据,包括挂
画的收据(金额5000元)和刻字、贴字的收据(800元)。***称
双方约定,该三种材料应由***采购,故该三笔费用应包括在8万
元的工程款内;***之所以自行购买挂画,是因为***始终与***不
见面,而***又要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营业,故***自行购买挂画并
通知了***,而***未提出异议。***认可断路器和刻字、贴字的
880元由*****,但认为挂画系装饰品,***的工程是装修工程,该
5000元不应当包含在8万元的工程款内,应由***自行**。2.***
提交的**布综合装修沟通微信群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及**一张,
其中**中载明“挂画(当地制作/见制作文件)”。***称,该证
据证明微信名为“花卷儿”的人将相关的灯箱、壁纸、挂画、文
字等制作文件已发送到***邮箱内,**包括挂画、灯箱软膜、墙画
等,***已收到并根据文件内容进行制作装修,也未对挂画的制作
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认可收到了软膜灯箱、
**及24张图片的邮件,但称挂画不属于装修,所以***不可能制
作,软膜灯箱属于装修,文字属于装修和装饰之间,所以***均进
行了制作,***为别人装修也不包括挂画和裱画。3.关于工期过半
的问题。***称,合同约定的工程过半是指工程量过半,就是指基
础装修完毕,包括做框架、吊顶、刮腻子、吧台完工,实际施工
过程中,工程过半是在**********前后。***则称,吊顶和灯具、
地面铺地、框架包括罗马柱和玻璃安装完毕、吧台完工(指柜门
加抽屉全部安装利落)属于工程过半,剩下的软装修属于另一
半,实际工程过半是在*******。4.关于工程款金额问题。***起
诉时的金额为15000元,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称因***之
前支付过6000元,其忘记计算在内,所以将15000元变更为9000
元。两次庭审结束后,***又称,该6000元是***在合同签订前支
付的,是装修前拆除旧装修的拆除、清运等费用,不包含在合同
约定的8万元的工程款内,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可知
该6000元并不在8万元工程款内。***则称,该6000元微信转款
时备注是预付工程款,是提前支付给***,以更好地保证工程质
量,装修之前没有旧装修,也未进行过拆除、清运,***只是在旧
装修基础上进行改进装修。***最初称拆除旧装修是***干的,
6000元***已支付给***,***本打算在**********的庭审时出庭,
但因其在外地干活,不能出庭,其**********下午可以出庭。在
**********下午庭审时,***称拆除旧装修是***给***找的**和
***一起干的,***将钱转给***后,***将6000元分两次给了**,
拆除完旧装修后才签订的装修合同。***提供的证人**1出庭作证
称,其与***是朋友关系,十年前其与***一起干过活。
*********,***联系其在居然之家四楼进行过拆除、清运工作,
其与**、***、**大个子共四人进行的拆除和清运,干完活后,
***一次性支付6000元费用,***未参与该工作,后证人又称***
先支付了1000元的运送垃圾的车费。5.关于工程的验收时间。
***主张***是**********陆陆续续搬进装修的房屋,***则主张因
***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同时在别处施工工程,人手不
够,导致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工,致使***营业时间拖延,
********才开业。
一审法院认为,***、***于***********签订的《**爱依瑞斯
店铺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
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认可断路器和刻字、贴字的费用880
元由*****,故该款项应从所欠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本案的焦点
是:1.挂画5000元费用是否应包含在8万元工程款内。一审法院
认为,***、***在装修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具体的装修材料,***提
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挂画应由***制作,费用包含在8万元工程款
内。***、***签订的是《**爱依瑞斯店铺装修合同》,根据常
理,挂画应属于装饰**,不应包含在装修范围内,故***主张挂画
的5000元费用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关于工程款金额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在第一次庭审中主张
合同签订前已支付的6000元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两次庭审结束
后,又主张该6000元系合同签订前拆除旧装修的拆除及清运等费
用,***最初讲拆除旧装修的工程是由***所干,在***未出庭作证
的情况下,又称是**2,但其提供的证人**1出庭作证的证言与***
所讲工程施工人员及费用给付等均不一致,故对***的该主张依法
不予认定,一审法院依法认定该6000元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已支付工程款71000元,扣除***已花费但应由***承担的断路
器和刻字、贴字的880元,***尚欠工程款为8120元。3.关于违
约责任问题。合同约定第二笔工程款在工程过半时支付,但未约
定工程过半的时间或进程,在***、***对工程过半理解不一致的
情况下,无法确定第二笔工程款应支付的时间,故***主张***逾
期支付第二笔工程款并导致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工,一审法院
不予认定,故********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支付工程款8120元,依法予以支持,其
他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
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7日判决:一、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装修款8120元;二、驳回***
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
由*****625元,*****50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组织
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提交:店面装修施工**(原
件)。证明***与***的合同上面明确标注了挂画需要当地制作,
根据设计师给的**制作,在一个制作文件里需要施工方来制作。
制作标准等都标注清楚。挂画、壁纸、广告喷绘图相同都需要根
据**制作。***曾与广告公司沟通挂画的问题。***质证称:***提
交的**是后期的,不是第一份**。不认可***提交的证据。
二审查明,***与***签订的合同约定***按照***提供的施工
**进行施工,***向***提供的施工**上对于挂画部分标注为“当
地制作/详见制作文件”。**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予以确认。
**认为,***与***签订的《**爱依瑞斯店铺装修合同》系双
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了该店铺装修承包
**为***包工、部分包料,***提供部分材料。关于合同中约定的
应由***提供的部分材料系由厂家提供的部分护墙板、灯光等在施
工**上有明确标注的材料,其余与该店铺装修相关的材料依据合
同约定应由***负责。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挂画费用是否包括在工
程款内,但由于挂画的制作工艺以及材料在施工**以及制作文件
中明确规定由当地即可制作并不属于应由厂家直接提供的材料,
且该施工**以及制作文件***均已收到,故应认定挂画在***承包
的部分包料范围内。***主张的由其垫付的挂画5000元费用应从
***的装修款中予以扣除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山东省***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限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
***装修款3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上诉人*****60元,被上诉人
*****6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上诉人*****60元,被
上诉人*****6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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