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4日发(作者:衣柜门最耐看的颜色)
南京芒果一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张桂乾劳动争
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8
【案件字号】(2022)苏08民终9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其文陈加雷孙洁
【审理法官】蒋其文陈加雷孙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芒果一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张桂乾
【当事人】南京芒果一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张桂乾
【当事人-个人】张桂乾
【当事人-公司】南京芒果一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鹏程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程安萍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姚亚光江苏
法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鹏程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程安萍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姚亚光江苏法
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鹏程程安萍姚亚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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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芒果一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被告】张桂乾
【本院观点】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与张桂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项目经理
奖励制度》未约定分包的业务内容、工期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该制度不符合分包合
同的形式与实质要件,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张桂乾的提成应按工程分配单上的合同造
价计提,理由如下:《项目经理奖励制度》未就项目经理的业务提成是按合同价还是工程分
配单上的合同造价计提进行明确约定,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工
程施工合同》也未向张桂乾出示,张桂乾主张以工程分配单上的合同造价计提报酬具有合理
性。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
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四,本院认为一审程序合法。一审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七行至第
九行,承办法官已经写明查明的事实是依据庭审过程中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的,在裁判文书
说理部分也体现了对证据的认证情况,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证据支撑,一审庭审程序有庭
审录像为证,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上诉人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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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南京芒果一号装饰工程有
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8:36: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营
业场所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路10号2幢8室,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
建筑工程、幕墙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亮化工程、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门
窗、家具设计、制作、销售、安装;水电安装;普通管道安装;机电设备安装;提供建筑劳
务服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家用电器、灯具、劳保用品销售。 2020年7月中
旬,原告张桂乾经人介绍至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工牌显示原告张桂乾隶
属项目部,双方口头约定按工程结算价格的5%作为报酬支付标准。2020年8月至2021年8
月期间,原告张桂乾共接到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指派的包括建华观园16-701、旺江一品
1-1401等在内的共计15户装修业务,指派文件包括施工管理手册、工程分配单等。原告张
桂乾接到派单后,由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另行组建包括项目经理、业主、前台等在内的
微信群聊,并在群聊内沟通具体的装修事宜。原告张桂乾作为项目经理,除了作为与业主的
沟通桥梁外,还需要承担施工人员安排、销售材料确认、工程进度汇报、装修尾款催要等事
务。同时,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的负责人还通过微信与原告张桂乾沟通装修事宜,包括
进场时间、工期进度、施工人员、材料选用、废料处理、价款结算等。 截止2021年8
月,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已与原告张桂乾结算4家装修业务,价款合计9425元,尚余
11家未结算,价款合计39639元。后原告张桂乾至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索要工资,与公
司负责人发生冲突,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更换了业主的门锁密码,致使原告张桂乾无法
继续工作。2021年9月10日,原告张桂乾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另查明,原
告张桂乾任淮安驰车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总经理,该公司注册地
址为涟水县高沟镇高西村。2020年7月30日,因原告张桂乾曾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该公司信
息,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的负责人曾通过微信向原告张桂乾表示要多发本公司的工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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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原告张桂乾表示明白。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
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首先,原告张桂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作为有限责
任分公司,均系适格的劳动合同关系主体;其次,原告张桂乾至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负
责与业主沟通、装修事宜安排、相关款项结算等工作,均系被告作为装修行业的业务组成部
分;再者,虽然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与一般工资发放形式有所区别,但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
看出,原告张桂乾在工作中仍需接受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且其工
作时间、内容相对固定,并无临时性、单一性的特征,因而不能仅以薪酬结算方式作为判断
标准;最后,尽管劳动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均带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属性特征,但二者在人身
依附性上明显不同,而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一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张桂乾仅为
承揽合同关系。因此,原、被告之间已经具备了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对原告张桂乾要求确
认与被告芒果装饰公司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一
审法院予以支持。 在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
证明与原告张桂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内,应当向劳
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张桂乾主张按照项目工程应结算价款49064元(未结39639元
+已结9425元)作为其13个月工资的计算标准,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亦未明显超过相关
行业平均工资水平,一审法院予以照准,对其主张的尚欠工资39639元,一审法院予以支
持,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提出的原告张桂乾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尾款结算问题,可以通过
加强管理、培训等合法途径解决,明显不能作为不及时发放工资的正当理由。对于二倍工资
问题,按照原告张桂乾主张的计算方式【(39639元+9425元)×2-9425元】,其亦同意将已
收取的9425元作为第一期工资予以扣除,参照其年度工资标准,经计算为【(39639元+9425
元)÷13×12-9425元】=35864.85元。鉴于原、被告双方因工资索要发生冲突后致使原告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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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乾无法提供劳动,结合其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应为(39639元+9425元)÷13×1.5=5661
元。综上所述,原告张桂乾主张与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予以支
持,另主张拖欠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应由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承担
81164.85元,对其主张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原告张桂乾与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自2020
年7月16日至2021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桂乾81164.85元;三、驳回原告张桂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于收
取。
【二审上诉人诉称】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苏0891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3.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芒果装
饰淮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桂乾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
与被上诉人未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上诉人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桂乾约
定的报酬支付方式为项目总金额的5%。被上诉人作为装修项目的分包人可以在装修施工过程
中以个人名义收取客户费用并且可以同时自由的承接其他装修公司的装修项目并获得提成。
上诉人未对被上诉人张桂乾进行过人事管理,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审法院认定上诉人
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动关系与装修承包行业惯例相悖。2.被上诉人张桂乾提交的承包项目提
成表上有3个装修项目的合同金额是错误的,建华观园16-701的实际合同金额为72000元,
而被上诉人主张合同金额为85000元;河畔花城7-602的实际合同金额为半包合同价40000
元、主材合同价为78000元,而被上诉人主张的半包合同价为59941、主材合同价为84000
元;中天华庭别墅的实际合同金额为150000元,而被上诉人主张的合同金额为18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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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上诉人张桂乾承包的装修项目中天华庭别墅没完工、汇金豪庭6-1608目前问题还没有解
决,水韵天城55-403返工问题目前没有结局,星宇华府15-1805返工问题没有解决,上诉人
安排其他人去解决了一部分,建华观园16-701大面积返工问题直接无法解决。被上诉人仍应
当承担解决上述装修项目返工问题的责任,在质量问题没解决、质保期未届满、客户未付款
情况下,不应支付上述分包提成。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动关系的判决系适用法律错误。
家装属于建设工程范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编的相关规定。4.一审法院虽对证据进
行庭审质证但未予认证。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桂乾提供的证
据和事实虽经庭审质证,但一审判决书中既未列明证据,也未予认证,即未对上诉人芒果装
饰淮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桂乾双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认证。故一
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二审应予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二审期间,
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芒果装饰淮
安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1.《项目经理奖励制度》,证明被上诉人于2021年2
月24日在上诉人《项目经理奖励制度》上签名,该制度表明被上诉人系承包工程,同时表明
被上诉人认可其与上诉人之间系分包法律关系,获得报酬的计算方式为上诉人按照每项半包
工程5个点的标准向其计提分包提成及完成交付或验收后支付相应的奖励。 综上所
述,上诉人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判决如下:
南京芒果一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张桂乾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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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2)苏08民终9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芒果一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路10号2幢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
法定代表人:戈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程,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安萍,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乾。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亚光,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芒果一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芒果装饰
淮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桂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苏0891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委
托诉讼代理人马鹏程、程安萍,张桂乾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亚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
法院(2021)苏0891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发
回重审;3.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
上诉人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桂乾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属于基本事实
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上诉人芒果装饰淮安分公
司与被上诉人张桂乾约定的报酬支付方式为项目总金额的5%。被上诉人作为装修项目的
分包人可以在装修施工过程中以个人名义收取客户费用并且可以同时自由的承接其他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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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公司的装修项目并获得提成。上诉人未对被上诉人张桂乾进行过人事管理,双方并不
存在劳动关系。—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动关系与装修承包行业惯例相
悖。2.被上诉人张桂乾提交的承包项目提成表上有3个装修项目的合同金额是错误的,
建华观园16-701的实际合同金额为72000元,而被上诉人主张合同金额为85000元;河
畔花城7-602的实际合同金额为半包合同价40000元、主材合同价为78000元,而被上
诉人主张的半包合同价为59941、主材合同价为84000元;中天华庭别墅的实际合同金额
为150000元,而被上诉人主张的合同金额为186000元。由被上诉人张桂乾承包的装修
项目中天华庭别墅没完工、汇金豪庭6-1608目前问题还没有解决,水韵天城55-403返
工问题目前没有结局,星宇华府15-1805返工问题没有解决,上诉人安排其他人去解决
了一部分,建华观园16-701大面积返工问题直接无法解决。被上诉人仍应当承担解决上
述装修项目返工问题的责任,在质量问题没解决、质保期未届满、客户未付款情况下,
不应支付上述分包提成。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动关系的判决系适用法律错误。
家装属于建设工程范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编的相关规定。4.一审法院虽对
证据进行庭审质证但未予认证。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桂
乾提供的证据和事实虽经庭审质证,但一审判决书中既未列明证据,也未予认证,即未
对上诉人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桂乾双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
联性进行认证。故一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二审应予改判或发回
重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桂乾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为上
诉人公司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仅是被上诉人作为公司的项目经理,还包括
公司的设计师等工作人员都没有签订。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的公司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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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员工。同时,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工作期间,完成了十多个工地。所用的设备材料均
是从上诉人处领取,施工的费用全部由上诉人支配发放,不存在发包转包情形。上诉人
认为将装修项目分包给被上诉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诉人系个人没有用工主体资
格。原审法院查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
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同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规范上诉人的用工从而保障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一审中上诉人并未对支付被上诉人的报酬数额进行举证,并没有否认一
审的计算标准。同时,计算的标准也低于被上诉人向法庭举证的标准。故原审法院判决
依据的事实充分,证据也经过质证,使用法律准确,恳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张桂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20年7月15日至
2021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41589元;3.判令被告支付未
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2628元;4.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379.87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
司,营业场所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路10号2幢8室,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饰
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幕墙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亮化工程、钢结构工程设
计、施工;门窗、家具设计、制作、销售、安装;水电安装;普通管道安装;机电设备
安装;提供建筑劳务服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家用电器、灯具、劳保用品销
售。
2020年7月中旬,原告张桂乾经人介绍至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担任项目经
理,工牌显示原告张桂乾隶属项目部,双方口头约定按工程结算价格的5%作为报酬支付
标准。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原告张桂乾共接到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指派
的包括建华观园16-701、旺江一品1-1401等在内的共计15户装修业务,指派文件包括
施工管理手册、工程分配单等。原告张桂乾接到派单后,由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另
行组建包括项目经理、业主、前台等在内的微信群聊,并在群聊内沟通具体的装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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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原告张桂乾作为项目经理,除了作为与业主的沟通桥梁外,还需要承担施工人员安
排、销售材料确认、工程进度汇报、装修尾款催要等事务。同时,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
公司的负责人还通过微信与原告张桂乾沟通装修事宜,包括进场时间、工期进度、施工
人员、材料选用、废料处理、价款结算等。
截止2021年8月,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已与原告张桂乾结算4家装修业
务,价款合计9425元,尚余11家未结算,价款合计39639元。后原告张桂乾至被告芒
果装饰淮安分公司索要工资,与公司负责人发生冲突,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更换了
业主的门锁密码,致使原告张桂乾无法继续工作。2021年9月10日,原告张桂乾向淮安
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15
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另查明,原告张桂乾任淮安驰车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
事、总经理,该公司注册地址为涟水县高沟镇高西村。2020年7月30日,因原告张桂乾
曾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该公司信息,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的负责人曾通过微信向原告
张桂乾表示要多发本公司的工艺照片,原告张桂乾表示明白。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
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
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首先,原告张桂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芒果装饰淮
安分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分公司,均系适格的劳动合同关系主体;其次,原告张桂乾至被
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负责与业主沟通、装修事宜安排、相关款项结算等工作,均系被
告作为装修行业的业务组成部分;再者,虽然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与一般工资发放形式
有所区别,但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张桂乾在工作中仍需接受被告芒果装饰淮
安分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且其工作时间、内容相对固定,并无临时性、单一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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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因而不能仅以薪酬结算方式作为判断标准;最后,尽管劳动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
均带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属性特征,但二者在人身依附性上明显不同,而被告芒果装饰淮
安分公司一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张桂乾仅为承揽合同关系。因此,原、被告之
间已经具备了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对原告张桂乾要求确认与被告芒果装饰公司自2020
年7月16日至2021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在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原
告张桂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内,应当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张桂乾主张按照项目工程应结算价款49064元(未结39639元
+已结9425元)作为其13个月工资的计算标准,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亦未明显超过
相关行业平均工资水平,一审法院予以照准,对其主张的尚欠工资39639元,一审法院
予以支持,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提出的原告张桂乾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尾款结算问
题,可以通过加强管理、培训等合法途径解决,明显不能作为不及时发放工资的正当理
由。对于二倍工资问题,按照原告张桂乾主张的计算方式【(39639元+9425元)×2-9425
元】,其亦同意将已收取的9425元作为第一期工资予以扣除,参照其年度工资标准,经
计算为【(39639元+9425元)÷13×12-9425元】=35864.85元。鉴于原、被告双方因工
资索要发生冲突后致使原告张桂乾无法提供劳动,结合其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应为
(39639元+9425元)÷13×1.5=5661元。综上所述,原告张桂乾主张与被告芒果装饰淮安
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另主张拖欠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
金,应由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承担81164.85元,对其主张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
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
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一审判
决:一、原告张桂乾与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8月存在
劳动关系;二、被告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桂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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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64.85元;三、驳回原告张桂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于收取。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和质证。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1.《项目经理奖励制度》,
证明被上诉人于2021年2月24日在上诉人《项目经理奖励制度》上签名,该制度表明
被上诉人系承包工程,同时表明被上诉人认可其与上诉人之间系分包法律关系,获得报
酬的计算方式为上诉人按照每项半包工程5个点的标准向其计提分包提成及完成交付或
验收后支付相应的奖励。
2.《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11份,证明上诉人未支付给被上诉人的11家
提成款的合同金额分别为建华观园16-701合同价72000元、旺江一品1-1401合同价
64760元、裕花园13-1606合同价57200元、开源珑城45-1401合同价为54000元、清江
诚品9-702合同价为53000元、水韵天成55-403合同价为37000元、开源珑城42-2301
合同价为52000元、星雨华府15-1805合同价50000元、汇金豪庭6-1608合同价45000
元、河畔花城半包价4000元及主材价78000元、中天华庭11-106合同价为150000元。
根据上述合同价款,上诉人应当支付给被上诉人的费用为35248元,而不是原审判决认
定的39369元。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开源珑城45xxx01业主于2022年1
月12日告知我公司设计师已将部分款项2300元支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私自收取工
程款没有转交公司,应当从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承包报酬的工程款中扣除,扣除后实际
应该支付32948元。
张桂乾质证称:对于《项目经理奖励制度》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证明目的不予认
可。上诉人以公司名义向项目经理指定奖励的方案并不存在对外分包发包事实。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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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有公司的所有项目经理签字、公司盖章,可以看出是公司的内部资料而不是发包的合
同。对于证据2,上述合同均是上诉人与装修的业主所签订的。该合同并未提供给被上诉
人,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报价均与合同相符。被上诉人主张的费用均是根据上诉人提
供的单据所统计,其中的个别差额存在业主增加项目。而被上诉人以实际总额进行计算
相关的报酬。上述合同中,并未载明将项目施工分包给被上诉人施工,故合同价款提成
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来计算,而不是根据上诉人单方持有的合同进行计
算。对于证据3,被上诉人确实收到这笔钱。
本院认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但对其
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具体理由在本院认为部分阐述。对于证据3的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
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与张桂乾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张桂乾的提成是按合同价还是工程分配单上的合同造价计提;三、一审判决适用法
律是否正确;四、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与张桂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
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
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芒果装饰
淮安分公司与张桂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张桂乾接受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
的劳动管理,从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张桂乾提供的劳动是芒果装饰淮安
分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辩称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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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分包,张桂乾是个人承包,并提交《项目经理奖励制度》予以佐证。对此本院认
为,《项目经理奖励制度》未约定分包的业务内容、工期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该制度不符合分包合同的形式与实质要件,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另外,在承包合
同中,承包人作为劳动者在其承包经营范围内是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对生产
经营活动享有自主的经营权,对经营策略、资金支配、人员管理等具有广泛的决定权,
其获取承包利润,承担承包项目的经营风险。本案中,被上诉人只按照价款的一定比例
领取报酬,而不承担涉案工程价款的支取和支付施工人员工资的义务。虽然有部分工人
是由张桂乾找来,但是张桂乾在与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结算的价款中也不包括支付给工
人的报酬,张桂乾开展工作所需设备、材料等均由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提供,也并未约
定由张桂乾承担涉案工程的经营风险,故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承包合同的特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张桂乾的提成应按工程分配单上的合同造价计提,
理由如下:《项目经理奖励制度》未就项目经理的业务提成是按合同价还是工程分配单
上的合同造价计提进行明确约定,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工
程施工合同》也未向张桂乾出示,张桂乾主张以工程分配单上的合同造价计提报酬具有
合理性。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主张其公司设计师已将部分款项2300元支付给张桂乾,二
审过程中张桂乾已将该2300元返还给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也表示
认可,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欠付工资的数额不予变更。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虽然家居属于建设工程范
围,但本案张桂乾主张确认与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是否存在劳动关
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本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四,本院认为一审程序合法。一审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七
行至第九行,承办法官已经写明查明的事实是依据庭审过程中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的,
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也体现了对证据的认证情况,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证据支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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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庭审程序有庭审录像为证,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上诉人芒果装饰淮安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
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南京芒果一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蒋其文
审 判 员 陈加雷
审 判 员 孙 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骆康璐
书 记 员 方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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