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发(作者:)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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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彩,*,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倜,湖南芙蓉(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德方斯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全小军。

被告:全小军,*,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原、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1日、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倜、被告全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就涉案《定制家具订货协议》中剩余的入户柜安装及样板间开放部分终止,被告于本案裁判生效之日起3日内搬走该入户柜,否则原告有权自行处理;2.被告返还已收取但未安装的入户柜部分对应的定作款金额6968元(8.9331㎡×780元=6967.818元,四舍五入为6968元);3.被告向原告按照定金罚则支付未安装的入户柜面积与总定制面积比例相应的2977.7元(8.9331㎡/60㎡×20000元=2977.7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5.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新房装修需要,于2021年8月11日与被告签订

《定制家具订货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房屋内柜体部分的定制,墙面、门窗、岩板、电器部分由被告合作的其他商家制作,并将最终的全屋定制成果作为样板间用以展示。合同约定上述全部定作项目总价款为105400元,款项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交付1万元定金,装好定制、墙面、客厅风管机之后付进度款2万元,待全部定作项目完成即可作为样板间展示之日起1年内付清余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由被告负责定作的部分存在以下违反双方约定的情况:1.主房衣柜门未按照定作效果图做成黑框灰玻璃掩门以及成品存在开门不便的问题;2.左一房的衣柜门由三扇变为两扇;3.餐边酒柜倾斜;4.部分柜门超过柜体边缘;5.柜体未按照定作要求安装拉手;6.柜体门缝参差不齐、柜体需打玻璃胶部分做工差等问题。截止2021年9月18日,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共计5万元,就背景和岩板向案外人赖生支付12800元,就门窗部分支付13800元,就墙面部分支付13000元,就电器支付9300元,原告对除被告负责的柜体定制以外的其他部分定制成果予以认可。原告认为,被告未提供符合双方约定标准的定制柜体产品,并怠于履行作为承揽人的修理、重作等义务,经原告协商、催促后仍无理要求原告先付清尾款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上述定制产品质量问题的修复以及安装入户鞋柜),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被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庭审期间,原告补充陈述:原告被告约定好给原告做全屋设计,被告负责柜体部分并与全屋的其他部分厂家一起约定好与原告签署了《定制家具订货协议》,协议的总价款包括全屋的定制柜体、背景和岩板、门窗、墙面、电器。

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补充事实:首先,双方开始协商的定作款总金额为46800元,系按照柜体部分总面积60㎡计算的,即单价为780元/㎡,现因被告对已完成部分定制柜体存在的质量问题不履行承揽人的修理、重作义务,还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顺序,无理要求原告先支付所谓的尾款,这有违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案涉《定制家具订货协议》已因为被告的恶意违约行为及被告极差的态度丧失继续履行的信任基础;其次,按照双方于2021年8月29日最终确定的协议约定被告收取的定金为2万元,现因被告违约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根据《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向原告返还相应的定金。

两被告答辩称,2021年7月24日,双方沟通大概装修合作内容,被告正常是先收定金才出3D效果图,为了尽快有样板间展示,在未收楼未实地量尺,原告提供了房号与图型图纸,全小军同意提前免费出效果图,看看效果图,出好3D效果图后,约对方到店面洽谈。同年8月11日,曾小华与原告到被告商铺沟通落实内容。正常流程为确定图纸,收总货款80%,才能下单生产,出货前三天付清尾款,工厂收到货款确认后安排出货并免费安装。曾小华提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期××栋××梯××房可以免费给被告作为样板间使用一年,条件是当天只付1万元定金,由被告垫资拿材料下单、生产、安装,被告为了想尽快打开这里的市场,答应对方提出的条件,于当日只收1万元定金,自行垫付资金,开始各项目生产制作安装,并由全小军与原告签订合同,达成合作。同年8月12日支付1万元,被告开始正式量尺,沟通细节并制作出生产图纸(CAD软件绘图)。准备生产时,曾小华

于同年8月21日提出颗粒板升级为多层实木板,被告明确说多层实木板,成本是要增加6000元,对方一分钱不愿意加。同年8月21-24日期间,双方通过电话、微信群沟通无果。同年8月24日,被告作出让步,更换材料的成本由被告承担,条件是货款不能由被告垫资这么多,付货款要提前一些时间再付一笔。同年8月25日,曾小华提出先下单生产,定制家具在工厂生产好,送到原告家,马上付2万元,师傅就开始安装,同年12月30日再付15400元,样板间使用一年,到期前付清余下5万元。同年9月16日,被告把定制产品生产好,通知原告次日送货,送货时要付2万元。同年9月17日,货送到原告家,曾小华称其在东莞,钱次日再付,被告要求付款,当日上午11时28分,曾小华单方面提出中止合约。综上所述,原告一次又一次的无视合同,随意更改,不按时付货款,谈价格的时候是使用一年样板房,快安装好了,又不让做样板房,想做就做,想退就退,想中止,就中止,还千万百计要挟退货退款,到店面大吵大闹,赶走客户,致使被告无法正常经营生产,经济损失,请对其无理要求给予驳回。

关于原告的主张产品质量问题等,回应如下:1.产品质量符合双方确认的CAD生产图纸,及合同约定验收标准,及行业验收标准;2.木制柜46800元,柜体颗粒板升级柜体多层实木板差价6000元,加餐边酒柜灯带1200元,加铝合金阳台柜5000元,共计59000元,已付50000元,仍欠9000元;3.原告单方中止样板间使用合约,不享受样板间折扣价46800元,应按正常价70800元买单,补回折扣差价24000元。3个入户柜已生产好,并送到原告家中,原告需付清货款,被告在收到货款7天之内组装完成;4.安装好的柜体,柜体与墙面之间的缝,被告会现场打白色玻璃胶

美化,原告认为某些转角位没打得完美,被告也可以派师傅再打。主卧衣柜门板原来无孔,业主安装后,让被告改柜后留下孔,被告已经生产好,放在店面,原告付款后,被告会免费更换。门缝是必需留的,行业标准每片门减门缝2mm-3mm,被告是减了2mm的数据,板件都是机器开料,工厂专业师傅安装,被告也多次说没有完美的,手工以店面样板手工为准,没有原告所描述的如此夸张。门板与柜体是由五金门铰连接,安装好柜体后,安装门板要开合、使用,安装师傅会进行调节,不可以百分百齐边,任何品牌都做不到百分百齐边。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两被告补充答辩:被告同意终止涉案合同,不同意搬走入户柜,不同意返还已收取但未安装的入户柜部分对应的定作款金额6968元,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2977.7元及律师费1万元。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2021年8月11日,原告(乙方)、被告佛山德方斯家居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称德方斯公司)就订制衣柜等签订《定制家具订货协议》,合同约定:送货日期2021年9月1日(以甲方通知为准);送货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期××栋××梯××;产品清单以图纸为准;总订单款105400元,签订本协议时乙方支付1万元定金,装好定制、墙面、客厅风管机再付2万元,样板间使用一年,到期前付清货款;甲方产品按甲乙双方签

订CAD图纸为准,包括(尺寸、结构、款式、颜色)生产;柜体材料为实木颗粒板。合同甲方处有德方斯公司盖章和全小军签名,乙方处有陈彩签名。根据双方确认的报价清单反映,合同总订单款105400元中,包括定制家具46800元(原价70800元)、阳台全铝柜5000元,成品家具2万元、艺术墙面7000元(原价16800元)、窗帘4800元(原价8800元)、空调21800元。

另查明二,原、被告建立微信群(群名金域蓝湾5-1-702彩姐样板房沟通群,群成员为陈彩、曾小华、全小军和窗帘、电器等商家代表)进行沟通,全小军与曾小华亦直接通过微信进行沟通。2021年8月24日,曾小华在微信群中说:“本人将决定暂定柜子部分定制产品取消不做先了”、“首先是业主与全生的板材分歧,合同金额105400,完成成开放样板时我付合同金额3万元,开放一年,我收房付清余款。在装修过程中全由你们垫资”、“做多层板,今年付款至55400元,剩余的收房时付清,可昨晚全生来电要我增加付款部分2万块钱。这个我不能接受,所以决定做出上面决定”,全小军回应:“这样吧,曾总,这个柜子,你说出货付1万,安装好验收没有问题你再付1万可以吗?”曾小华:“我又一次答应你:到货付1万,完成样板房开放付1万,注意是合同款不是单个款项”。

同年8月29日,全小军把修改后的《定制家具订货协议》通过微信直接发给曾小华并说:“按最后沟通的写了一份”,曾小华回应:“好的”。《定制家具订货协议》修改内容:定金2万元,定制家具在工厂生产好,送到业主家,马上付2万元,师傅就开始安装,2021年12月30日再付15400元,样板间使用一年,到期前付清余下5万元货款;柜体材料为多层实木板(原为

实木颗粒板)。同年9月16日,全小军在微信上说:“曾总你好:明天早上9点送货”、“货到付2万元的”,曾小华:“我现在过去”,随后又说:“今天来不了了”,全小军:“明天来吗?”曾小华:“好”。同年9月17日上午10时53分,全小军在微信上说:“曾总、今天过来吗”,曾小华语音回应:“我在东莞…钱你放心啦,没问题的啊”、“明天给你付款”,全小军:“现在货已经搬上去了,你今天看上午还是下午转一下给我嘛,我也好交差”。当日上午11时21分,全小军在微信群继续催款:“你看微信转一下就行了。2万元。收据我准备好的”,当日上午11时28分,曾小华在微信群回应:“真不差钱,只是作为一个生意人,没有一个大早问客户死追活追的,告诉你两个人都在高速上,答应你明天上午去店里到付。真的一路开车你一路语音催款”、“明天过来把所有该付款的全部付清,其他未做的全部停止终止合作”、“所有人,明天上午10:30到店,把所有帐目全部结清”。

同年9月28日,原、被告在微信群主要就付款和继续完成工作和解决相应问题进行沟通,当日下午1时33分,全小军:“我会安排厂长,安装师傅到场,你们双方到场,解决:1.调门缝,2.玻璃胶,3.主卧衣柜开门问题”,陈彩:“主卧衣柜的门大的大小的小”、“客厅的餐边柜是斜的”、“安装前一再强调要安装好”,全小军:“我也说过,定制没有百分百完美,下单在店里与你们强调过,每个人的要求与标准不一样,我说过以档口样板手工为准!说好才收定金的”,陈彩:“没要求完美,你这不是一般的差”、“而且你的态度极差”。同年10月2日下午5时26分,全小军:“曾总:彩姐:材料已经备好。明天安排了师傅上

门收尾”,晚上11时16分,全小军发了两个视频并说:“拆除开放格、更换了层板、背板、衣通。重新装上了”,同年10月27日下午1时03分,全小军:“曾总:彩姐:主卧门板有问题。已重做一扇、材料已备好。安排师傅上门更换”,随后发送两张图片,并问:“防盗大门安装好了吗?入户柜也可以安装了”。同年11月30日,全小军:“曾小华先生,陈彩*士:你我双方合作于2021年8月11日签订合同…货物已经全部送到你家,并安装,由于你们更换防盗门,入户柜未组装,你方于2021年9月17日提出解除样板间合作,2021年9月18日付清所有货款,结果仍有9000元货款未付,我司正式通知你方及时付清货款,我方收到货款,安排安装师傅给你安装入户柜”,陈彩:“你先把事情做完”,全小军:“并保留追究你方违约责任”,陈彩:“后续该怎么样就怎么样”。

另查明三,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12日各支付1万元,同年9月18日支付3万元予被告。

另查明四,德方斯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为全小军。

另查明五,原告委托湖南芙蓉(佛山)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代理本案诉讼,约定律师费10000元。原告已支付律师费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德方斯公司签订的《定制家具订货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经查,协议涉及家具定制、背景墙施工、窗帘定制和电器买卖等,两被告只是作为各商家代表签名,因协议涉及原告与被告德方斯公司之间的是家具定制,故本案为定作合同纠

纷。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与被告德方斯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解除的时间;争议焦点二,原告主张是否成立。关于争议焦点一,经审查,分述如下:1.原告主张《定制家具订货协议》中剩余的入户柜安装及样板间开放部分终止,实际上是解除其与被告德方斯公司之间的定作关系。原告丈夫曾小华已经在2021年9月17日明确告知被告德方斯公司终止双方合作关系并结清款项,且在次日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双方合同关系应自当日解除;2.定制家具已经完成,除入户柜未安装外,其他已经安装完毕。对于未安装的入户柜,因防盗门安装、款项支付和门锁密码更换等原因至今未完成安装。对于已经安装完毕的家具,被告承认部分存在瑕疵,亦同意安排师傅处理,但无论是完成安装或是修复等均需要双方配合,因此,未完成安装及修复不能仅归责于被告德方斯公司。原告主张已经安装完毕的家具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经本院释明,原告申请鉴定,但之后撤回申请,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认定。综上,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被告德方斯公司存在明显违约,故原告行使的是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规定处理。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因原告行使的是任意解除权,亦未支付全部款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大于未支付的款项,且原告解除合同会导致被告德方斯公司在价格给予原告优惠情况下因原告终止样板间开

放而造成其利益上的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德方斯公司搬走入户柜、退还6968元、按定金罚则支付未安装部分相应的2977.7元和支付律师费10000元,该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两被告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合同解除不影响双方结算,故双方应按照各自履行合同和违约情况等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彩与佛山德方斯家居有限公司签订的《定制家具订货协议》中关于家具定制和样板间开放部分的合同关系于2021年9月17日解除;

二、驳回陈彩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为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陈彩已预交),由陈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嘉裕

书记员 史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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