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发(作者:翟月卿)
傅俊武与上海帝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6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16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盛萍
【审理法官】盛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傅俊武;上海帝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傅俊武上海帝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傅俊武
【当事人-公司】上海帝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傅俊武
【被告】上海帝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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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傅俊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21:36:43
傅俊武与上海帝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终116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傅俊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帝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某某某某F。
法定代表人:赵海青。
审理经过 上诉人傅俊武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帝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俊武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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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傅俊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盛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庆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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